法眼快评(二十四):“网店办照”、“网店新规”八大认识误区(1)
背景: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吕本富,提出了“三不原则”:“网络零售占全社会零售在5%以下,政府不应管它;全中国网商人数在500万以下,政府不应管它;网商人均年收入在5万元以下,政府不应管它。”(8月5日《部分网店血本甩卖-网店新规被指阻碍青年创业路》)
结合现在中小企业所处的冬天,姜奇平说:“网商代表中国崛起中的经验,具有普世价值,是中国对世界做出的贡献。中国中小企业集群的产业化非常有优势,是中国的竞争优势,要砍掉竞争优势的这条腿的办法就是,把C2C扼杀在摇篮里。北京工商局的网店新规就在干这件事。”(8月4日《姜奇平:网店新规是在蚊子大腿上找肉吃》)
作为目前国内第一的C2C平台淘宝网,应该是受该规定影响最大的平台之一,昨晚淘宝方面表示依旧持观望态度,这也是其在“意见”出台后一直的态度。(8月4日《“网店新规”在京实施 C2C老大继续观望》)
法眼快评:
其次,根据国务院2000年颁布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可以看到,早在中国互联网之初,已经明确了各主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互联网实施监督管理,而工商局作为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管机关,对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经营行为理应承担相当的监管职责。
综上可知,工商局对互联网经营性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责由来已久。
2、误区二:网店办照的目的是为了征税?网店办照的目的是什么,要看营业执照属于什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营业执照是商事法律主体合法经营权的凭证。简单说,从法律角度讲,营业执照属于经营资格的确权证明,从事经营行为的民事主体,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就不能从事经营行为,一旦实施了经营行为则构成非法经营,要受到行政处罚。(这里说的经营行为不是指偶然或偶尔性的经营行为而指长期性或经常性的经营行为。)同时,取得营业执照后,经营者所承担的义务则从普通交易或买卖的合同义务扩大为经营者的义务(产品质量责任、接受消费者监督、保障消费者安全、明码标价、不做引人误解的宣传、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等等)。
2007年北京市消协受理网上购物投诉323件,占互联网投诉总量的36.37%。而如果网店卖家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话,买卖双方只是合同法律关系,网店卖家只需承担合同法律义务,这对买家的定约能力要求较高,大多数情况下,买家均处于弱势地位或权益受损,更重要的是,消费者不能借助《消费权益保护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工商等市场主管机关不能直接对此类交易实施监管,其结果自然是买家的利益受到严重侵害。这也是淘宝、易趣等平台上屡屡出现假货、交易欺诈等危害买家权益情形的根源所在。
首先,根据当前的法律规定,以宁夏为例,按期纳税起征点月营业额为5000元,对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起征点为月收入5000元,核定征收率为1.5%至1%。简单说,在纳税方面,各地均有不同的优惠政策,起征点也各有不同。
其次,当前只是工商局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网上交易秩序规范的目的,而提出经营资格规范,而且目前仅北京地区明确了“试点”时间表,全国范围内的普及尚需时间,而作为征税主管机关——税务主管部门并未表态(当然,不排除相关媒体未采访),不排除税务主管部门会出台相关纳税优惠措施。
换言之,当前淘宝、易趣等平台上的网店卖家达成个体工商户纳税起征点的卖家比例并不高,这意味着大部分办理营业执照的卖家并一定需要纳税。更重要是,真正与纳税相关的税务主管部门尚未表态。
3、误区三:网店办照是否阻碍青年人创业?(待续)
4、误区四:网店新规是否必然提高电子商务交易成本?(待续)
5、误区五:网店新规是促进还是扼杀电子商务发展?(待续)
6、误区六:网店办照是历史进步还是倒退?(待续)
7、误区七:网店办照到底动了买家、卖家还是交易平台的蛋糕?(待续)
8、误区八:网店办照是理顺电子商务秩序还是大乱电子商务秩序?(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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