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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獄内自由”,这说法以前没有听说过,是我自己刚想起来刚说出的。这说法听来挺别扭,像个悖论,可思索一番后确认它就是这么一回事,是个事实,是个对事实的概括描述。
“自由”,以单纯概念说颇具形而上学色彩,但它又是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就在你我自身之中和伴随自身之外,想甩也甩不掉,想离它而去也不行,最好认识认清它。况且,“自由”,已经成为当代所有价值观的基础,已经成为近两三百年所有已然架构成型的社会结构的基底,不论良莠与否肯定对身处其中的所有人发生作用,最好借由认识认清它而明明白白地来实践它。说清“獄内自由”对解析“自由”有帮助。为解决难题而采取极端实例说明,是个好选项。
监狱里的罪犯还有没有“自由”?答案是:看似没有实则有。
在这个答案里的“看似没有”,是说,监狱用荷枪实弹森严壁垒将罪犯圈禁起来、限制起来、彻底限制起来,不给罪犯“自由”的任何可能,让罪犯切身感到很不“自由”,也让咱外人看出监狱不是个“自由”的地方而不愿意进去。在这个答案里的“实则有”,是说,尽管罪犯身处监狱这个荷枪实弹森严壁垒的禁区之内,但他仍然具有本性上的“自由”,罪犯在本性本质层面始终是“自由”的,并没有因为监狱内外所在地的不同而改变。
监狱的功能很多,其它不论,这里单说它的主要功能,惩罚。监狱是个代表社会法律共识执行惩罚的地方。监狱是怎么惩罚罪犯的呢?那就是圈禁,进去了就禁止出来,彻底限制罪犯的“自由”,不让他“自由”,以此做为对罪犯已然犯下的罪行的惩罚。可是,圈禁-限制-禁止-不让-荷枪实弹-森严壁垒,所有这些惩罚手段,总要有个对象,对象是什么呢?这时,当然可以回答成:这个对象就是罪犯这个人。此话不假,没错,但欠深入,如果再往深里问一下,惩罚罪犯这个人的什么呢?那么深一层的答案就是“自由”。监狱是针对罪犯的“自由”进行惩罚,禁止“自由”。罪犯,明明具有“自由”天性,却不让他“自由”,禁止他“自由”,罪犯为此感到难受感到痛苦甚至感到生不如死,惩罚见效。而“感到难受感到痛苦甚至感到生不如死”,其能有这样感觉的原因,全在即便是身处囹圄的罪犯,他仍然是属性“自由”的。以不“自由”惩罚“自由”,以让人不“自由”惩罚“自由”的人,惩罚行之有效。于是,监狱是承认罪犯具有——仍然具有天性“自由”的地方。罪犯要是当真没有了这种“自由”,那也就惩罚不起来了,监狱也就失效了。监狱,正是借助罪犯的不会改变的天性“自由”,才使得自己获得了存在的根据。“獄内自由”,此话不虚,确是对监狱内事实的概括描述。此说完毕。
再补充几点。
将正常体温的人放到冰冷环境中置之不顾,肯定是种惩罚,不过这种惩罚不合法也不人道。但是,他若是个本身没有温度,或者他本身就是个冰冷的东西,那么冰冷对他就无所谓,惩罚不起来。人之天性“自由”,有如人的体温,是与生俱来的,除非死去,否则并不会因为生存地点的变化而改变。
在各种刑事案的判决中,经常能听到“剥夺政治权利5年(、10年、20年、终生)”这样的判词,但从来没听说过“剥夺自由”这样的词语。“自由”,既然是人的天性,那就剥夺不成,即便是国家强力机关也不可能剥夺走。对“自由”,只能限制,程度不同的限制,但不可能剥夺,除非是个死。
既然是对罪犯的“自由”进行惩罚,那么,监狱内的任何人身伤害,都不具有合理性。推而广之,在任何暂时或永久限制自由的地方,不论其对象是真正罪犯还是疑似罪犯,人身伤害、刑讯逼供都不具有合理性。
当有人问你:你有房吗。你回答:没有。在这一问一答中,问者和答者共同认可了一个前提,思维-语境-事实-实践的前提:房子这个东西,它“存在”。他问你有房吗,这时他已经认可了房子的“存在”,只是他还不知道你的名下有没有房。你回答没有,你在这时也认可了房子的“存在”,只不过房子在别处,现时尚未在你的名下。事实上,若是天底下根本没有房子这回事,那这一问一答也就根本不可能出现。这就是“存在论”。哲学就在生活里,哲学离我们很近,非常近。
“自由”也是一样,咱们在生活中之所以能感觉到不“自由”,恰是因为“自由”这件事它“存在”,只是,“自由”与房子的存在方式不一样,房子在外,“自由”不在外,“自由”不在别处,它就存在于咱们的身体之内,咱们无一例外都是生而“自由”的,在本性本质层面人人都是“自由”的,在这点上,监狱内外的人,不存在区别。事实上,“自由”,这是人类的共性,人人都是本性“自由者”,这也是将同样是动物的人与其它动物区别开来的依据。
而从“自由”的积极性这一方面讲,你我他这些“自由者”要求增进实际生活中的自由,乃合理要求,是符合科学的诉求,因为它符合每个人都具有的自由天性,符合人性。这个以人人本性自由为根本依据的,要求增进实际自由程度的诉求,已经成为时代的最强音。建设正在进行中,不会停止,永远进行时。当代典型的例子是对同性恋的看法。同性恋,古已有之,曾经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被认为是伤风败俗道德败坏的,更谈不上合法,现在不同啦,在道德层面咱们本性自由者之间对这一问题的看法愈发趋于共识,甚至有的国家已经立法承认保护同性婚姻。
“獄内自由”真是个解析“自由”的好切入点。它能让咱自然而然地联想问起:既然监狱内、外的人在本性自由这一点上并无区别,那么,“恶”从哪来?这真是个好问题!答案是,也是来自“自由”,也是来自人的本性自由。善恶同源。自由,既是善源也是恶因。
关于人的本性自由,说法很多,天赋自由-与生俱来的自由-注定的自由-生而自由,深入解读深入理解这些说法就能体会出,它们并没有单方面述说自由的好,也没有单方面述说自由的不好,它们只是在断定一个事:自由是人的本性。或者说它们是在概括,将自由的好与不好,全部概括在了人的本性之中了。自由本性,人的自由本性,潜能巨大!发挥好了,它就是属于舒适、坦然、建设、创新、创造等等积极性的善;发挥不好它又成了积极性的反面、成为颇具破坏力的消极性的恶。自我行动-自我担责,两者之间具有天然的关联性,天理如此,对行善和作恶都适用。自我行动-自我担责,这个天理对人的作恶倾向具有道德和法律的警醒作用,这个天理对打算行使积极性自由的人也有预告作用——自由独立意味着某种程度的无依无靠而需要勇气。
自由,只有在理性-道德-法律的平衡和警示下,方才是积极意义上的自由,才是善的自由,才是自由的善,才会有善果。当然,道德和法律,都是你我他这些自由者通过洽商、通过让渡而形成的社会共识,也是在时间中与历史文化磨合出来的共识,是在发展变化的,因此,生活中的自由程度也是发展变化的。当代的趋势是不断扩大积极意义上的自由。允许尝试,允许犯错,但不允许作恶。上文说过:“自由”,已经成为当代所有价值观的基础,已经成为近两三百年所有已然架构成型的社会结构的基底。这里面,所谓当代“价值观”,所谓当代“成型的社会结构”,也都包含对积极性自由的容纳和鼓励,和对消极性自由的防范和惩治,偏废不得。
人本性自由,如此简简单单的一句,其包括的实践性内容实在是太多了,远远不是一篇博文能够说全的,也不是某一个人能够说全的。还是哲学家会说话:自由,乃一与多的同一,乃必然性与偶然性的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