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IPO预披露时间是体现“三公”原则的表现
(2008-07-15 08:2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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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 |
分类: 观股海 |
近日,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布了《关于调整预先披露时间的通知》。通知中,将IPO(首次公开发行)预披露时间提前到反馈意见回复阶段,以增加审核透明度。而此前的规定是IPO材料预披露时间确定在发审委会议召开5天前,与发审委会议公告同步。
在现行的证券监管体制中,证监会内部负责发行的工作机构实际上对股票的发行有着生杀予夺的权力。其审查通过后,提交发行上市审核委员会表决。发审委是由政府部门、专家、学者等各方面人士组成。囿于时间、角度、立场等诸多限制,发审委委员们不可能有足够的精力了解拟IPO公司情况。在发行上市保荐人“精心策划”下,拟IPO公司材料肯定是按照要求逐条逐项、完备无缺、具备可批性的。但是,其是否存在隐瞒、遗漏或者虚假记载陈述,就不是那么容易一时半回分辨出了。短短时间内指望他们能对“久经沙场”的发行上市保荐人严谨的材料挑出“茬”来,要求有些苛刻。更何况大家彼此都在一个圈里。
在资本市场以往实践过程中,发生过多起因为证监会核准程序不公开,缺乏监管机制,使得有些亏损企业不具备上市条件的上市的案例。上市了就上市了,娘胎里埋下的祸根是很难消除的。因此,证监会对股票发行申请的核准程序公开化就显得非常重要。作为市场化约束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预先披露制度使市场能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提早理解公司情况。发现情况存在不妥、值得商榷、情况不实的,可以提前反馈意见,防患于未然,发挥、起到社会监督作用。
“太阳是最佳的防腐剂”,这句话是公开原则恰如其分的描述。股票不同于一般的实物商品。只有在真正了解拟IPO公司的财务、经营和信用状况后,才能对做出的同意发行或不同意发行胸中有数、承担责任。借助社会力量进行监督是弥补发审委审查不足的一大良策,压缩“黑箱操作”的空间,某种程度上也是保护证监会干部、维护证监会作为资本市场监管者的公信力。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预先披露制度是发行制度从审批制向核准制变革的进一步深化,是市场化约束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认为包括提前IPO预披露时间在内的预先披露制度是体现证券市场“三公原则”的重要表现。衷心希望预先披露制度的有效实施,能杜绝像立立电子这种让市场惊讶、让管理层难堪的公司IPO过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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