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赖清辉
今天上午难得没有什么病人,下班后自己上网看了看新闻什么的。其中有一个案件的报道特别吸引我的注意。话说:有一个贪官,一审被判死刑时,在法庭上大笑三声,并大笑曰:必100%上诉。四年后的今年9月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其死刑改判为死缓,从轻理由是“认为贪污所造成的损失已经挽回”。这个贪官就是广东省扶贫经济开发总公司原总经理、广东省蓝天金卡发行中心原总经理薛长春;一审法院认定其在任职期间贪污公款人民币共1098万余元,挪用公款人民币共312.5万余元,失职造成国有公司损失共计人民币750万元。
媒体报道说:薛长春会受到死刑的一审判决,是因为他贪污挪用的公款中有800多万是扶贫资金,而扶贫资金是用来赈灾、扶贫的专项资金,挪用扶贫资金的后果特别严重,否则单是挪用公款,是不足以判处薛长春死刑的。
薛长春先“死”于“扶贫资金”,而后又免死于“贪污损失挽回”,不说有点风马牛,也是令人匪夷所思:两级法院在量刑的关键点上对法律的理解为何有如此大的差异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贪污所造成的损失已经挽回”这一措辞也有些含糊:怎么挽回的?是司法机关追缴回来的,还是被告人主动退赃的?是全部挽回了,还是部分挽回、基本挽回?被告人主动退赃是贪污罪可以从轻量刑的关键要素,所以这一点是含糊不得的;特别是死刑改判死缓这种高度敏感的司法程序上就更含糊不得,法院应该比我们更清楚这一点。按理说,法院为了能够让改判结果更令人信服,正常情况应表述为“被告人主动、全部退还赃款”。一个涉及死刑还是死缓的重大司法认定问题,本不该揉进丝毫的含糊。
我不是什么法律专家,虽然知道法律赋予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自由裁量不等于把法律视为橡皮筋吧?自由裁量的过程、理由、结果应该清晰透明、依据充分、逻辑严谨、经得起推敲的吧?否则就有滥用自由裁量权之嫌。
死刑终于被改判为死缓,让法庭上大笑三声的贪官终于笑到了最后。与其他被告人听到死刑宣判后的沮丧、恐惧和绝望情绪比起来,我不知道他这三声大笑究竟是对法律的不屑,还是他对自己能量的自信;但我知道这三声的大笑和笑到最后的笑,一定包含了他对这个社会很多的嘲笑和狂傲!这三声大笑的产生才是我们要深思的问题!
中国的法律和中国的腐败以及和中国贪官的博弈,我想绝对不会以贪官笑到最后而结束!但这个过程一定会产生更多的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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