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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史如何贴近社会——读《清代嫁妆研究》

(2010-05-05 19: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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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分类: 评论

    两年前的一篇文章,登在新出的《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10卷(天津古籍出版社2009年10月版)。今天收到样刊,觉得很惊异。

 

                                 社会史如何贴近社会

                                              ——读《清代嫁妆研究》

 

张伟然  李世红

 

         社会史的研究走到今天,已经极大地锻炼了读者的审美能力。若干年前,只要看到好题目,无论内容如何,都会先加褒奖。然而现在,仅仅一个好选题已经不足以引起读者的激动。有时甚至相反,唯其选题好,读者期望值更高,从而更容易对其求全责备。

         现在笔者读毛立平博士的《清代嫁妆研究》一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版,下简称《嫁妆》),心情就大抵如是。该书的选题实在是太有吸引力了。前此,笔者之一曾以乡邦的风俗为素材,发表《讨鼓旗——以女性丧礼为中心的经济和法律问题》一文(载《历史人类学学刊》1卷2期),讨论的其实正是女性嫁妆。因此当看到《嫁妆》一书问世,欣喜之情难以言表。

         然而或许是由于专业兴趣的差异,笔者在细读该书之后,觉得有些内容尚不能令人餍足。在此整理成文,一以表示对毛博士的支持,二来本鹦鸣求友之意,略陈笔者对于相关问题的意见。其浅陋之处,敬祈指正。

 

一、“嫁妆”的来源及构成

 

         何谓“嫁妆”,相信每一个有社会生活经验的人都不陌生。毛博士在《嫁妆》的导言中开宗明义:“嫁妆,是女子出嫁时娘家陪送的财物,亦称‘嫁装’、‘嫁资’、‘妆奁’、‘奁具’等”(P1)。这一界说,其所谓“亦称”无大问题,但是其前半的定义却颇存在疑问。导言随后以及第四章导语中,毛博士对此还反复强调:“嫁妆是母家赠送给女儿供其带到婆家使用的财物”(P3),“嫁妆是女方家庭馈赠给女儿女婿的礼物”(P205)。如此着笔,恐怕不足以说明问题的全部。

         众所周知,在传统婚姻缔结过程中,男家是要向女家提供聘礼的,或称彩礼、财礼。对于这笔彩礼,《嫁妆》也给予了相应的关注,但给出了一个简明的认定:“聘礼是男家送给女家的礼物,使用权和受益者应为女方家庭”(P164)。这样处理,其方便处不言而喻;但同时也存在不足:与实际社会生活相去较远。

         如果以受礼人的身份进行分类,不难发现,传统婚俗中男方向女方提供的财礼(M)可分为两大部分:送给新娘本人的(M1),送给女方家人的(M2)。这些财礼的内容、馈送次数、时机和方式因时代、地域、人群的不同而存在种种差异,但寄予其中的经济关系却呈现出两条清晰的理路:M2属于人情往来,受礼人或照单全收、或接收后有所回馈,各受当时当地风俗的制约;M1则在新娘过门时带回男方。

         因此,嫁妆(J)的来源构成可以用公式表示如下:

                            J = M1+ F

         其中,F表示来自女方家庭的部分。如果细分,有来自新娘父母的赠予,也有女方亲戚或朋友的添箱,还可能有新娘本人婚前的劳动所得,在此毋庸细叙。严格地讲,这才是真正的“陪送”、“陪嫁”。就这一意义而言,“陪送”、“陪嫁”和“嫁妆”并不完全是一回事。

         毛博士研究清代嫁妆,有一个重要的理论关怀:以物权为中心进行考察。《嫁妆》正文五章,除第一章整体描述、第二章对满洲贵族的研究外,第三章考察嫁妆与妇女的财产继承权,第四章讨论妇女对嫁妆的支配权,第五章论述因嫁妆而引发的社会问题,这三章内容都围绕着妇女的财产继承权而展开。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话题。但既然如此,按理就应该专注于女性从娘家得到的嫁妆,即上述公式中的F部分,而不宜笼而统之将嫁妆打包处理。

         是否《嫁妆》中讨论的嫁妆只涉及F而不关乎M1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嫁妆》一书中制作了多幅表格,其中表3-2“嫁妆与聘礼关系举例”(P160-163)、表5-1“贫家陪嫁举例”(P237-239)、表5-3“地方志中的奢嫁记载”(P248-253)中有不少史料可以直观地反映嫁妆和男方财礼(M1)之间的关系,例如:

(1)民国《凤山县志》:“女家备办上述各物,除将男家所给聘金用尽外,上中家每嫁一女,先时须贴用一二百元,现时约贴数万元。”(P161)

(2)民国《平乐县志》:“至于聘金之来,完全璧返,为婚姻不论财之表示,不独富有者为然,稍足支持者大率类是。”(P161)

(3)民国《重修蓟县志》:“惟贫困者嫁女无资,少索财礼以为嫁女时之衣饰。”(P237)

(4)同治《雩都县志》:“贫家因以为奁,或多索金。”(P238)

(5)同治《筠连县志》:“有女家贫不收采礼,奁具悉听夫家自制,谓之‘倒办’者。”(P239)

(6)民国《万全县志》:“所有双方之聘礼、妆奁,或用高桌陈列,或用食盒装置,抬夫数十人,……”(P249)

         上述6条史料,(2)(6)两条是将聘礼(M1)原物璧还;其余4条是女方动用M1的资金置办物件,(5)甚至连置办都由男方承担。类似资料在《嫁妆》中还存在不少,兹不赘述。现实生活中广大农村地区迄今仍有不少地方沿袭这一习俗。在对M1、M2不加区别的情况下,笼统地就嫁妆来讨论女性的财产继承权,笔者认为是不可能有准确答案的。

         毛博士并非不知嫁妆与聘礼存在关联,她也曾指出:“许多情况下,嫁妆还由聘礼转化而来”(P160)。这句话值得讨论。所谓“转化”,按照《嫁妆》的理论关怀,当指物权转移。稍后该书又就此作出进一步解释:“女方父母可以将聘礼转化为女儿的嫁妆,也可以利用聘礼作为家庭其他的经济支出”(P164)。言下之意,聘礼一旦到了女方家庭,其所有权和支配权就完全属于女方父母了。

         笔者认为,毛博士的这一理解并不能反映社会实际生活。上文已述,在传统婚俗中,男方送给女方的财礼包括两大部分(M=M1+M2)。由于各地风俗、各人家境不同,M1和M2这两部分在M中所占比例存在很大差异。其中较极端的情形是M1趋近于零,但M2不能为零,此时男方的财礼也就可以由女方家庭自由支配(M≈M2)。俗语所称的“买卖婚姻”即属此类。但大多数情况下,M1是存在的,它的所有权自始至终属于男方,女方家庭无权对其进行处分

         《嫁妆》中有不少现成的史料。该书第五章述及“一些家庭在陪送嫁妆时使用欺骗的手法”时,曾征引同治《洪洞县志》的记载:“近俗竟有假妆奁为饵,以争财礼者。既有用铜锡充数,以骗亲者;更有以好看为名,令男家借取首饰、币帛,及赚物到手,或尽裁减,或竟当(卖)者,致使日后残恨其妇,诟詈其婿,究以两姓之好,遂成仇雠。”这里面包含两种情况。毛博士的解读是:“女家以置办妆奁为名向男家争要聘礼,到手之后即使用欺骗的手段,用‘铜锡’冒充金银器物为嫁妆;或者女家令男家借取他人物品以充体面,而用后不还,甚至当卖。”(P244)应该说,这一解读的前半是到位的,但后半稍有不妥。“假妆奁为饵”而“令男家借取首饰、币帛”,也就是以M1的名义将M做大;“及赚物到手”后并不打发,也就是说,根本还没有用为妆奁;毛博士称之“用后不还”,大概没注意到它须返回男家才算是派了用场。

         表面看来,上引资料中女方家庭对男方财礼任意处分,可谓符合前引毛博士对聘礼的定性。然而女方家庭须为此付出代价:“残恨其妇”、“遂成仇雠”。这一事实本身充分说明:聘礼(M)中有一部分不是“男家送给女家的礼物”,它是男家送给新娘当嫁妆的(M1),其使用权和受益者并非女方家庭;如果女方家庭有所“裁减”,或以次充好,后果很严重。

         笔者常感觉,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物权问题是比较微妙、模糊的。M1作为男家委托女家送给新娘的礼物,其所有权固然不属于女方家庭,即使它作为嫁妆的一部分被带到了男方家庭以后,其实也不见得就一定归新娘所有。曾国藩的曾孙女曾宝荪就记载了这样一个例证:曾宝荪之母为广东电白人,按广东风俗以“平妻”身份嫁给曾广钧,曾宝荪祖母郭太夫人大不以为然,竟要新娘“交出所有聘礼”(《曾宝荪回忆录》,岳麓书社1986年版,P4)。毛博士在《嫁妆》中断言:“即使女方家庭将聘礼转化为妆奁返回男家——这是清人常常使用的做法,这笔财产也与新婿的父母无关了”(P164);恐怕大不然。

         还须指出的是,在上述 J=M1+F 这一经济关系中,就习俗层面来说,嫁妆J最基本的来源是M1而不是F。道理明摆着:对富家来说,M1和F都可以比较大,即通常所谓厚聘、厚嫁;但对穷人来说,F往往趋近于零,此时J还能否存在其实取决于M1之有无。《嫁妆》中曾引清代俗谚“上等之家贴钱嫁女,中等之家将女嫁女,下等之家卖儿卖女”(P11),反映的正是这一规则:一般人家即中等之家在嫁女时陪嫁部分F不会很大,就是说,其嫁妆主要取资于聘礼(J≥M1)。至于下等人家,女方既无力置办陪嫁(F≈0);男方若提供嫁妆(M1),一来有可能被女家挪用,二来也总归能省则省,于是尽量将M1减省,甚至将其减省为零(M=M2);既如此,嫁妆也就很难谈得上(J≈0)。女家因嫁女而得到一笔补贴,其情形颇类似于“卖儿卖女”。

         明乎此,要从嫁妆中探讨女性的财产继承权,恐怕只能得出一些令人沮丧的结论。

 

二、地域、阶层与时代

 

         清代历时200余年,壤地辽阔,各地习俗差异明显,讨论嫁妆自不能一概而论。对此,《嫁妆》在导言中树立了一个目标:“通过对嫁妆以及陪嫁观念的研究,我们可以认识清代不同地域的习俗、不同社会阶层的人群对于婚姻和女姓的不同理解,这也是本书所要体现的主旨之一。”(P6)这是笔者特别赞赏的。

         为了达成这一目标,著者在第一章整体描述的第一节分析了清代嫁妆的分类和规模。该节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分类,按用途分为“生活用品”和“不动产”两类,前者包括衣物首饰、日用器具,后者则指土地、店铺、房宅等(P15)。二是规模。三是“各具特色的清代嫁妆”,又包括3点:“反映地方特色的嫁妆”、“反映儒家文化的嫁妆”、“反映生育文化的嫁妆”。

         通观全书,上述目标中所谓“清代不同地域的习俗”,也就只在“反映地方特色的嫁妆”这个4级标题中得到了实现。其它部分,无论第一章第二节嫁妆的提供者和陪送方式,还是第三、四、五各章,尽管多处也提到了各地习俗存在差别,如“‘催妆’礼依各地风俗而不同”(P71)、“发送嫁妆时间的早晚,除各地风俗的差异之外,还与地域、家庭贫富等因素有关”(P85)、“扛夫酬劳的支付因各地习俗而不同”(P89)之类,但叙述内容并未因之而出现一些区域性的结论。不难想见,所谓“不同地域的风俗”在著者笔下只是一种叙事方式,而并未成为观察视角或思维工具

         该书论述“反映地方特色的嫁妆”,列举了湖南、江西、广东、广西、浙江、河北、河南、台湾8个省的例证。但著者着眼点主要在“许多嫁妆属于地方特产,其他地方很难置办”(P35),以及“妆奁中经常含有体现各地不同婚姻礼俗的物品”(P37)。前者如有些地方“常以书板为奁资”(P35),有些地方“必须多多陪送糖果或糖梅”(P36),后者则有些地方嫁妆衣箱内“均用裤子盖面”(P37)、而有些地方奁物中“必预备凶服”(P39)。这样的工作笔者认为严重不够。这样的展开,基本上只是在猎奇,完全没法谈地理学意义上的“地域特色”。因为从中看不到任何有区域差异的存在,有的只是空间上一个个的点,展现着种种不同的风俗细节。各地的风俗既无法比较,某种风俗的分布范围也无从得知。

         以笔者之见,嫁妆的所谓“地方特色”,其要义并不在于是否为一地之特产。因为特产的标准很难言,同样为书板、同样为糖果或糖梅,不同地方的工艺和样式也会各有特色。关键还是应该从物件的种类和文化含义入手,分析各地嫁妆构成的差异,以及某种组合类型的地域分布。

         就这一意义而言,笔者认为毛博士对嫁妆的上述分类是不成功的。仅分为“生活用品”和“不动产”两类,等于将社会上绝大多数人的嫁妆等量齐观了。毛博士自己也承认:“土地等不动产只出现在富家大户的妆奁中,一般人家少有陪送。”(P15)应该说,即使富家大户,也并不是都有不动产陪送的。既然如此,该分类对于全书的展开,诸如揭示地域差异、人群差异等等,也就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笔者认为,对嫁妆进行分类,比较合理而简明的是按其出现的可能性进行区分。例如:基本的、附加的、特殊的。家境再寒俭也不得不置办的是基本的;家境稍好的会在此基础上增添一些附加物品;个别富家大户还会进一步再添加一些特殊妆奁。应该说,这几个部分都可能存在地域差异,但基本部分的地域性无疑是最强的。不妨说:富家的妆奁总归有一些是相同的,而穷人的妆奁各地有各地的特色。例如,江南一带传统嫁妆中必不可少的有马桶,俗称子孙桶;而在笔者故乡湖南一带,过去妆奁的基本构成则是一担笼子和一只皮箱,马桶须打发全套嫁奁才会置办。再以《嫁妆》引述的资料而论,康熙《汾阳县志》载:“递减至贫家,则随身奁箧而已”(P148);而道光《安平县志》称:“贫者减他物,而床帐必具”(P156)。显而易见,只有经过这样分层次的比较,才有可能看出各地嫁妆最基本的特色。如果像毛博士那样一概将其视为生活用品,笼而统之地认为“生活用品是最基本的组成部分”(P15),那么这些丰富而显豁的地域差异也就都看不出来了。

         相比之下,毛博士对于阶层差异的兴趣似乎更甚。《嫁妆》各章在在都注意到贫富差异,第三章还以一半的篇幅单列“奁田——特殊的财产继承”一节进行讨论。该节内容曾在《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7年第2期单独发表过,可以说是该书中做得相对较好的部分。这一眼光是值得肯定的。但美中不足的是,《嫁妆》中关注的清代阶层只有两个:“富家大户”、“一般人家”(P15),或“贫家”、“富家”(P63)。虽然著者的观念并不止于此,如第一章讨论嫁妆规模时曾提到皇族、官员、商人、妓女;稍后又列有“各地嫁妆的等次差异”一表(P57-61),资料中呈现出“普通人家”、“中等人家”、“富者”的分别;第五章第二节谈嫁妆对婚姻的负面影响时又列有“贫家陪嫁举例”(P237-239)、“中产之家嫁妆情况”(P240-243)两表;但著者并没有建立对清代社会分层的类型概念。笔者推想,上述各处叙述出“中等人家”和“贫家”等等,似乎是迫不得已,因为资料本身已区分明白;一旦脱离资料的羁绊,著者便只挑出其中的富者,甚至根本连贫富都不予理会,一律进行均质化处理。例如第五章第一节分析嫁妆对婚姻的促进和维护作用时,只有一个个案例,并无社会分层意识。

         而且,《嫁妆》中呈现的地域差异和阶层差异,著者基本上是分开考虑的。尽管也曾出现“不同地区、不同阶层的家庭所筹备的妆奁也不相同”(P57)的断言,但在具体分析中,讲地域差异便不讲阶层差异,讲阶层差异便无视地域差异。从来没出现讲地域时考虑阶层、讲阶层时又顾及地域的立体思维。例如第三章第二节讨论奁田,应该说这是很典型的对同一社会阶层的分析,但其中没有引入任何地域性的讨论。

         尤其令笔者惊讶的是,在第一章整体描述中,著者居然得出了一个普适性的推论:“清代中等规模嫁妆的标准,应在白银100两至200两之间”(P33)。具体而言,就是“将100两至120两银子左右的嫁妆,算做清代前、中期中等规模嫁妆的标准。”(P32)其资料依据有二:一是康熙曾恩赏41位因贫而无法出嫁的宗女每人100两银子以备嫁妆;二是乾隆曾赐宗室贫困者每人120两银子以为妆费。至于晚清,由于在《曾国藩家书》中找到了“以二百金办奁具”的文本,毛博士即认为:“如果将物价或婚嫁花费行情上涨的因素考虑在内,曾国藩时代的200两银子应与康熙时期100两银子的嫁妆相差不大。”(P33)

         笔者感觉,这一推论是缺乏科学价值的。首先,“中等规模”这个概念即有待商议。是富人的中等规模、穷人的中等规模、还是全社会的平均值?如果再加上地域因素,这个规模又该如何变动?皇帝给宗女赐妆奁费,太奢或太俭都不至于,那么参照的是富人的中等规模、还是穷人的中等规模,还是比上不足、比下有余的一个规模呢?恐怕是个问题。笔者认为,应该是在全社会大多数人的中等规模之上的。乾隆《临晋县志》载:“临之聘,必以银,率二十四两,或有上下焉。”这是当时人的记述,其数值与上述乾隆帝赐妆费的120两银子相去达4倍之多。

         曾国藩所言以“二百金办奁具”,毛博士注意到是在其大女儿出嫁时。其时为1861年,曾国藩任两江总督,驻安庆。作为一个出身湖南乡村、后来长期在京师和外地为官的理学家,曾国藩指定200两银子的标准显然是有现实依据的,但所参照的究竟是他老家湘乡的标准、还是京师的标准、还是江南一带的标准?恐怕也值得斟酌。笔者考量,应该是超出湖南乡村一般标准的。据曾国藩女儿曾纪芬回忆,曾国藩中年“治军之日亦仅年寄十金二十金至家”(《崇德老人自订年谱》,岳麓书社1986年版,页12),说的正是1861年前后那段时间。200两银子已是其每年寄回家俸余的10余倍,相信当地乡间一般人家是办不起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嫁妆规模一直在水涨船高。民国《乡宁县志》载:“百余年来,渐重财礼。光绪中,平家行聘,无过五十千者;至光绪末,增至二百千;今则三、四百千不足异矣。”(《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89年版,页683)这显然在描述当地的“中等规模”。若仍以曾家为例,曾国藩1861年定下嫁女妆奁200两银子的标准,到1866年就不行了。此年曾国藩的四女出嫁,其夫人仍按成例给予200两奁资;乃弟曾国荃觉得不可思议,“发箱奁而验之,果信”,于是“再三嗟叹,以为实难敷用,因更赠四百金”(《崇德老人自订年谱》,页13)。等于一共打发了600两银子。到1875年曾纪芬出嫁时,其奁资更是大幅度提高。她晚年自述云:“余之奁资,有靖毅公所遗之千两;及文正公薨,诸女亦各得千两;欧阳太夫人薨,又各分八百两;益以子金,粗足三千。”(《崇德老人自订年谱》,页21)

         考虑到嫁妆规模一直在上涨,同时物价也在上涨,因此,要对清代 “中等规模”的嫁妆加以数量描述,无疑应给出一组数据,而且应标明每个数据的年代。可是毛博士仅仅推论:“白银100两至200两之间”,不加任何限定,实在匪夷所思。白银100两至200两,算哪个年代的钱?清初与清末,同等数目的银钱其购买力相去不可以道里计。毛博士既声称“将物价或婚嫁花费行情上涨的因素考虑在内”,可是出示的数据居然毫无时效观念。其所谓100两,无疑是以上述康熙时的史料为据,而200两则来自《曾国藩家书》;苟此解不误,从上文分析中已不难看出,就实际购买力而言,康熙时的奁资100两实远远豪华于曾国藩时的200两。毛博士的这种表达方式,从科学上是不合适的。

 

三、资料与解读

 

         以上两个方面都较为宏观。与此同时,《嫁妆》中对资料的具体解读也存在许多可商之处,现略分三类稍加讨论。

         第一类:结论先行。著者陈述一个既定观念,然后征引一些明显不支持的史料

         例如在导言开头,著者叙述中国古代一直有着给女儿陪送嫁妆的习俗,写道:“至唐宋时代,陪送嫁妆已经为法律所肯定”。证据是:“《宋刑统》规定:‘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即比照男子聘财一半的额度作为嫁资。”(P2)原文之后是毛博士的解读。在此,姑不论《宋刑统》是否足以反映整个唐宋时代,毛博士的解读与原文本意是差别甚大的。查《宋刑统》原文为:

         〔准〕《户令》,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若夫兄弟皆亡,同一子之分。(中华书局1984年版,页197)

         非常明显,这一条文并不是关于“陪送嫁妆”的规定,而是对“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的规定,即对遗产继承权的规定。尽管可以说,“姑姊妹在室者”分得的那一份可以用来置办嫁妆,但无论如何,它不等于嫁妆。这中间有种种变数。就嫁妆这个概念来说,它并不等于“姑姊妹在室者”从父母那里继承到的财物全部;它还包括上述M1部分以及其它亲朋好友的“添箱”。就继承到的财物而言,它很可能还须支付“姑姊妹在室”期间的用度。总之,简单地将二者混为一谈,并由此得出“陪送嫁妆已经为法律所肯定”的论断,距资料本身的效用范围实在太远了一些。

         又如,资料中有不少“婚姻论财”的记载,而且往往与贫困联系在一起。应该说,这是一种议论、一种话语。事实上,任何阶层的婚姻都是不可能脱离“财”字的。但是毛博士在论及时,先是仍认为“所谓的‘婚姻论财’多发生在贫困家庭”(P62),并引证5条方志中“独小户贫家始有论财之说”(同治《钟祥县志》卷2)的资料;然后阐释其原因:“贫困之家嫁女多索聘财,而对方往往也是贫困家庭,付出聘礼之后,自然希望得到同等乃至更多的回报,论财之风愈演愈烈。”这一解读,昧于婚俗过程中的基本经济关系,上文言之已详。而更让人惊讶的是,著者为了证明其解读,援引《中华全国风俗志》中关于杭州的史料,谓:“为避免在婚礼中因‘论财’而引发争论或导致日后的家庭矛盾,缔姻两家在交换庚帖时,就要将双方家庭的聘礼与嫁妆开列明白,女家帖中先写明,‘及议亲第几位女,年甲月日吉时生’,以下‘具列房奁首饰金银珠翠宝器动用帐幔等物,及随嫁田土屋业山园等’,由媒人往来两家通报,如果两家相当则婚事可成。”(P63)在这条资料里,“论财”则论财矣,其奈论财者并不贫困何?——既然女方庚帖中能开列“首饰金银珠翠宝器动用帐幔等物,及随嫁田土屋业山园等”,男方家境也与之相当;如果说还要坚持认为“所谓的‘婚姻论财’多发生在贫困家庭”,恐怕对穷人太有先入之见。

         类似情形还有很多。上述《嫁妆》第一章得出的一个普适性推论:“清代中等规模嫁妆的标准,应在白银100两至200两之间”(P33),著者在考求过程中以脚注形式征引资料,起首便是道光《广宁县志》所载:“乾隆年间,中平之家妆奁之费大约数十金,或百金,即富厚之家亦不过三五百金。”笔者以为,据此应得出当地在乾隆时“中等规模”的嫁妆一般到不了100两的结论。稍后又有民国《上林县志》所言:“咸、同以前,男家送聘金制约二十四千文者谓之中礼,三十二千文者谓之上礼,迨光绪中叶后,有送至小洋六十、八十、百元不等者;女家赔奁所费称是,或且倍之,冀争体面”。这些数据均与著者设想出入甚大,然而著者毫不介意

         第二类:过度提炼。著者从资料中提炼出一些经不起推敲、或并无意义的结论

         著者在《嫁妆》的导言中一上来就提出“清代嫁妆具有普遍性和奢靡性两个特点”(P2)。所谓“普遍性”是否构成清代嫁妆特点在此可不深谈,因为其他朝代同样具有此一特点至为明显。至于“奢靡性”,尽管著者爬梳到不少似乎有利于结论的材料,但笔者感觉,这恐怕是个假命题。

         如果说清代嫁妆具有“奢靡性”,那么应该满足三个前提:全国普遍皆然;有清一代皆然;其他朝代不然。这里面,第一点就不可能得以满足。清代史料中确实不乏对嫁妆奢靡的描写、感叹,但同样,嫁妆平平、甚至无力置办嫁妆的也比比皆是。根本无须爬梳史料,只要按诸常识就不难得知:即使人人追求奢靡,事实上也是不可能得遂所欲的。讲一个朝代的嫁妆具有“普遍性”倒也罢,因为即使有些人事实上办不起嫁妆,毕竟不属于中国文化的常态;进而还要讲一个朝代的嫁妆具有“奢靡性”,恐怕不能不认为这里面有点逻辑问题了。笔者是不相信任何一个朝代的嫁妆可以满足这样一个全称判断的。顶多只能说“趋于奢性”(P5)。但如果这样总结,又缺乏足够意义,——何代不然、何地不然呢?

         《嫁妆》第一章描述清代嫁妆的种类时,著者分析了陪送日用器具的意义。她认为:“从娘家带来的生活用品,不仅可以体现出新妇的经济地位,还可以帮助新妇消除对新家庭的陌生感,有时甚至起到身份认证的作用。”(P21)然后举了《清稗类钞》中一个康熙年间的例证:两支迎亲队伍因避风雪同憩于野亭,重新启程时错认香车,到夜里新娘通过嫁妆起疑,一番交涉后发现自己进错了人家。据此毛博士认定:“此案例即体现出嫁妆对于新妇的重要作用”(P22)。

         在此笔者不能不认为:这一论断恐怕不能称之为科学结论。因为其中缺乏基本的因果逻辑。书中列举的只是一个充满戏剧性的特例,在清代并无普遍意义。而且,新娘本人还需要说话,她可以有无数种进行身份认证的方式。案例中新妇是通过陪嫁的紫檀镜台而起疑,如果送亲队伍中正好有一只小花狗,那么是否可以说,那只小花狗对新娘也具有身份认证的作用呢?

         第三类:意见飘忽。同一情形,著者在某处持某一意见,到了另一处又持与之完全相反的意见

         《嫁妆》通篇强调嫁妆的性质是“娘家陪送”、“母家赠送”、“女方家庭馈赠给女儿女婿”,甚至明明见到史料中有嫁妆包含聘金的事实,也不惜称之为“转换”以自圆其说,俱见于上述。然而在第一章第二节分析嫁妆的提供者时,又列有一类“男方家庭提供嫁妆”,并引述不少资料加以说明。其中有部分由男家提供、甚至有全部由男家提供者。这简直令人莫名其妙:既然认为嫁妆是“娘家陪送”,那么就不应存在男家提供之说;而如果承认有些嫁妆由男家提供,又何必表述聘礼为“男家赠送给女方家庭的礼物”?不知著者究竟以何种意见为是。

         稍后著者分析嫁妆的发送时间,为了证成这样一个观点:“从空间因素来看,缔姻双方家庭距离的远近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抬送嫁妆的时间。”她先是阐述:“一种情况是,由于男女两家相距遥远,相较于距离近的家庭而言,女家尤需先期发送奁具”;引述两条资料之后,又写道:“而另一种情况为,道途遥远为举行婚礼造成诸多不便,如果女家先运送一次妆奁,再将新妇送往男家,不仅繁琐,而且耗费了不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一些地方近途者嫁妆先期发送,远途者往往随轿发送。”(P85)对此笔者实在是糊涂:不知著者究竟认为空间距离对发送嫁妆的时间有没有影响?如果有影响,那么到底是距离越远越要早、还是距离越近越要早发送?现在著者先认为距离越远越需要早、然后又认为距离越近越需要早,岂不等于说明距离远近都有可能需要早发送,也就等于说,距离在其间并没有起作用?

         类似例证无烦更举。总体而言,上述三类中,第二、三类相对较少,而第一类问题较为突出。反映了著者对于传统的实际社会生活较为隔膜。

 

四、人情世故:社会史的基本功

 

         应该说,毛博士对于传统社会生活是怀着一份贴近的希望的。如导言中在论述嫁妆规模时有言:“需要指出的是,所谓的嫁妆为多少‘金’,并不意味着直接用金银陪嫁,人们只是出于习惯将陪嫁的各种物品折合成银两,以体现其具体的价值”(P29),这样的解读非常到位。又如,第三章在分析妇女的财产继承权时,讲到嫁妆与聘礼的关系,说“富裕家庭多轻聘礼而重陪嫁”,解释道:“原因就是儿子在结婚以后还可以通过分析家产的机会继承财产,而女儿继承家庭财产的途径主要在于陪送嫁妆。”然后征引若干资料,总结道:“都是出于这个道理”(P164)。

         笔者非常欣赏这种论证方式:以“道理”统领材料。只是通览全书,类似鞭辟入里的理解非常少。很多地方,著者的阐述令人啼笑皆非。

         例如,著者在第一章论述“谢奁”时讲:“清代,出于节省花费及地方风俗等方面的原因,许多地方在婚礼中省却了‘亲迎’一节,则整个婚姻缔结过程中,男女两家的往来都是以岳父母及公婆的名义进行的”(P93)。这一阐述,至少包含着两重错误。首先,所谓许多地方在婚礼中省却了“亲迎”一节,估计是看到许多地方志的风俗资料中有“婿不亲迎”之类的记载,但对于这一资料的含义,毛博士并没有正确解读。所谓“婿不亲迎”,其实并不等于不“迎亲”,更不等于不办婚礼。其含义只是在“迎亲”时新郎本人不跟花轿一起走而已。只要“亲”还须“迎”,婚礼还须办,那么婚礼花费也就与“亲迎”无关。事实上,一般情况下,尽管有所谓“婿不亲迎”,其实那一天新郎还是要到新娘家去的,只不过行了“奠雁”礼先一步回来。其理由各地说法不一,但绝不可能“出于节省花费”是可以肯定的。

         其次,并不是因为“婚礼中省却了‘亲迎’一节”,才导致整个婚姻缔结过程中男女两家往来都以双方父母的名义。这是由主事者的身份决定的。现在婚姻自主,结婚是新郎新娘两个人的事;民国以前,结婚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女两家往来当然须由父母作主。这与“亲迎”与否完全是毫不相干的事。

         出现这样的错误,说到底是著者对于其所论述的事实并没有搞清楚。因而其所阐述的“道理”也就不可能很贴切。按理说这是应该避免的。做社会史研究,最重要的一个基本功应该就是了解社会。古人云:“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鲁四老爷将其当作人生信条,现在看来,我们做社会史完全应该把它铭刻在自己的座右。

         要做到“世事洞明”,笔者以为最根本的一条就是凡事不能从条条框框出发,而应该着眼于社会实际。这方面,《嫁妆》的很多做法笔者是不敢以为然的。该书似乎有一种处处找法令、找条规的倾向。比如,论述嫁妆的发送日期,两次援引“清代法令规定”(P10、P72);求证嫁妆的存放状态,也要先说一句“这个问题在清代的法律与各地的族规中都没有很明确的规定”(P206)。这就书生腔了。笔者以为,这样的问题完全无大必要去找什么法令。即使法令、族规有规定也不可能会怎么样,毕竟我们不能以纸上的空文去代替活生生的事实。而历史,终归是靠事实说话的。

         犹有甚者,著者根据她对《礼记》“无私货,无私蓄,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的个人理解,居然认为古代妇女拥有和支配嫁妆属于“不守妇道”(P220);而《礼记》的另一段文字“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被毛博士从中推断出:“若在婚姻缔结中使用金银,无疑亵渎了这一圣洁的使命”;她还说“土地与金银同样违背礼法的规定和婚姻的大义”(P183)。这真是令人忍俊不禁。在此笔者不能不强调,古人也是人,古代的生活也是生活。古人并不见得人人都信奉儒家礼教;即使信奉礼教、谨遵法规,也不见得都是坚持“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道学腐儒。出自《礼记》的这5个“私”字,姑不论其可否适用于嫁妆,即便适用,现实生活中也不可能发生任何效力。古来那么多讲修齐治平的读书人,谁见过他们谁家的妇女曾那么无“私”?曾国藩一代理学名臣,卒谥“文正”,他夫人去世后每个女儿各分得800两银子,这不是他夫人的“私”又是什么?我们总不能说曾家只是一个罕见的例外吧。

         至于说“人情练达”,应该承认有相当大的难度,笔者对此也只能是心向往之。不过较有感触的一点是:研究过程中恐怕不必有太多的理论关怀

         上文已述,《嫁妆》中有一种明显的法制史的取向。总体而言,这是值得肯定的,但有点过。著者好用当代的法律语言,显得与传统的社会生活格格不入。比如,在论述礼法对嫁妆构成的影响时,著者引《钦定大清会典事例》然后说:该条令“直接证明婚嫁中用金银属于违法行为”(P183);而在讨论嫁妆的支配权时,著者居然写道:“妇女独立占有和支配自己的嫁妆,并不意味着夫家成员绝对不能使用妇女的嫁妆,只是要动用嫁妆时必须首先征得妇女本人的同意。”(P211)这就很成问题了。就前者而言,难道不曾想:婚嫁中用金银究竟违的是何种性质的“法”,有清一代婚嫁中用金银的比例究竟有多高;对后者来说,既然有必须征得本人同意的前提,那么还有谁不能动用。

         所以,笔者总以为,中国传统社会的事情,如果拿西方、拿现代的一些观念来分析,实在是需要小心而又小心的。有些东西表面看来像那么回事,而内中却未必然。并不一定特别复杂,关键是逻辑理路不一样。因此,要紧的不在于有什么理论关怀,而是要把事实和道理搞清楚。即俗话所说的“人情事理”。像《嫁妆》中反复认定:“嫁妆与聘礼的多少往往成反比”(P11、P62),这就于事理不通、于人情不合。尽管著者也出示了来自民国《万全县志》的依据:“盖贫家聘礼,只索钱财,不重物品,其妆必少,甚至毫无。富者重礼物,不索钱财,其妆奁反多。”但原文讲的完全不是这么一回事。所谓钱财、物品,只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其内涵是相通的。上引毛博士自己也承认,人们出于习惯会“将陪嫁的各种物品折合成银两”。既然如此,“富者重礼物,不索钱财”,是不是其价值就低于贫家聘礼中的钱财呢?不是的,而且也绝不可能的。笔者手头有一个现成的例证:有一个青年被他同学的母亲看中,想把女儿嫁他,要他拿四件金首饰作为聘礼,其价值近2000元。这件事虽然发生在民国,但当事人说“这是旧时习俗”(徐国懋《八五自述》,载《上海文史资料选辑》第72辑,页4)。可见清代的情形大略如此。

         其实,用不着找例证,想想也可以知道:嫁妆与聘礼“成反比”,天底下哪有这样的事?如果它为真,谁还肯送聘礼?出现这样的判断,实在不是别的,就是缺乏实际生活经验。因此笔者认为,做社会史研究,还是应该像古人所强调的那样,读书、明理。这个理,它不完全在书上,更重要的是包含在实际生活、具体事物中。只有先弄明白事物背后的理,然后才能去谈其它。

         当然,对做学问来说,永远是建设者难为功,而批评者易立言。笔者提出以上种种,实在是出于对《嫁妆》的喜好。在自已的研究中,很可能类似情形也难免。因此,希望也能以此自励。

                                                                                                                                                              2008-3-6初稿,3-20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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