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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爱大米”商标叫价2亿8,不算多!

(2008-02-28 18: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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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事业梦想

天价商标

老鼠爱大米

娱乐

 “老鼠爱大米”商标叫价2亿8,不算多!
 
 “老鼠爱大米”商标叫价2亿8,不算多!
 

    异想天开?

 

    我并不是商标投资专业户,做这个,只是出于偶然,因为当初偶然被卷入了“老鼠爱大米”这个事情,莫名其妙拿了一个不兑现的股份,为了堤内损失堤外补,才弄了这么一个玩意。

 

              “老鼠”是谁的?

 

    惦记“老鼠爱大米”商标的,并非我一个,不过,从时间上来说,我是最早的,2004年10月就注册了,直到现在,才陆续拿到了国家工商总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三年多的时间才拿下来,这意味着,“老鼠爱大米”商标的归属已经尘埃落定,是受法律保护的了。

 

    之前,一直有各种传闻,什么“老鼠爱大米”商标叫价7000万,什么“老鼠爱大米”商标在谁的手里,有熟悉的记者电话采访,我从来都没做回应,觉得不是时候,现在,商标注册证全部到手,一切都不用多说了。

 

             叫价2亿8,不是狮子大开口

 

    天价商标早已有之,商标狂人吴先生为他注册的商标“韧”字开出了1.5亿元的拍卖价,刀郎这个一度炙手可热的名字被人注册了商标并标价3000万,北京一民营体育文化传播公司的总经理成功注册了“齐达内撞人”图形商标,并开出100万元人民币的转让价。据说,在浙江温州、台州,商标投资者已逾千人,杭州的商标投资者也达到500人左右。

 

    大家最关心的问题肯定是,变现了吗?据我了解,变现的也有不少,只不过打了很多折扣,所谓漫天要价,就地还钱,比如,就是这个“老鼠爱大米”,听说其咖啡馆的区域使用权仅仅在浙江就卖了100万,算是落袋为安,2003年,北京现代仅仅是为了从浙江民营企业手上买到“现代”商标使用权就花费了4000多万元。

  

    而这,只是商标中的一个类别或者一类产品,如果,以这个基数乘以100(种)呢,就算每种每年使用费14万,20年280万,那么100种商品20年,就足有2亿8。

 

   而且,我是只租不卖,给商家带营销方案的。

           

                 商家是傻瓜吗?

 

    商家不是傻瓜,何止不是傻瓜,他们的聪明算计,大家想必都领教过。

 

    那么,他为什么舍得花钱买商标呢?其实,就是因为某些商标讨巧,能够减低其营销广告成本,在知名度方面站在巨人的肩膀上,这也正是一些商标奇货可居的原因。窃以为,“老鼠爱大米”商标,虽然俗气了点,但是做儿童类产品、情侣类产品,还是市场广阔的。

    

    我的“老鼠爱大米”商标,囊括了锅巴、饼干、方便面、糖果、膨化食品、糕点、果冻、瓜子、运动球拍、旱冰鞋、别针、发夹、童装、游泳衣、手套、鞋、牙刷、高压锅、书包、钱包、太阳伞、铅笔、漫画书、洗发用品、化妆品、粉刺霜、牙膏、鼠标、手机、录音笔等100个品种,从服装到玩具、食品、化妆品、饰品、日常用品,可以说一网打尽。

 

              “非奸商”在哪里?

 

    很惊讶,有些人贵为歌手,或者贵为唱片公司企宣,居然法盲和无知到了“脱口臭”的地步,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多次气急败坏地把商标抢注者封为“奸商”——严重同情一下,想借机炒炒人气的话,也该先请客才对,至少演得像一些嘛。

   

    言外之意,他老人家肯定是“非奸商”了,那么,既然注册商标这个行为这么疑似奸商,“非奸商”怎么还巴巴地追在后边注册?这不是五十步笑百步吗?

 

    何况,“老鼠爱大米”在歌曲红遍大江南北之前,就已经是网络上的热门词汇,04年10月,有谁听过这首歌?

 

    这个商标也有些来历,最初,04年秋天的时候有一个相熟的郭姓经纪人找我商量,透露准备为他旗下的孙姓女歌手买这首歌,要力推,所以知道这首歌必红,所以我注册了商标。之后,又认识了王虎,和王虎一起参与做这首歌原唱者王启文的推广,更期待这首歌能红。当时还拿了一个空头支票的股份,与某公司传真签了协议,算是遇人不淑吧,现在不说也罢。

 

   退一万步讲,就是想说道说道,也该人家王虎说话,他早就说版权是他买下的,还打了官司。再退一万步,商标与歌曲完全是两码事,说不着。再再退一万步,哪个网友发明了“老鼠爱大米”这个词汇,就是论功行赏,也该是那个网友的。

 

    根据《商标法》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抢注商标,这种现象正反映了国人商标意识的增强,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这种商业行为就有其存在的道理,没什么大不了的。多数商标投资者认为,无论是抢注与非抢注,自己用还是转让给他人,商标都是经脑力劳动获得的知识产权,应该得到回报。至于具体价格,那得由市场来决定,不是个人可以控制的。而且随着商标投资者的不断增多,像海信这样的国内著名品牌在德国被抢注的遗憾将会越来越少。投机,还是法律许可范围内投资,都是商业行为,又何必把自己当根葱,呵呵。

 

    人家刀郎的经纪人就明智,就清楚自己在宇宙中的位置,平和地表示刀郎商标不存在侵犯刀郎名誉权的问题,他们不会干预此事。

 

    本来就是玩玩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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