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精细化管理 |
政府采购我不太了解,在企业采购中采购人员吃回扣已经不是个别现象了。我们对六家超市集团做过调研,采购人员吃回扣的平均比例是采购总数的4%,即常说的“四个点回扣”。
我和我咨询公司的三位同仁在一家超市集团公司做过以下尝试,最终目的是消除采购中的回扣现象。当然,采取措施的前提是让有关人员理解加强监督是对干部的培养和保护,靠回扣发迹的干部最终不会有管理能力,也不会真正有出息;同时,我们在整个公司消除给采购人员有意定低薪、不评优、低奖金的偏见,因为在分配上对采购人员实行歧视政策实际上是对回扣的默认。在与超市高管的多次研究后,我们确定了下面几条企业采购规则:
第一, 选点与下单分开。
比如,采购白酒。先让采购部两人去对某一种类白酒的八家企业做调研,列出各企业的产品、价格、交货、付款四个元素的优劣势,采购决策小组开会讨论,定下两家作为该类白酒供货商;然后,另派两人去这两家谈合同,包括数量、价格、交货频次、付款节奏及其他条款的确定。采点的不定点,定点的不出面签约。当然签约的人也不负责验收和付款。这样采购决策分成了几个子模块分开操作,使权力不至于过度集中。
第二,大宗采购每一子模块的操作都为两个人同时进行。
采购活动“一人不谈判”,如同财务“一个人不成账”。两人同时进行,当然有主次,助手在于培养,也在于监督。这样费用增加了,但舞弊的隐患少了。助手一般2~3个月换一次,或交叉派助手。犯罪心理学分析,一个人犯罪,担心的不是案发后的惩罚力度多大,而是担心被发现的可能性有多大。一个采购骨干两年下来前后跟5~6个人合作过,不可能每个助手都串通,否则暴露的机会就太大了。
当然,有人很聪明地躲避监督,私下同供方谈好,然后带上助手装模作样地去当面例行公事,“机关算尽太聪明”。
第三,所有采购部门工作人员不得与供方有任何私人交往,这是铁的纪律,一经发现或查出即施以处罚直至开除。
我们能容忍员工业务水平不足或工作出现错误,但不能容忍员工钻规则的空子去有意犯规。对犯规者不管有没有造成损失或后果,定然不饶。就如足球场上抬脚过高都要受惩罚,而不必等你踢伤对手再罚。
第四,采购人员与供方的谈判、电话均需录音,连同所有商洽函一起存档。公司对此是否监听,那由公司高层决定,录音存档是你的职责所在。
第五,采购人员不许接受供方招待(工作餐除外),不许接受供方的一切馈赠(连挂历也不可以),一经发现,不仅当即将采购人员除名,而且同供方的合作也立即中止。
好好做生意,挣利润可以理解,但以不正当方式获利,无论供需双方任何人,均为不合规则之列。堂堂正正做人,规规矩矩做事。即使供方把礼物送到了供应部门,也需上缴公司,公司重新把礼物分到供应部门,则属于正常行为。起初,执行中也有人嘀咕“那么严,水至清则无鱼”,包括一些非供应部门的干部都有类似的议论,但我们坚决认为必须防微杜渐。今天松一寸,明天让一丈;今天一条缝飞过一只苍蝇,明天就可能钻进一只老虎。
2005年,我在山西平遥考察日升昌(清朝末年中国最大的票号,经营了108年)的管理时发现:日升昌每四年分红一次,伙计也参加分红。日升昌的伙计每四个人为一个组,一组中有一个人舞弊被查实,其他三个人都将取消此次分红资格,自然伙计就会互相监督。但日升昌从来不薄待伙计,伙计的收入相对比其他商号要高出很多。当地流传一句话:“有女不嫁种地的,不嫁当官的,专嫁票号当差的。”甚至说:“家有万贯财,不如票号当个差。”可见日升昌并不会舍不得给伙计高待遇,但监督一定不放松,坚决杜绝暗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