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混合所有制在中国会成功吗

(2013-12-02 21:35:18)
标签:

财经

分类: 宏观经济

清议:混合所有制要过董事会表决这道坎

 

关于《决定》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许多民营企业家心存疑虑,担心国有大股东利用控制地位损害小股东利益,以至于担心混合所有制是一个陷阱。在媒体高调澄清外资、民资可以控股国有企业是对官员讲话的误读误报之后,这样的担心有增无减。

 

我想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在《决定》表述“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这段文字时,后面紧接着是“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没有后者的“完善”,的确就不会有前者的“发展”。

 

先给大家讲一个故事。十年前曾受邀赴顺德考察粤美的。期间曾向陪同考察的一位公司董事提了个貌似傻乎乎的问题:董事会成员一定是单数吗?在得到肯定的回答后,我客气地说:不对,并建议他看一部美国老电影《十二怒汉》。

 

严肃地讲,我国在20年前开始着手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有着许多急功近利的色彩,其中最关键的是吸收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法人结构建制,但缺少了受托人制度这个核心。后来虽然加上了公司治理这一内容,但对于受托人责任治理却轻描淡写,不及要害。记得我当年在国家会计学院及清华大学讲课时,有一个重点就是由受托人责任治理缺失导致的无效公司治理。我还主持过公司信任度、特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信任度等重大研究项目,这都是旨在强化受托人责任治理的,虽然曾轰动一时,但都没有收到政府有关方面及业界的足够重视。

 

读一点公司法及证券法的历史沿革书籍,人们就会知道,所谓现代企业制度是从衡平法当中的受托人制度出发的,就连股票这个词的正确英文也是equiti,即衡平法。

 

毋庸置疑,董事会制度的关键就在于表决制度,而董事会组成也是由此决定的。国内现有的董事会表决采取多数制,因此董事会成员必须是单数或奇数。但是,与受托人制度相应的董事会表决制度一定是一致通过,因此董事会成员可以是奇数,也可以偶数。

 

为什么?答案很简单,因为受托人在法律上是一个人,董事会作为股东大会的受托人是要对全体股东负责,而不是对个别股东(包括大股东)负责。之所以不能采取多数表决通过的方式,而必须一致通过,就是为了防止大股东利用其股权的控制地位去损害小股东的利益。股东无大小,股票是等分的,股东权利也必须是平等的。

 

如此说来,国内证券市场中小股东利益为什么总是受到侵害,合伙生意为什么难做,以及当下许多民营企业家为什么担心混合所有制是一个陷阱,所有这些问题的答案,归根结底都是董事会(也包括监事会)采取多数表决制的错。

 

为什么不说是股东大会采取多数表决制的错呢?因为股东大会的表决天然存在一种退出方式,这就是“用脚投票”。除此之外,成熟市场还建立了针对中小股东利益的特别保护机制,只要存在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的事实,小股东就可以告倒大股东。但无论怎样,董事会的一致表决通过,是对小股东利益的最基本保护。

 

说到这里,看过了电影《十二怒汉》,你就会明白,如果陪审团是多数表决通过,而不是一致表决通过,影片里那十二个陪审员犯不着挣得个面红耳赤、喋喋不休,但那样的话,一个清白的人就会蒙冤甚至屈死在成文法(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之下。

 

大家不妨联想一下,由于采取了董事会的多数表决制,究竟有多少中小股东利益葬送在这一企业制度之下?进一步说,如果董事会不确立一致通过的表决制度,混合所有制改革在中国会成功吗?

 

所有致力于企业发展的人,包括企业家、学者、官员,连同股票投资者,都应当来思考这一问题。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