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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真诚:“买房后悔权”不等于可无条件退房
文/陈真诚
(2009年6月12日 《云南信息报》 http://www.ynxxb.com/content/2009-6/12/N88920578357.aspx)
有报道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大修订,有人建议应建立后悔权制度。购房等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适用后悔权制度。这就是说,将赋予公民买房后悔权,允许购房者无理由退房。
近年来,确有一些楼盘存在质量问题,房地产问题投诉一直居高不下,目前各地也正蔓延退房潮。所以,此消息一经披露,显得特别扎眼,立即在房地产业内引起震动。
诚然,目前正在蔓延的退房潮,是由包括质量、误导购房等多方面原因所致。但要看到的是,一些开发商以无理由退房作为卖点促销,误导了购房者可要求任意退房的意识和行为。一些不理性的购房者,在购房后发现价格下跌了,觉得买贵了而后悔、要求退房。当无理由退房不成后,就假借质量问题要求退房。这就给市场带来了严重隐患,破坏了市场游戏规则,是不能支持的。
事实上,作为立法,必会考虑到严肃性、完善性、公正公平性和可操作性。如果细则规定合理,允许在一定时期内无理由退房,让无理由退房有法可依,也可让开发商可依法处理,应肯定其积极意义。但要知道,赋予公民买房后悔权,并不等于可无条件退房,条件就是细则做出的规定。赋予公民买房后悔权,不等于允许或鼓励肆意、漫无时间约定的无理由退房,而是同时对买卖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消费者和开发商都应从“公民买房后悔权”中受到启示:一方面,开发商应努力建设商业品牌,确保产品品质,免遭退房麻烦,另一方面,消费者在买房前应考虑周全,不要以为可以后悔、无理由退房就可不理性地购房。
不过,在现实中,有些购房者往往不那么理性。因担心房价上涨,往往会加速进入市场提前买房。一旦买后出现房价下降,可能会不管三七二一、不顾是否有理、不论是否合法而要求退房。
尤其是,赋予公民买房后悔权后,可能会让一些不应该、严重违反契约精神的无理由退房等要求,在表面上看来以为有了法律依据。一些人以为政府在鼓励退房,只要想退房就可退房,有意无意地曲解、误用了法律。甚至,一些人即便知道不受法律保护,但也会故意装糊涂,以尽可能多地争取利益。
如果真是这样,那就可能导致退房进一步蔓延,使目前已够乱的房地产市场变得更加混乱。这肯定不利于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需要予以有效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