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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偷税人获1元巨奖国税局多给了5毛

(2011-09-23 18:45:21)
标签:

任乐亮

洛阳

宋体

西工区国税局

执法部门

杂谈

分类: 社会经济

法院应判令举报人返还国税局多付的0.5元巨奖

/张志威

举报偷税人获1元巨奖国税局多给了5毛

网爆,今年511日,43岁男子任乐亮在洛阳一家电脑城购买了200元的电脑椅,当他索要发票时被拒绝。518日,他到西工区国税局举报,任乐亮称,西工区国税局对其举报调查取证期间,他曾先后往返10多次。63日,执法部门对被举报对象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限期开具发票,并罚款100元。随后,老任收到执法部门寄来的领奖通知书,他因此收到1元钱的举报奖。

“这简直就是侮辱人……”任乐亮决定,将西工区国税局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奖励决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奖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50元。

经过两个多小时庭审,法庭审理认为,西工区国税局所下达的行政决定书的1元举报奖励的确不合情理,但是程序合法, 遂驳回原告任乐亮的起诉,案件审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用了这么大一段原文复制粘贴,一是这事儿挺绕的自己罗列一两句说不清楚;二是尽量用原文的话为的是防止跨省;三是涉及国家机关、执法部门的事儿,宁可冒着被指责抄袭的危险,多复制一点原始报道有个出处至少有个挡箭牌。四就是建议以后爆料的老记或者网民们连视频带录音一起上传,既省去很多口舌,又防止别有用心的人狡辩、无赖。

接下来就聊一聊我对这个一元钱巨奖的拙见。楼主认为,西工区法院除了判决西工区国税局所下达的1元举报奖行政决定书合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审理费50元由原告任乐亮承担外。还应该主持正义,按照被告代理律师辩称的依据西工区国税局下达的“洛西国税举奖【20112号”奖励决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奖励规定,对于100万元以下收缴入库税款额,给予检举人5000元以下奖金,1元当然是在5000元以下这个标准内,作为执法单位,国税局有这样的自由裁量权的辩护词,同时根据被告方,依照100万元与5000元的对应关系,他们对商家处罚为100元,原告应得奖励为0.5元,所以1元奖励并不违法违规的解释,判令举报逃税人,也就是原告任乐亮无条件退还西工区国税局多奖励的0.5元巨款。这样才能体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公正性”。

经过两个多小时庭审,法庭审理认为,西工区国税局所下达的行政决定书的1元举报奖励的确不合情理,但是程序合法。一个国家机关,一个执法部门,面对这样一个1元钱“巨奖”的官司,法院能够受理,本就是一种进步。国税局要请律师辩护,庭审时想必国税局作为被告也会有个把人参与激辩,为一元钱的“巨奖”出了这么多人力物力,搞了两个多小时的庭审,在为我们的政府机关和执法部门叫好的同时,也为你们高度负责的精神为之动容。

成大事者不拘小节,成就大事者不算小账,估计你们把这些学到家了。国税局为一元钱的“巨奖”打这个官司,主持的就是正义。至于这么多人力物力的工资奖金和花销,与大是大非的1元钱巨奖的合理性相比,就不值得一提了,反正是纳税人的钱旱涝保收。

作为国家机关,作为执法部门,我们遵循的不仅仅是法律,我们还担负着以身作则教化子民维护正义的责任,我们不但要为一个部门着想,还要为这个部门的一举一动在全社会造成的影响负责,千万不要忘了,你们名誉上吃的是皇粮,拿的是国家的工资,实际上用以养活你们的钱全部来自税收,纳税人才是你们真正的衣食父母。

类似于法庭审理认为,西工区国税局所下达的行政决定书的1元举报奖励的确不合情理,但是程序合法,这样的判决,损害了公民积极监督参与经济生活,防止国家税收流失的积极性,与在全社会树立正气有害无利,作为一个正确的判决,不但要尊重法律法归,同时还要兼顾社会的影响,以案说法倡导社会健康向上的风气,维护和谐的社会环境。

扪心自问,我们的税务干部我们的执法者,一元钱的巨奖案,这样的结果对社会是利是弊?楼主认为他无意于告诉偷税漏税者,你们可以自便,无异于告诉百姓少管“闲事”儿。

依照100万元与5000元的对应关系,他们对商家处罚为100元,原告应得奖励为0.5元,所以1元奖励并不违法违规,税务部门也好意思说,你们的帐算到了千分之一的精确数字,佩服之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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