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常心理研究不是个人的私人事件,必然有他人参与:首先是被试,你要在研究中对他们的行为或反应进行观测;其次是那些读你研究报告的人,他们或许会受到报告的影响,你必须诚实和对他们有充分的尊重;最后是你的同事,如果他们在研究中作出了明显的贡献,你必须尊重和公开承认这种贡献。在研究的每一阶段,你都要考虑伦理问题,这里有两类基本的伦理责任:(1)要对研究中的被试负责;(2)要对科学研究的准则负责,必须诚实和准确地报告研究过程和结果。
任何包括人类或非人类被试的研究都可能出现伦理问题。研究情境会自然地将研究者置于对参加研究的被试施加控制的位置,但研究者没有权利滥用这些控制或对被试造成伤害——生理的、情感的或心理的。相反,研究者和被试的相对权力意味着研究者有责任保证被试的安全和尊严。
研究报告也存在伦理问题。研究报告应精确而真实地描述研究程序和结果。科学方法被规定为有效的调研方法,目标是获得我们认为可靠的结论,违背这种信念的报告都涉及伦理问题。
关于异常心理学研究中的伦理问题,我们强调以下几点:
1.人类被试的知情同意
是否参加实验,研究中的人应有行使选择的权力,不受任何外力、欺诈、诱骗、强迫、压制或其他隐蔽性约束和强制的干涉;对参与研究所要做的所有事都要有足够的认识和理解,以便能明确地作出自己的决定,这就是知情同意。在人类被试明确做出相关决定之前,应该让他们知道:实验的性质、时间和目的;实验操作的方法和手段;所有可预期的适度不便与危险;所有可能来自实验的对他的健康或身体的影响。
不过,有时,却难以做到真正的知情同意。下面我们思考不需要被知情同意的三方面因素,并考察其每一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
信息:研究前,完整地告知被试这一研究的有关信息通常是困难或不可能的。实际研究中人们常常采用的方法是保持被试对研究目的“盲”。如果被试知道假设有一种处理可以提高作业成绩,那么他们就可能调整自己的作业水平试图迎合实验者。为避免这一问题,研究者通常会准确地告诉被试在研究中怎样做,但不会告诉他们为什么这样做。在需要采取欺骗、隐蔽测量、隐蔽观察等方法的研究情境中,就不能事先告诉被试研究的目的。
理解:简单地告知被试有关研究的信息也不一定就算是知情,特别是在被试根本没有能力理解的时候,这种情况多半是发生在一些特殊人群,如年幼儿童、心理迟滞者或精神病人身上。在这些情况下,习惯做法是不仅告知被试本人有关研究的信息,而且还要告知他们的父母或监护人,这些人要同意被试参加研究才行。
自愿参加:知情同意的目的是让被试按照他们自己的意志来决定是否参加实验,但通常被试会觉得只能作出有限的选择。例如,一位教师、教授或临床医生作为研究者时,他就具有特权地位或对可能的被试具有控制作用,如果这些可能的被试不合作,就会担心被报复。假设,你的教授要求班里的同学自愿地来协作一项研究课题,你会不会感到有一些额外的压力?你的“自愿参加”是为了保持与他的良好关系吗?对于监狱里的犯人、医院里的病人等来说,这一问题特别重要,他们生活中的所有方面几乎都依赖于其他人。在这些情况下,研究者要向他们说明,他们是自由的,完全可以自愿地选择是否参加和是否要中途退出。
在不同研究中,获得知情同意的方法各不相同,这在部分上取决于信息呈现的复杂性和研究中的风险程度。大部分情况下,可以使用书面“同意表”(consent
form)。“同意表”包括所有知情同意条款的陈述和一条为参加者签名用的线。此表要在研究之前提交给可能的参加者,以便他们获得所需要的全部信息,作出关于是否参加的正式决定。但危险性很小时,获得口头同意就可以了。
2.避免被试受到心理或生理的伤害
研究者有责任保护被试使其免受生理或心理的伤害。他们要对整个研究过程中的危险性进行评估,并消除其中对被试可能的伤害。对于任何伤害性危险,都要说明正当理由,比如研究的科学价值远远超越了其可能带来的较小的、暂时的伤害,或者参与者愿意承担有较严重伤害的风险。但有较严重的风险时,不允许使用未成年被试。研究前要告知被试所有潜在的危险,研究中要采取措施将可能发生的伤害降到最小。研究中或研究后,被试可能会感到越来越焦虑、易怒、低自我概念或轻度抑郁,特别是在有些情况下,他们感到上当、受骗、被引诱或侮辱。有时,研究者有意地创设这些情境,因为这是研究过程所必须的部分。比如,给予被试一些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以便观察他们对失败的反应。被试还常常会对研究目的进行假设或猜测,给自己造成某些心理压力。在以上两种情况下,研究者可以在研究前准确地告诉被试他将要做什么、为什么做(在许可的范围内),或者在研究后尽可能早地提供对研究活动的完整解释和合理性说明,这样可以打消被试的疑虑。
3.不得不使用的欺骗
如前文所述,研究中有时不得不使用欺骗,包括被动欺骗和主动欺骗两种。被动欺骗(passive
deception),只是隐瞒了有关研究的某些信息;主动欺骗(active
deception),则有意误导被试,让其认为研究具有某种特定的目的,而实际的研究目的与此完全不同。
在任何包含欺骗性的研究中,给予被试完全的知情同意都是不可能的。在这些情况下,研究者有保护被试安全的特殊责任。这里有三点需要专门注意:
首先,关于欺骗的合理性说明,主要考虑的就是研究的价值与被试个体权益的对比关系。最后的决定不是由研究者作出的,而是要经过一个工作小组的审核与同意才行,这个小组对保证所有涉及人的研究符合伦理要求的问题负责,也可以建议使用一些不需要欺骗的研究程序,研究者必须对这些建议给予考虑和答复。
第二,研究者不能隐瞒研究中的危险或潜在危害。假如,研究者想考察增加焦虑对工作成绩的影响,为了增加焦虑,研究者告诉被试在研究中他们有时会遭受相对强烈的电击,但实际上并不给予被试电击,这种没有伤害或危险的欺骗或许是可以接受的。而另一项研究中,研究者想考察突然的、出乎预料的痛苦经历对工作成绩的影响,于是在没有警告被试的情况下施加强烈电击。为了保证这种电击是未预料到的,知情同意中没有提及,这样的欺骗是不允许的。
最后,研究完成后,必须向那些受到欺骗的被试提供一个任务解释(debriefing),对研究的性质,包括欺骗的使用及其目的。这种任务解释有多种目的:(1)如果使用了欺骗,它就可以向被试传达关于研究的所有真实信息;(2)将研究的消极影响减少到最小;(3)传达研究的教育目的(即解释研究的价值和他们参加研究对科学的贡献);(4)解释研究中使用欺骗的性质和合理性;(5)回答被试的问题。
总的来看,任务解释的目的在于抵消或降低有害影响,但不幸的是,有证据显示任务解释未必总能达到目的。尽管在有些研究中,任务解释能够有效地消除危害和不留下后遗症,但也有其他一些研究显示任务解释是无效的,或者不被相信并可能导致更严重的怀疑。
在有些情境中,研究设计允许研究者告知被试可能包含欺骗并询问他们是否同意接受这些欺骗。比如,在药物研究中,常常需要对服用药物组被试和服用安慰剂(placebo,一种无效的、无活性的替代品)组被试进行比较。在实验的开始,所有被试都被告知有一个安慰剂组,但是任何人都不知道他们是在药物组还是在安慰剂组,这样,在他们同意参加实验之前就被告知可能会受到欺骗,这种事先暴露的方法有利于减少欺骗的消极影响——被试不大可能生气或感到被欺骗、被侮辱。不过另一方面,当知道其中存在欺骗时,被试可能变得更具有防御性或对研究的所有方面都怀疑,还有,被试可能会采取非常的反应或行为,从而破坏研究的目的。
4.保密性
行为科学研究的关键是从个体那里收集信息,包括[2]:(1)态度和意见,如宗教和政治倾向;(2)成绩测量,如手的灵巧性、反应时间和智力;(3)人口特征,如年龄、收入、性别取向。对有些人来说,所有这些项目可能都被看作是私人的或个人的信息,一些被试不希望公开这些信息,因此研究者要确保被试信息的机密性。保密性就是确保来自被试的信息的私密性,保密性的约束对被试和研究者都有好处,首先可以保护被试免受因信息公开而感到难堪和情绪紧张,其次研究者也更有可能得到乐意参加的、诚实的被试,大部分人在透露私人信息前都需要有保密性的保证。
在大部分研究报告中,常常都不用提及任何单个被试。在需要更详细地讨论到单个被试的情况下,研究者必须特别留意要保持匿名方式,最多也只能使用姓名代码或编号代码来分辨被试,而且要对被试的描写进行编辑,清除那些能导致单个被试被认出来的特征描述。
5.研究结果报告中的诚实
在研究过程的最后,为保证研究的公开性,研究者要准备书面的报告,对研究中做了什么、发现了什么进行描述并对这些发现进行解释,在这个阶段也存在着伦理问题。这里谈两点:
(1)科学欺诈问题
研究者发表成果时不能捏造数据和篡改实验结果,如果发现已发表的数据存在明显错误,就要采取适当方法以校对、撤回、勘误或其他公开方式来纠正,否则就属于科学欺诈。区分误差与欺诈非常重要,误差是研究中发生的诚实错误。研究中存在许多导致误差的机会,比如收集资料、测量记分、把数据录入计算机或出版时的排版等。研究者也会犯错误,不过反复检查以将误差降到最低也是研究者的责任。相反,欺诈则是明显竭力地欺骗和错误地呈现数据。如果一个研究者捏造或修改数据以使其迎合假设,就构成了欺诈。正像你所知道的,科学的根本目标在于发现知识和揭示真理,归根结底,欺诈是科学研究之大敌。
科学中为什么会出现欺诈?其主要的原因是研究者学术生涯中的竞争性。在一个学术机构的任期和提拔是依据研究的成果,研究者必须发表他们的研究,有着很大的压力。此外,研究者要想得到承认、获得支持,就得有显著的研究成就。另一个促进因素是研究者过高的成就动机和由此可以得到的赞誉。研究者投入大量的时间和资源进行研究,但是如果得到的结果不能发表,他们就会很失望。即使如此,科学欺诈也是不可原谅的。
(2)抄袭问题
作者不能将别人的成果或数据中的大部分内容当作自己的研究而写入报告,即使这种引用是偶尔才有也不行。当把别人的思想和语言作为自己的发表时就出现了抄袭(plagiarism)。抄袭像欺诈一样,也是一个严重的伦理错误。在你的论文中,肯定有引用的参考文献,这是一些对你的思考和写作产生了影响的他人的思想或成果。不管什么时候,直接引用或诠释他人的作品,都需要给予他们以声誉,需要在文中或文末注明。
抄袭可以在几种不同的水平上发生,最极端方式是将一篇完整的论文复制下来,然后作为自己的作品发表。在这种情况下,抄袭明显是一种故意行为。但在更多情况下,抄袭更为隐讳,甚至在你自己还不知道时就发生了。例如,当你在做一篇论文的背景研究时,可能受到别人思想的启发,或受到别人用来表达某一个概念的语句的影响,在继续对此课题进行扩展研究后,你可能就很难把自己的语句和思想与那些外来的语句和思想分开了。结果导致外来的思想和表达可能出现在你的论文中,又不是以适当的引用形式出现的,你就出现了抄袭。
下面这些原则可以帮助你防止抄袭[3]:(1)采用完整的注释,包括对资源完整的引用:作者的姓名、发表的年代、论文的标题、杂志的名称、卷号和页码,如果是书籍,还要列出出版者及其所在的城市;(2)标明任何不属于自己的思想、语句或信息的来源;(3)通过在引用的开始和结束处加引号而将直接引用区分出来,而且要给出引用的来源;(4)从其他来源获得的整段语句或精彩表述,都要以引用的形式给予原作者以应有的声誉,同时还要给予仔细的解释;(5)在论文的最后要有一个完整的参考文献表列,参考文献中要包含第一条中所列的所有信息;(6)如果拿不准某一条引用是不是必要时,那无论如何还是引用为好,谨慎地对待这些事是没什么坏处的。
[1] [美]弗雷德里克·J.格拉维特罗妮安·B.佛泽诺著;邓铸
蒋小慧姜子云等译.行为科学研究方法. 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44-78
[2]弗雷德里克·J.格拉维特罗妮安·B.佛泽诺著;邓铸蒋小慧 姜子云等译.行为科学研究方法.
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44-78
[3] Myers,A. & Hansen,C. (1997).
Experimental psychology. Pacific Grove, C.A.: Brooks Co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