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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进:群众该怎么问责省长

(2011-03-08 16: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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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王学进:群众该怎么问责省长

 7日,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省长姜大明就民生建设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郑重的许下这样的“民生承诺”:“今年我们为改善群众生活开出了26民生大单,说到就要做到,如果政府承诺不兑现,群众就来问责我!”(37日新华网)

  掷地有声!姜省长好样的,敢在媒体记者跟前许下这样的承诺,足见其爱民心切。现在暂不论该承诺能否兑现,单就承诺本身而言,就具有三方面意义:

  一是明确了问责主体。通常的官员问责过程中,问责主体基本上都局限在上级领导,实行的是一种上问下的同体问责,即政府部门内部上级对下级的问责。而事实上,政府官员经过人大授权才拥有公共权力,其责任对象应是人民,官员问责的主体应是人民群众。姜省长的承诺厘清了这层关系,意义重大。

   二是扩大了问责范围。该问责到哪一级官员,各地方、各部门规定不一。例如,海南省在出台的“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中规定:问责对象是指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重庆市出台的“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规定问责的范围更加窄,仅限于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姜大明则允许群众向自省长问责,大大提高了问责的层级,扩大了问责范围。

   三是普及了宪政常识。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委托代理模型定义,社会公众与政府、官员之间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公众将权力授予政府,要求政府提供服务或限制自身行为;政府进一步将权力分配给相关部门,使相关部门的官员成为公众授权的最终代理人。这样,政府和官员必须满足委托人的要求,维护公众利益,如满足不了,则无论其官职多高,都要接受公众问责此乃宪政常识。

   接下来的问题是,万一姜省长承诺的26民生大单无法全部兑现,群众该怎么问责省长。且不说有没有敢于问责省长的群众,就是有,也必将面临这样的难题:一是不明确省长的职责权限,更无从知晓省长与副省长及其他行政部门首长的职权界限,故无法认定省长在哪方面失责;二是找不到问责的渠道,正如网友所说,我一辈子都无缘见到省长,让我怎么去问责省长。当然,现成的渠道有一个,即媒体,但当地媒体敢刊登群众批评问责省长的文章吗?三是没有群众问责省长的规定和条文,虽然我上面说了,按宪政常识,群众问责省长乃天经地义,但如没有海南和重庆那样的规定,任何部门都不会受理群众问责省长的要求。

   因此说,要让群众问责省长的承诺变为现实,先要解决这么几个问题,首先是厘清正副省长及省长与其他行政部门负责人的职权关系,让公众知道他们之间的职责权限;其次是明确责任的认定程序,省长应负哪方面的失责责任,失责的严重程度如何等,均应有认定程序,然后将认定结果公之于众,否则群众就无从对省长问责;再次是建立官员问责制的完整体系通过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实现问责制的刚性化规范化和常态化,使群众对问责条件、问责渠道、问责程序、问责结果等各方面规定做到心中有数,这样,他们才能放心大胆地行使宪法赋予他们的问责省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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