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进:问责官员复出如何取信于民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奉化滕头村党委书记傅企平向正在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建议,官员被问责后复出机制须有公开制度设计。他建议,整合规范官员被问责后的复出机制,因人而异地制定复出安排,并将安排向社会公布,以此将问责制度的惩戒性功能落到实处。(3月7日《北京日报》)
随着这些年被问责的官员逐年增加,官员复出的消息也日益增多,因而激起的社会反响也愈发强烈,此问题解决不好,势必削减问责制度的公信力。傅企平代表提出上述建议正当其时,只可惜,建议没提到点子上。
既然是作为一项制度来设计,就不可能做到因人而异制定复出安排,只能是就一些原则性问题制定政策措施,然后照章行事就是。因此傅代表接下来的建议:在每一起问责事件结案之时,向社会大众公布对官员未来仕途的大致安排。在对事件中承担主要责任的官员的问责决定之时,应同时根据该官员所承担政治责任的轻重,从具体职位上、所享受待遇上、具体职称上,对其未来的复出做出严格控制。等于白提,不具备可行性。
傅代表有所不知,现在的问题不是要不要建立复出机制,而是怎么执行这一机制问题。事实上,不是没机制,而是有关官员问责的文件条例太多了,以至出现了执行难。从2002年中共中央颁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04年颁布《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2005年国务院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2010年2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到2010年4月中央连发“四道金牌”,算上各地对中央规定的“实施办法”,有关官员的问责规定不可谓不全,问题出在执行不力上。
之所以出现执行难,与上述众多规定令出多门密切相关。这些规定既涉及中共中央颁布的党内纪律问责,也关系到国务院颁布的行政处分问责,还关涉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律问责,因而在党政不分的干部管理制度和过度集中的人事管理制度没改变之前,往往会造成法律问责、行政处分问责或党内纪律问责,或单独适用,或混杂适用。譬如单受党纪问责的官员,如不受行政处分的影响,可以从党内职位调任行政职位,反之亦然。即使同时受到党纪问责和行政处分的官员,也可在人大政协、社会团体或国企转岗任用。这样一来,问责性质和问责结果就不明晰,不透明,最终导致问责官员复出各呈异态,遭致公众诟病也就在情理之中。
明乎此,我想把傅企平的建议引申归纳一下,再提三点建议:一是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问责官员如要调任他职,须向公众表明心迹,或道歉,或忏悔,或表决心,同时处分决定机关也要向公众出示解除处分的通知;二是组织部门在重新启用问责官员时,应向公众作出解释:某某所犯是政治错误,受到党纪处分,现在处分已撤除,根据其特长,特安排去行政部门或社会团体任职,也就是说,把话说在明处,不要藏着掖着;三是按照正常的组织程序来,组织提名,任前公示,民意调查,票选通过等环节一个都不能少,不能给人留下上级指定、暗箱操作的把柄。如此,问责官员复出才能取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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