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进:公民有权了解“开房门”的真相
一段摄于4月10日(星期头)的视频监控录像在6月21日这天疯传网络,视频显示:襄阳市樊城区法院院长范海涛与该院女纪检书记柳华梅在某宾馆同处一室达1小时。该视频的真实性已得到范的确认,但当记者追问房间里一小时内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范并未回答,只说:“谢谢关心”,随后挂断电话。(6月22日《新京报》)
范院长的道谢莫名其妙。记者哪里是出于“关心”提出这个问题,而是在行使媒体的监督权,范院长焉能拒绝回答。因为这事实在太蹊跷了,两个身份那么特殊的男女在宾馆同处一室达1小时,其间到底发生了些什么怪事,公众自然很想知道真相。这不能怪公众好奇心重,而是事关一个非常严肃的命题,即官员名誉权和舆论监督权。
如果两位当事人只是普通公民,记者追问这样的问题似乎有点不道德,当事人完全可以事涉个人隐私为由拒不回答,因为个人隐私受到宪法、刑法和民法的保护。但官员则不一样,因为官员掌握着公权力,而且公权力是人民授权和赋予的,公民自然拥有对官员怎样行使公权力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官员也理应虚心接受公民的监督。所以说,不应简单地将官员的隐私归于民事纠纷的私法范畴,而是应纳入监督与被监督的公法关系中予以对待。
具体到此次“开房门”,既然事情已曝光,公众和媒体自然想知道以下细节:开房的钱用的是私款还是公款(厘清这点很重要,道理我不说大家都知道),休息时间跑到宾馆开房是为办案还是畅叙私情,同属一院的院长与纪检书记到底是什么关系,有什么紧要的案子干嘛非得选择礼拜天到宾馆去办?万一公众的猜测和担忧属实,两人关系确实非比寻常,那又如何保证两人经办的案子能得到公正公平的处理而不夹带“私货”呢?假如作为纪检书记的柳华梅,一旦与院长同穿一条连裆裤,那又如何行使纪检职责,又安能制约院长滥用权力或者贪污腐化呢?凡此种种,都是公众和媒体急欲知道的。
现在,既然记者将这一核心问题提出来了(这也是公众最关心的问题),当事人就不能王顾左右而言他,而应该实事求是说出真相。如果两人确系在房里公干,并拿出证据,公众会理解的,这样,有利于恢复两人的名誉;如果两人在一个小时里确实做了见不得人的勾当,也应该如实相告,接受公众的批评和上级的责任追究。谁让你们是官员呢?既然做了官,就要做好牺牲部分名誉权和隐私权的准备,哪怕公众对你们的批评指责有所不当,作为人民的仆人,你们也应对主人抱谦恭、克制与宽容的态度。法国《公务员总章程》将此称为“克制保留义务”,即公务员因职业上的特殊需要,其享有个人权利的自由度,比一般公民要受更多的限制。公民针对官员与官方的公务行为的批评,应当比针对其私人行为有更多的保障。此法则具有普适性,同样适用于中国。
不过,此事实在太那个了。如两人确实在房间里做下了苟且之事,估计不会轻易招认,这毕竟太难以见人了。就算是克林顿,自“拉链门”事件曝光后,他也是死活不认账,还要作伪证,最后还是在媒体和独立检察官穷追不舍下才迫不得已招认。因此,笔者建议,对此次“开房门”事件,襄樊市委、市纪委应该成立调查组,查清事实,包括两人间的关系,在房间里一个小时内到底发生了什么事,以及其他问题,公示处理意见,以释公众心头之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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