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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警察见义勇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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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疆
河南省南阳市交警王斌下班后去储蓄所取钱,没想到钱没来得及取,反倒抓了个抢包的贼。11月7日,南阳市见义 勇为奖励基金会授予其“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并给予2000元见义勇为奖金。市民在称赞这名交警有勇有谋的同时,质疑随之而来:警察抓贼也算见义勇为吗?(11月8日 东方今报)
关于见义勇为,公认的定义是,“不负有特定义务的自然人为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失,冒着较大的人身和财产危险而作出的行为。”至于警察所应履行的职责,《人民警察法》第21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不难看出,面对同样的行为,不具备特定义务的民众可以被认定为见义勇为,而警察则更多地只是在履行自己的职责。
此事的另外一个焦点在于,王斌是一名交警,而且事发时已经下班。下了班的警察是否还要履行职责?《人民警察法》里面同样能找到答案——其中清楚地将警察职责划分为具体的工作职责和普遍的服务职责。也就是说,除去具体工作职责之外,警察还必须履行一种更为普遍的服务职责。工作职责很容易理解,交警的工作职责是维护交通,刑警的工作职责是打击犯罪,因为具体分工不同,不同系统的警察对警察事务管辖的范围和责任义务也各不相同。当他们下班之后,虽然不再是分工明确的交警或者刑警,但却同样属于一个更加宽泛的概念——警察,由此依然要承担其相应的职责。
面对群众危急时刻的求助,有人认为既然警察已经下班了,也就没有义务施加援助;如果警察提供了援助,那也不过是在职责之外做了件“好人好事”。这显然是对警察职责的片面理解,模糊了警察的职责范围。
实际上,外界争议的原因并不在于王斌该不该获得奖励,而在于以一种什么样的名义对他进行奖励。一种是职业行为、一种是公民行为,市民抓贼与警察抓贼明显不属于同样的范畴。既然如此,相关奖励也不妨区分开来。在各地纷纷提高见义勇为奖励标准的背景下,公安部门也可以相应提高内部嘉奖的标准,表彰和激励警察积极履行自己神圣的职责。具体到这件事,部门奖励和请立个人二等功,王斌当之无愧;至于“见义勇为”的称号,还是留给更多“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普通市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