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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尼解读:A股管理层依靠行政限制减持能行吗?

(2016-01-06 07:34:23)
标签:

财经

股票

美股:减持规矩多,违规成本高
   一位熟悉美国证券制度的法律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在经历了1929年大股灾后,美国在类似大股东减持的问题上形成了一系列完整的法律法规,其中最著名的就是1933年颁布的《144号条例》。就对大股东减持设置了很多严格的前置条件,尤其是信息披露要求。
邦尼解读:A股管理层依靠行政限制减持能行吗?

        对于市场的解禁减持,我们需要的是从制度上去设置更为科学的有效市场制度,而不应该是依靠行政来限制,因为这是救急而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就目前市场对大股东减持的“恐惧”,只有完善的制度才能真正消解。面对即将出炉的大股东减持新规,投资者不禁要问:“依靠行政限制就是对抗市场恐慌的利器吗?”
        我们不妨在这种监管市场的方面多学习美国,在市场监管层对大股东减持的严格制度和信息披露要求,其中比较有约束力的是:
一年锁定期满后,每3个月可以出售的股份数额不能超过同类已发行股份的1%或四周内平均周交易量(美国三大交易所交易)的较大者。对于柜台交易的股票,包括在OTC场外市场和粉单市场交易的只能按1%的数额出售。SEC总量管制的做法相当于给高管减持再添加了一道“紧箍咒”。
         更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和高管违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在警告处分之外,可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较之下,美国《144号条例》规定每违规一次就处以10万美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还面临着最多五年的监禁。而我国尚未对相关的刑事责任做出具体规定。因此,中国在资本市场的相关处罚条款太微弱无力,与其获得的利益相去甚远,这也是A股市场违规不断的根本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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