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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子故事(下)》A

(2006-12-07 12:41:07)
分类: 证券民事赔偿

200615,在青岛中院主持,东方电子董秘、代理律师与我举行了和解沟通会,在谈判中,考虑到东方电子和解时没有足够的现金流,故商量了几种替代方法,例如,可转换债券方案、债转股方案、控股股东以非流通股代为偿债方案、权证方案等114,一个周末,根据法院的要求,我邀请在上海的东方电子案原告投资者共40余人,举行了“东方电子案在沪原告座谈会”,这些原告是我要求助手以随机抽签方式选定后通知的,当然,第一个起诉东方电子的原告曹小妹女士则是专门邀请的,座谈会分上下午两批次进行,整整开了一天。在会上,我向与会者说明了该案延宕至今的原因、目前所处的背景情况、达成和解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并向广大原告投资者了解对可能的和解方案的认知状态和心理底线,最后与会者还讨论了相关方案的可能性与利弊。总体上,会议气氛良好,与会者比较理性。讨论的内容包括和解与和解方式,赔付方式与赔付比例等问题,最后,比较统一的意见是:同意以和解的方式解决东方电子案;赔付方式为现金加股票;赔付比例也有一个普遍可以认同的心理底线。会后,我写成《东方电子案在沪原告座谈会情况汇报及对该案和解中相关问题的建议》,递交给青岛中院参考。现在看起来,和解的方向也就是这条路。会后,我还给东方电子及其负责人写了份《建议》,涉及和解应当先签订框架协议、股改和民事赔偿联动、引进战略投资者、增资股份承诺、稳定股价等几项。

东方电子案的维权之路是漫长而艰苦的,不单单表现为一个诉讼的开庭过程,更表现为甚为艰难的谈判过程中,这种谈判差不多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走笔至此的时候,屈指数来已经有十来次,谈判的地点有北京、上海、济南、青岛、烟台等地,光烟台就去了两次,谈判的对象是东方电子的董秘、投资部经理、财务部经理和代理律师等人,还同东方电子的主要领导进行了交流。谈判中,双方都有着和解的意愿,若出现判决的结果,则判决存在很大的不可预测性,故争取到和解的结局应该是最好的。然而,谈判双方因利益所致的分歧也是明显的,在我背后,不但有委托我的那些原告投资者,而且全国各地的其他代理律师也在看着,所以,谈判之难、之艰是必然的,任何差距的缩小都是一点点地实现的,例如,最长一次的谈判是2006年五一前夕,我和东方电子的代表、代理律师三人在上海整整谈了七个小时,我认为,和解的最后结果是一种平衡而非博奕,平衡是心理说服,也是实在的利益,如果方案最终不为多数人所接受,那未,方案就没有达到平衡与说服的效果,而方案中还应加入若干对将来期待的因素以增强说服力,在谈判中,双方还讨论了有关计算公式。谈判后的58,我根据谈判反映出的问题向青岛中院写了一封《建议书》,就涉及的法律问题、和解步骤和简化程序提出了我的建议。

早在20055月,刚过完五一长假的中国股市迎来了历史性的变革,股权分置改革开始了,过去,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解决时,需要通过现金支付才能完成,而巨额现金确实对上市公司压力很大,这时,股改中的一些做法为之提供了新的思路。200512月,我就在《证券时报》上发表《与股改联动,解决民事赔偿》一文,认为在股改中择机联动解决民事赔偿案,相对于控股股东而言,这只是支付的另一种形式的“对价”,只是支付的对象不是流通股股东而是权益受损的投资者而已。三个月后,银广夏案的解决实践了股改与证券民事赔偿的联动,银广夏非流通股股东在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同时,也向民事赔偿案原告提出和解的意向,方案是每10元已诉标的支付一年后上市的股票2.2股,当时在银川中院的已诉标的为1.74亿元,最后以此达成和解的达1.03亿元,股改完成后,银广夏公司准备在诉讼中再和解,采用的仍然是这个办法。20063月底,结合银广夏案,如何能在东方电子案中实现股改与民事赔偿案和解的联动,我专门致函青岛中院提出我的想法。

20068月,东方电子实施股改时,也部分参考了银广夏的方案,集团公司在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同时,承诺将以其持有的不超过60,211,200股东方电子股份承担65%的赔偿责任,并在通过股改方案后的6个月内解决该案,这就可以推断出东方电子将承担35%的现金支付责任。股改最后在包括原告投资者在内的各方支持下顺利通过了,在当时的条件下,我只得通过媒体呼吁尽快让股改完成。其后,果不出料,有关承诺虽为民事赔偿案的和解奠定了一定的物质基础,但由于股改基本上是孤立完成的,既没有实现与民事赔偿案的联动,也丧失了投资者获赔、公司卸重的最佳时机,故对现金支付责任上的确认,却使股改承诺成了解决民事赔偿诉讼的瓶颈。由此,和解的谈判愈发艰苦,最后在20068月谈判破裂,9月,青岛中院进行了该案的第一次大规模开庭,12月,又将安排了第二次,涉及人数分别为100人与197人,东方电子案在立案时有单独诉讼、十人共同诉讼(分别收费)两种,但审理则均是部分案件合并审理,过去,我和其他律师均提出过人数较多的共同诉讼的建议,而法院没有采纳。

谈判陷入僵持后,在九月的一个周末,我们几位原本熟识的律师通过电话联系、反复沟通,决定共同组成“东方电子案和解集体谈判原告律师团”,当时是代理东方电子案的17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现为25家,律师团代理的诉讼标的约为3亿元,占该案总诉讼标的4.42亿元的三分之二。大家推举我、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郑名伟律师、北京众一律师事务所李庆民律师作为谈判代表,启动该案的集体和解谈判,谈判代表是无偿的、志愿性的,如果以后形成书面文件草案时,则由谈判代表在说明情况后,再由各代理律师分别签署。成立律师团的目的,为了使全体原告及其代理律师在诉讼中处于公平、平等的诉讼法律地位,避免出现侵犯原告利益的不当行为,也为了加快该案的解决进度,求得在法院主持下早日结案。由此,律师团于2006924青岛中院致函《关于请求法院召集、主持东方电子案和解集体谈判的函》,希望法院召集并主持该案和解的集体谈判进程,尽最大可能维护该案原告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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