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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被害人家属
量刑意见书
一、药家鑫所谓的“自首”并不是发自内心的真心悔过,而是为了逃避法律严惩所采取的自保措施。况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对于药家鑫这样目的性强的行为,我们认为不能让药家鑫逃避法律的严惩。
二、药家鑫事后的悔罪态度、案发前的成绩优良,只能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予以考虑,但均不能抵销、改变药家鑫的犯罪手段残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影响十分重大、罪行后果极其严重的的性质,而且被告人药家鑫对被害人家属的认错、道歉,只是为了逃避法律的严惩,其悔改的诚意令被害人家属深深怀疑。
三、被害人张妙与人无冤无仇,却遭遇如此横祸,令我们陷入了巨大的悲痛之中,现张妙之母因为张妙逝去的原因已经出现精神混乱的症状。张妙之父现在也几近精神崩溃。张妙年幼的孩子虽不懂事,但是他将失去自己最亲爱的妈妈,这对一个刚开始的人生是怎样一种无情的打击。张妙之夫也因为张妙的逝去卧病在床一个多月,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物质损失是很难用金钱来衡量的,而作为药家鑫的父母在知道其子的所作所为后,对被害人家属的冷漠、自私,深深的再次伤透了被害人家属已经破碎的身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