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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工作随笔
      最近,在公司授权下主持了几例企业并购案。除已批露的事项外,或有债务或担保的风险是并购中最难排除的风险。
      我们一般采取如下设计,尽最大可能规避相应的风险。
      1.进行债权债务及担保的申报公告。这只是努力使或有债务及担保浮出水面,但不具有实质意义。因为或有债务及担保在法律上并不伴随公告而灭失。
      2.要求保留担保金一定时间(一般两年,因为一般债务及担保到期后超过两年,即丧失公力救济的权利)。这对或有债务及担保有一定保障。但,仍然存在担保金额度小于或有债务及担保的可能。也有或有债务及担保有效期限超过两年时间的。
      3.要求原股东(公司情形)进行担保。主要需要考察原股东的存续时间,注册资本,实际偿债能力等方面。
      4.要求目标公司原高管个人或个人股东提供担保。由于高管是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因此,他们非常清楚公司是否存在未批露的债务及担保。但在实际合同谈判过程当中,这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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