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细化“传染病”规定、
消除乙肝歧视、艾滋歧视的
建 议
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
我们是一家民间公益机构,长期在公共卫生领域开展反歧视工作。近日看到贵监管司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社会各企事业单位征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订稿)的修订意见,这种征求民意、倾听民声、问计于民的姿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执政为民的体现。我们对此表示欢迎和赞赏。
近年来,在药品的生产制造、运输经营行业出现了很多就业歧视,有些甚至诉诸法院并经媒体报道,引发社会关注。而这些歧视的根源则在于药品生产经营方面的相关规范存在着对“传染病”的模糊、滞后规定。现我们就药品生产经营领域存在的就业歧视现象和问题向贵监管司反映并针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提出相关建议:
一、药品行业乙肝歧视现象严重
2008年10月8日,华商报刊登了题为《制药专业学生查出患乙肝
状告学校入学未体检》的报道。报道称河北蠡县北埝乡人李庆欢(化名)原就读于西安信息技术学院制药专业。2008年7月,学校开始让他们进行一年的实习,他被安排到了一家医院药房。但在该单位体检时,他被查出是乙肝携带者。后来,学校也以此为由不再给安排工作,并要求退学治病。
2011年1月,《江淮晨报》报道,大学生物工程专业的大四学生小丁(化名)和合肥一家药厂达成了口头实习协议。不幸的是,他在入职体检时,被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实习单位将他拒之门外。
在求职过程中有同样遭遇的还有江苏无锡的徐军(化名)。2010年9月,徐先生从上海外企跳槽到江苏无锡一家制药企业。然而体检结果显示徐军系乙肝小三阳,对方以体检不合格为由拒绝录用。对方称由于自己是制药企业,我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此有明确规定,患有传染病人员不得从事药品生产。徐军无奈之下诉诸法律,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事实上,乙肝的传播途径决定了乙肝病毒的携带者可以从事药品行业工作。
卫生部2006年9月发布的《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第二条指出,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第七条指出,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2011年2月17日,卫生部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公室公布了《关于已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的说明》,其中并未有药品生产经营行业。
可见,从医学上来说,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从事药品行业的工作。
二、药品行业相关法律规定模糊滞后,亟需规范明确
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将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三类传染病患者是否适合某一行业的工作,应该按照传播途径等差异、依据现有医学知识,科学地逐一论证。
2009年7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就以列举的方式清楚地规定了“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该规定明确界定了应该受到从业限制的包括“消化道传染病”,“甲型肝炎”、“戊型肝炎”被列入,而“乙型肝炎”未被列入其中,这就消除了多年来食品行业对乙肝携带者的从业限制。
2010年2月,卫生部修改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不合理内容。也将乙肝排除在应当受限制的疾病之外。
然而,我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二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一条仍规定,“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此处关于“传染病”的规定过于笼统,没有细化传染病的种类,更没有从传染病的传播途径方面考量做出合理区别对待。
在食品行业、公共场所服务行业有关的法规和规章中,已经改变了以往那种对“传染病”不加区别对待的做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订稿)如果继续沿用以往对“传染病”不加区别对待的规定,显然已经过时、滞后。
三、健康档案将可能泄露个人隐私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一条规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仓储以及零售处方审核、调配、营业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及年度常规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其他不符合相应岗位身体条件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健康档案包含从业人员的身体特征、疾病信息,但《规范》中并未规定相关隐私保护条款。在当今社会,有一些身体特征和疾病是被污名化的,如果档案管理不善造成隐私泄露,会对从业者工作、生活造成不利影响,也易对其精神造成损害。
四、针对以上问题的建议
1、将科学已经明确认定不会通过工作接触传播的乙肝、艾滋病等疾病排除在限制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疾病之外。
因此建议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一条,“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仓储以及零售处方审核、调配、营业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及年度常规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其他不符合相应岗位身体条件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可修改为:
“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仓储以及零售处方审核、调配、营业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及年度常规健康检查。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其他不符合相应岗位身体条件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2、增加针对从业人员体检和健康档案管理的隐私保护规定。
3、及早着手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类似规定也予以相应修改。
此致
敬礼!
北京益仁平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2号中盛大厦2105A
联系人:黄溢智
联系电话:010-51917982
2011年8月28日
附件:
1、相关法律法规
2、媒体相关报道
致高考考生:您的受教育权受到平等对待了吗?
各位考生及家长:
您好!
北京大学促进教育平等权课题组对您顺利通过高考,表示热烈地祝贺!更衷心地祝愿您能够顺利实现心中的梦想!在这段充满焦虑和期盼的日子里,您有没有关注您依法应当享有的教育平等权利呢?
高考只是大学招生的序幕,能否顺利通过大学的招生选拔,才是您实现梦想的关键。能否顺利进入理想的大学,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大学招生制度是否公平。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大学招生制度公平,是指任何大学,都应当依照《宪法》、《教育法》及《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所有考生平等的录取机会,而不能仅仅基于户籍、健康状况、性别、民族等与考生成绩和能力无关的因素,对考生进行不公平的区别对待,任何区别对待必须合法,否则就构成对某些考生受教育机会平等权利的侵害,从而构成招生歧视。
然而,目前某些大学却以种种理由,对考生进行不公平的区别对待,其中尤其严重的是户籍歧视。全国重点大学为本地考生分配的招生指标都比外地高出许多倍,重点大学集中的京沪地区尤为明显:比如,按照上海某名牌大学今年的招生计划(校本部):理工类:上海市93人,河南省52人,广东省40人;文史类:上海市12人,河南省1人,广东省1人。从每个考生的录取机会来看,上海市理工类考生被上海交大录取的机会是河南省、广东省考生的25倍,文史类则是广东考生的120倍,是河南考生的150倍。这种“考得好不如生得好”的招生制度尤其令人深恶痛绝。个人无法选择自己的父母和出生地,大学这种针对考生个人无法通过主观努力来改变的户籍特征而作出的区别对待,不仅阻断了很多考生平等进入大学的梦想,严重侵害了考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平等权,而且加剧了“高考移民”、城乡教育机会不平等和教育资源配置失衡等不合理现象,并损害了中国在国际上的形象和国际竞争力、创造能力。
“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新民,在止于至善。”大学招生制度不公平,既不能使国家得天下英才而教之,又让被歧视者倍感愤懑和绝望。因此,大学招生选拔条件只能针对考生个人的才学和成绩,而不能针对考生个人无法改变的客观特征,特别是户籍。当您遭遇了大学在招生上的区别对待,比如对您的录取线明显高于大学所在地考生录取线或您的高考成绩超过了投档线,却因您的户籍等原因而被大学拒录或在入学后被大学强制休学、退学等,您既要理智冷静,又要勇于、善于依法维权。建议您在遭遇不公平对待时,请按照下面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及时联系我们。如果您的确遭遇了地域、健康等歧视,我们会提醒您保留必要证据,并为您合法维权提供义务咨询和必要协助。
权利不会从天上掉下来,而是要靠自己主动去争取。我们希望您敢于站出来维护属于自己的宪法和法律权利,并再次祝愿您梦想成真!
北京大学法学院人大与议会研究中心
2011年7月18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义务咨询及法律援助联系方式
北京大学人大与议会研究中心联系电话:010-62766039:手机:13937022991(杨老师)
法律援助邮箱:hujiqishi315@163.com,博客网址:
http://user.qzone.qq.com/1434054076
通信地址: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千帆(收) 邮编:1008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序言:……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九条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201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教育部(教学〔2010〕1号文件附件)
……
43.未经教育部批准,高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
52.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
61.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办、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负责公布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高校招生来源计划、招生章程;公示取得保送生资格学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省级招办负责公布本省(区、市)有关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本省统考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公示本地区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艾滋就业歧视第一案”原告:李方平失踪“很震惊,也感到很气愤”
2011年5月4日星期三
2010年,李方平律师还代理了我国“艾滋就业歧视第一案”,该案被评为“2010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该案的当事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小吴(化名)听到李方平律师失踪的消息,感到“很震惊,也感到很气愤”。
“震惊的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和谐社会里,竟然有这样不和谐的事情发生;气愤的是,我认为这件事情很有可能是有人存心报复”,小吴说。“李方平律师一直致力于公益事业,帮助许多弱势群体——艾滋病群体、乙肝病毒携带者群体以及残疾人群体维权。在这个过程中,李方平律师很可能就会‘得罪’某些‘强势’单位,引起他们的不满。因此此次事件不能排除某些居心叵测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可能性”。
小吴表示:“我迫切的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快速地侦破这起公益律师失踪案,并给社会舆论一个合理的解释”。
“同时我在这里也祈祷李方平律师能够安然无恙、平安归来”,小吴说。
背景链接
“艾滋就业歧视第一案”病毒感染者申请再审(2011年4月29日)
http://news.hf365.com/system/2011/04/29/010793388.shtml
“基因歧视第一案”原告:李方平失踪“令人讶异”
2011年5月4日星期三
2010年,李方平律师代理了发生在广东佛山的我国“基因歧视第一案”,该案当事人、地中海贫血基因携带者小唐在听说李律师失踪的消息后感到非常“讶异”。“在一个法制社会,怎么会发生这样的事?”,小唐说。
“李律师代理我进行了反歧视的公益诉讼,使得自己能够以法律的途径、理性的途径来为自己受歧视的遭遇讨一个说法,而不至于对歧视现象逆来顺受,也不至于采取一些偏激的方式去维权,对李律师的帮助,我非常感谢”。
小唐并且说,“通过这样的公益诉讼,引起了社会对于基因歧视的讨论和重视,广东省今年就修改了事业单位的招聘体检标准,地中海贫血基因携带者不再受排斥了,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是,这还远远不够,还有很多用人单位在歧视地中海贫血基因携带者,只有更多的公益律师去呼吁、只有发起更多的公益诉讼、引起更多的社会关注,才会使基因歧视的状况被彻底消除”小唐说。小唐并且表示,法律保护每一个人的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希望李律师能够平安回来。
背景链接
媒体对基因歧视第一案的开庭报道
http://news.163.com/10/0414/15/6488EBA700014AEE.html
“天津乙肝歧视第一案”原告:李方平失踪“令人焦虑”
2011年5月4日星期三
李方平律师2006年代理了“天津乙肝歧视第一案”,该案被《法制日报》和全国律协评为“2006年度十大影响性诉讼”之首,该案的原告、乙肝病毒携带者凌云(化名)在听到李律师失踪的消息后非常惊讶,凌云说:“李方平律师是一个非常严谨的律师,在代理我的案件时,每次开庭,他都会早早地坐火车从北京赶来,资料也准备得非常充分”,凌云说,“对李律师的失踪,我感到很意外,他现在在哪里?到底处于什么状况?令人焦虑”。
凌云并且表示,“李方平律师的公益精神非常可贵,正是由于李律师这样的公益律师多起来、公益诉讼多起来,乙肝携带者的就业权、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才真正逐步落到实处”,凌云说,“为弱势群体服务的律师,本应该得到尊重、敬仰,没想到却遭到了这样遭遇,不可思议!”凌云说,“希望李方平律师的人身安全不会受到伤害”。
背景链接
天津乙肝歧视第一案开庭报道(2006年6月14日。注:该案被评为2006年全国十大影响性诉讼之首)
http://news.sohu.com/20060614/n243718507.shtml
索取以上当事人电话,请联系陆军:15801431641
告知信(五):失踪100小时的公益律师李方平突然短暂致电妻子,称“只能打一次电话”
各位同事、志愿者、各合作伙伴、各位师友:
2011年5月4日上午10:00左右,公益律师李方平失去联系100小时之后,李方平的妻子突然接到一个自称“李方平”的人从陌生手机号13161962657打来的短暂电话,经辨认为李方平本人。李方平告诉妻子,自己在外面“谈事情”,大概需要几天之后才可以回家,并叮嘱妻子不要急躁,要正常上班。随即手机被挂断。
随后李律师妻子回拨了那个号码,但无人接听。
几分钟后,那个号码再次来电,在电话里,李律师告诉妻子,自己“只能打这一次电话了”,并再次叮嘱妻子要注意吃饭、注意休息。随即电话挂断。据李律师妻子介绍,李律师语气相当疲惫。
电话挂断之后,李律师妻子致电当初报案的海淀区羊坊店派出所,告知了李律师来电情况,并告知了来电的那个陌生手机号,以协助警方对该手机号进行定位及后续调查。
李律师的妻子表示,她接到电话之后,至少知道李方平律师现在“还没事”,她希望李律师能够平平安安的回来。李方平律师妻子并对各界的关注、关心表示感谢,对各界协助转发消息、转发微博寻找李律师的努力表示感谢!
2011年4月29日傍晚,北京公益律师李方平失去联系,李方平的家人向海淀区羊坊店派出所报案后迅速获受理,北京市律协、司法局也表示了关注。
李方平律师曾代理我国乙肝隐私侵权第一案、艾滋病就业歧视第一案、基因歧视第一案、残疾人无障碍设施第一案。
以上事项,特此告知。
陆军
2011年5月4日
电话:15801431641
邮箱:lujunchinacn@gmail.com
MSN:jingetiemajgtm@hotmail.com
SKYPE: lujun371
新浪微博:http://t.sina.com.cn/1227532222
腾讯微博:http://t.qq.com/lujunhnzz
搜狐微博:http://t.sohu.com/u/35270222
网易微博:http://t.163.com/lujun2011
告知信(四):公益律师李方平失踪超过96小时,司法局、律协表关注,警方称无音讯
(附李方平近期所代理的部分案件)
各位同事、志愿者、各合作伙伴、各位师友:
2011年4月29日傍晚,北京公益律师李方平失去联系,李方平的家人向海淀区羊坊店派出所报案后迅速获受理。
至5月3日下午5:30,李律师失去联系已超过96小时,警方称仍无任何有关李律师的音讯,北京市律协、司法局表示关注。特此告知。
今天上午,李方平律师家人和朋友前往北京市律协,反映了李方平失踪一事,律协秘书长李冰如表示,他见过李方平,认为李方平是一位性格非常平和的律师,对李律师的遭遇很关注。李冰如表示,按照程序,应该到李方平所在律所的房山区去反映情况,但他也表示,李方平家人直接到北京市律协反映情况也是可以的。
下午,李方平律师家人和朋友又来到北京市司法局,司法局律管处朱玉柱科长接待了他们。他表示,对此事很重视,会向上级汇报,慎重对待此事。
下午,李方平家人和朋友还询问了海淀区羊坊店警方和北京市警方,警方均称仍无李律师任何音讯,并且表示,既然受理了报案,就会认真查,一旦有消息就会给李方平家人回复,之所以没有回复是因为确实没有消息。
今天是五一长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各界的慰问和询问来电、来信如雪片一样飞来,关切之情令人感动!特此表示衷心感谢!
附:李方平近期正代理、参与的部分案件
《江淮晨报》:“艾滋就业歧视第一案”病毒感染者申请再审(2011年4月29日)
http://news.hf365.com/system/2011/04/29/010793388.shtml
《财经》:打工仔被警方送精神病院后猝死,家属起诉红十字会北郊医院(2011年1月18日)
http://finance.sina.com.cn/consume/puguangtai/20110118/14389271456.shtml
刘晓原博客:何胜凯遵义中级法院杀人案,李方平律师、刘晓原律师约见最高法院法官(2011年4月27日)
http://liu6465.fyfz.cn/art/971045.htm#comment
《河北青年报》:遭遇乙肝歧视 员工状告保定长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10年12月16日)
http://news.163.com/10/1216/06/6O0L9KHV00014AED.html
陆军
2011年5月3日
告知信(三):公益律师李方平失去联系超过48小时,警方称仍无音讯
(附李方平近年所从事的部分公益法律工作)
各位同事、志愿者、各合作伙伴、各位师友:
2011年4月29日傍晚,北京公益律师李方平在商谈过一桩就业歧视公益诉讼案之后失去联系,当晚李方平的家人向110报警,后又向海淀区羊坊店派出所报案,报案获受理。
至5月1日下午5:30,李律师失去联系已超过48小时,李方平家人电话询问羊坊店派出所,派出所称仍无任何有关李律师的音讯。特此告知。
今天,我们陆续又收到大量的各界来电、来信,询问李方平律师的消息,表达了对李方平长期从事的反歧视、反垄断、服务弱势群体等公益法律工作的钦佩和赞赏,并表示了对李方平家人的慰问,以及表示愿为寻找李方平律师助一臂之力。在此表示诚挚的谢意!
附:李方平近年所从事的部分公益法律工作
《城市快报》:天津乙肝歧视第一案开庭报道(2006年6月14日。注:该案被评为2006年全国十大影响性诉讼之首)
http://news.sohu.com/20060614/n243718507.shtml
《南方周末》:关于消除“乙肝歧视”的公民意见书(胡星斗、李方平,2006年10月17日)
http://www.infzm.com/content/trs/raw/15697
《中国青年报》:律师医生“公民提案”建议审查导致乙肝歧视的15部法规(2007年3月13日)
http://zqb.cyol.com/content/2007-03/13/content_1697196.htm
《北京晚报》对我国乙肝隐私侵权第一案的立案报道(2008年3月5日)
http://beijing.qianlong.com/3825/2008/03/05/2821@4334655.htm
《法制早报》:协助河北邢台“艾滋”母子向医院讨公道(2006年4月16日。注:该案被评为“2006年河北省十大法治事件”)
http://news.sina.com.cn/c/2006-04-16/14389633949.shtml
《法制日报》:中国艾滋病就业歧视第一案(2010年08月26日)
http://www.legaldaily.com.cn/society/content/2010-08/26/content_2261462.htm?node=20771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关于中国基因歧视第一案的开庭报道(2010年2月2日):
http://news.sina.com.cn/s/2010-02-02/075619610202.shtml
北京电视台《首都经济报道》:残疾人状告地铁 呼吁出行无障碍(2007年12月4日)
http://www.btv.org/btvweb/07btv5/2007-12/05/content_248312.htm
《杭州日报》:中国反垄断第一案正式立案 北京网通成被告(2008年9月19日)
http://news.hsw.cn/2008-09/19/content_10296132.htm
《北京青年报》:律师诉中石化违反《反垄断法》(2008年12月7日)
http://bjyouth.ynet.com/article.jsp?oid=46481428
《东方早报》:退票新规第一状:火车票不退,迟到旅客起诉北京铁路局(2010年12月7日)
http://sh.focus.cn/news/2010-12-07/1123294.html
《新京报》:两公民上书高法建议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06年03月21日)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6-03/21/content_4324948.htm
《新快报》:小保安许霆ATM机取款案被判无期徒刑,律师向全国人大递交公民建议书(2008年1月9日)
http://baike.baidu.com/view/1094945.htm
《上海法治报》:李方平律师参与发起义务服务三鹿奶粉受害家庭的“志愿律师团”(2008年9月23日)
http://old.jfdaily.com/news/xwsh/200809/t20080923_388826_2.htm
新华社:李方平律师向工信部申请预装“绿坝”软件公开听证(新华社北京2009年6月15日电)
http://it.sohu.com/20090616/n264549691.shtml
陆军
2011年5月1日
告知信(二):公益律师李方平失去联系超过24小时,家人报案已获受理
各位同事、志愿者、各合作伙伴、各位师友:
2011年4月29日傍晚,北京公益律师李方平在商谈过一桩就业歧视公益诉讼案之后失去联系,当晚李方平的家人向110报警。4月30日上午,根据110的指引,李方平的家人在朋友陪同下先后赶往北京市朝阳区东风派出所和海淀区羊坊店派出所报案。报案已获受理。特此告知。
李方平家人、朋友一行首先去往李方平律师居住地所在派出所——朝阳区东风派出所,这里的值班人员简单问询了出事经过之后表示,不应当到居住地派出所报告,而应当到案发地派出所报案。随后,李方平家人和朋友一行又赶往案发地派出所——海淀区羊坊店派出所。
在羊坊店派出所,李方平的家人和朋友叙述了出事经过,并表达了对李方平人身安全状况的担忧,该派出所的值班人员做了询问笔录,值班人员并表示,李方平失去联系二十个小时,本达不到受理标准,但属于特殊情况,所以予以了受理。
至今天下午五点半,李方平律师失去联系已经超过24小时,仍无任何消息。
一天以来,我们收到了大量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残疾人、律师、学者、记者的电话、短信和邮件,对李方平律师的人身安全表示关切,对李方平律师所从事的公益法律工作表示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陆军
2011年4月30日
告知信(一):公益律师李方平失去联系
各位同事、志愿者、各合作伙伴、各位师友:
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法律顾问、著名公益律师李方平,今天失去了联系,特此向您告知!
2011年4月29日下午,李方平律师前往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商讨保定长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案件。下午5时15分左右,案件谈完之后,李律师离开了北京益仁平中心。约十五分钟之后,我们接到李方平家人电话,称李律师刚刚给她打电话,说在益仁平中心楼下有一批人要将李律师带走。据李律师家人说,李律师电话的语气非常急切,而且电话只通话了一两句就被突然挂断,有可能被绑架。其后,我们不断拨打李律师电话,均未能拨通。李律师家人已经报警。
李方平律师是我国反歧视领域最著名的公益律师之一,长期关注乙肝病毒携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血友病患者等弱势群体的平等权利。近期,李律师代理了中国艾滋就业歧视第一案,协助了安徽的一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起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因为这位感染者在当地教师招聘考试中被抽血化验出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后遭淘汰。该案被当地法院一审、二审判决败诉后,4月25日又向安徽省检察院提起了申诉。除此之外,李方平律师还代理了中国乙肝隐私侵权第一案、中国基因歧视第一案、全国首起无障碍设施诉讼案、河北邢台输血感染艾滋病案等多起公益诉讼,发起中国反垄断第一案,并曾发表多篇“公民建议书”,建议消除乙肝歧视、城乡差别待遇等问题。李方平律师的公益诉讼工作,受到了公众的广泛赞誉,国内媒体对李律师的采访报道多达几千篇。
李方平律师代理的公益诉讼,通常是代理弱势群体起诉强势单位(如:大企业、事业单位、行政部门等),因而得罪的强势单位很多,我们对于李方平律师是否遭到打击报复感到极为忧虑、我们对李方平律师当前的人身安全状况极为忧虑,我们期待李律师家人的报案能够引起治安部门的重视,使得李律师能够尽快安全回到家中。
陆军
电话:15801431641
2011年4月29日
告知信(四):公益律师李方平失踪超过96小时,司法局、律协表关注,警方称无音讯
(附李方平近期所代理的部分案件)
各位同事、志愿者、各合作伙伴、各位师友:
2011年4月29日傍晚,北京公益律师李方平失去联系,李方平的家人向海淀区羊坊店派出所报案后迅速获受理。
至5月3日下午5:30,李律师失去联系已超过96小时,警方称仍无任何有关李律师的音讯,北京市律协、司法局表示关注。特此告知。
今天上午,李方平律师家人和朋友前往北京市律协,反映了李方平失踪一事,律协秘书长李冰如表示,他见过李方平,认为李方平是一位性格非常平和的律师,对李律师的遭遇很关注。李冰如表示,按照程序,应该到李方平所在律所的房山区去反映情况,但他也表示,李方平家人直接到北京市律协反映情况也是可以的。
下午,李方平律师家人和朋友又来到北京市司法局,司法局律管处朱玉柱科长接待了他们。他表示,对此事很重视,会向上级汇报,慎重对待此事。
下午,李方平家人和朋友还询问了海淀区羊坊店警方和北京市警方,警方均称仍无李律师任何音讯,并且表示,既然受理了报案,就会认真查,一旦有消息就会给李方平家人回复,之所以没有回复是因为确实没有消息。
今天是五一长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各界的慰问和询问来电、来信如雪片一样飞来,关切之情令人感动!特此表示衷心感谢!
附:李方平近期正代理、参与的部分案件
《江淮晨报》:“艾滋就业歧视第一案”病毒感染者申请再审(2011年4月29日)
http://news.hf365.com/system/2011/04/29/010793388.shtml
《财经》:打工仔被警方送精神病院后猝死,家属起诉红十字会北郊医院(2011年1月18日)
http://finance.sina.com.cn/consume/puguangtai/20110118/14389271456.shtml
刘晓原博客:何胜凯遵义中级法院杀人案,李方平律师、刘晓原律师约见最高法院法官(2011年4月27日)
http://liu6465.fyfz.cn/art/971045.htm#comment
《河北青年报》:遭遇乙肝歧视 员工状告保定长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10年12月16日)
http://news.163.com/10/1216/06/6O0L9KHV00014AED.html
陆军
2011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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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信(三):公益律师李方平失去联系超过48小时,警方称仍无音讯
(附李方平近年所从事的部分公益法律工作)
各位同事、志愿者、各合作伙伴、各位师友:
2011年4月29日傍晚,北京公益律师李方平在商谈过一桩就业歧视公益诉讼案之后失去联系,当晚李方平的家人向110报警,后又向海淀区羊坊店派出所报案,报案获受理。
至5月1日下午5:30,李律师失去联系已超过48小时,李方平家人电话询问羊坊店派出所,派出所称仍无任何有关李律师的音讯。特此告知。
今天,我们陆续又收到大量的各界来电、来信,询问李方平律师的消息,表达了对李方平长期从事的反歧视、反垄断、服务弱势群体等公益法律工作的钦佩和赞赏,并表示了对李方平家人的慰问,以及表示愿为寻找李方平律师助一臂之力。在此表示诚挚的谢意!
附:李方平近年所从事的部分公益法律工作
《城市快报》:天津乙肝歧视第一案开庭报道(2006年6月14日。注:该案被评为2006年全国十大影响性诉讼之首)
http://news.sohu.com/20060614/n243718507.shtml
《南方周末》:关于消除“乙肝歧视”的公民意见书(胡星斗、李方平,2006年10月17日)
http://www.infzm.com/content/trs/raw/15697
《中国青年报》:律师医生“公民提案”建议审查导致乙肝歧视的15部法规(2007年3月13日)
http://zqb.cyol.com/content/2007-03/13/content_1697196.htm
《北京晚报》对我国乙肝隐私侵权第一案的立案报道(2008年3月5日)
http://beijing.qianlong.com/3825/2008/03/05/2821@4334655.htm
《法制早报》:协助河北邢台“艾滋”母子向医院讨公道(2006年4月16日。注:该案被评为“2006年河北省十大法治事件”)
http://news.sina.com.cn/c/2006-04-16/14389633949.shtml
《法制日报》:中国艾滋病就业歧视第一案(2010年08月26日)
http://www.legaldaily.com.cn/society/content/2010-08/26/content_2261462.htm?node=20771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关于中国基因歧视第一案的开庭报道(2010年2月2日):
http://news.sina.com.cn/s/2010-02-02/075619610202.shtml
北京电视台《首都经济报道》:残疾人状告地铁 呼吁出行无障碍(2007年12月4日)
http://www.btv.org/btvweb/07btv5/2007-12/05/content_248312.htm
《杭州日报》:中国反垄断第一案正式立案 北京网通成被告(2008年9月19日)
http://news.hsw.cn/2008-09/19/content_10296132.htm
《北京青年报》:律师诉中石化违反《反垄断法》(2008年12月7日)
http://bjyouth.ynet.com/article.jsp?oid=46481428
《东方早报》:退票新规第一状:火车票不退,迟到旅客起诉北京铁路局(2010年12月7日)
http://sh.focus.cn/news/2010-12-07/1123294.html
《新京报》:两公民上书高法建议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06年03月21日)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6-03/21/content_4324948.htm
《新快报》:小保安许霆ATM机取款案被判无期徒刑,律师向全国人大递交公民建议书(2008年1月9日)
http://baike.baidu.com/view/1094945.htm
《上海法治报》:李方平律师参与发起义务服务三鹿奶粉受害家庭的“志愿律师团”(2008年9月23日)
http://old.jfdaily.com/news/xwsh/200809/t20080923_388826_2.htm
新华社:李方平律师向工信部申请预装“绿坝”软件公开听证(新华社北京2009年6月15日电)
http://it.sohu.com/20090616/n264549691.shtml
陆军
2011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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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信(二):公益律师李方平失去联系超过24小时,家人报案已获受理
各位同事、志愿者、各合作伙伴、各位师友:
2011年4月29日傍晚,北京公益律师李方平在商谈过一桩就业歧视公益诉讼案之后失去联系,当晚李方平的家人向110报警。4月30日上午,根据110的指引,李方平的家人在朋友陪同下先后赶往北京市朝阳区东风派出所和海淀区羊坊店派出所报案。报案已获受理。特此告知。
李方平家人、朋友一行首先去往李方平律师居住地所在派出所——朝阳区东风派出所,这里的值班人员简单问询了出事经过之后表示,不应当到居住地派出所报告,而应当到案发地派出所报案。随后,李方平家人和朋友一行又赶往案发地派出所——海淀区羊坊店派出所。
在羊坊店派出所,李方平的家人和朋友叙述了出事经过,并表达了对李方平人身安全状况的担忧,该派出所的值班人员做了询问笔录,值班人员并表示,李方平失去联系二十个小时,本达不到受理标准,但属于特殊情况,所以予以了受理。
至今天下午五点半,李方平律师失去联系已经超过24小时,仍无任何消息。
一天以来,我们收到了大量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残疾人、律师、学者、记者的电话、短信和邮件,对李方平律师的人身安全表示关切,对李方平律师所从事的公益法律工作表示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陆军
2011年4月30日
告知信(一):公益律师李方平失去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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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法律顾问、著名公益律师李方平,今天失去了联系,特此向您告知!
2011年4月29日下午,李方平律师前往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商讨保定长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案件。下午5时15分左右,案件谈完之后,李律师离开了北京益仁平中心。约十五分钟之后,我们接到李方平家人电话,称李律师刚刚给她打电话,说在益仁平中心楼下有一批人要将李律师带走。据李律师家人说,李律师电话的语气非常急切,而且电话只通话了一两句就被突然挂断,有可能被绑架。其后,我们不断拨打李律师电话,均未能拨通。李律师家人已经报警。
李方平律师是我国反歧视领域最著名的公益律师之一,长期关注乙肝病毒携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血友病患者等弱势群体的平等权利。近期,李律师代理了中国艾滋就业歧视第一案,协助了安徽的一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起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因为这位感染者在当地教师招聘考试中被抽血化验出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后遭淘汰。该案被当地法院一审、二审判决败诉后,4月25日又向安徽省检察院提起了申诉。除此之外,李方平律师还代理了中国乙肝隐私侵权第一案、中国基因歧视第一案、全国首起无障碍设施诉讼案、河北邢台输血感染艾滋病案等多起公益诉讼,发起中国反垄断第一案,并曾发表多篇“公民建议书”,建议消除乙肝歧视、城乡差别待遇等问题。李方平律师的公益诉讼工作,受到了公众的广泛赞誉,国内媒体对李律师的采访报道多达几千篇。
李方平律师代理的公益诉讼,通常是代理弱势群体起诉强势单位(如:大企业、事业单位、行政部门等),因而得罪的强势单位很多,我们对于李方平律师是否遭到打击报复感到极为忧虑、我们对李方平律师当前的人身安全状况极为忧虑,我们期待李律师家人的报案能够引起治安部门的重视,使得李律师能够尽快安全回到家中。
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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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29日
告知信:公益律师李方平失去联系超过24小时,家人报案已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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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29日傍晚,北京公益律师李方平在商谈过一桩就业歧视公益诉讼案之后失去联系,当晚李方平的家人向110报警。4月30日上午,根据110的指引,李方平的家人在朋友陪同下先后赶往北京市朝阳区东风派出所和海淀区羊坊店派出所报案。报案已获受理。特此告知。
李方平家人、朋友一行首先去往李方平律师居住地所在派出所——朝阳区东风派出所,这里的值班人员简单问询了出事经过之后表示,不应当到居住地派出所报告,而应当到案发地派出所报案。随后,李方平家人和朋友一行又赶往案发地派出所——海淀区羊坊店派出所。
在羊坊店派出所,李方平的家人和朋友叙述了出事经过,并表达了对李方平人身安全状况的担忧,该派出所的值班人员做了询问笔录,值班人员并表示,李方平失去联系二十个小时,本达不到受理标准,但属于特殊情况,所以予以了受理。
至今天下午五点半,李方平律师失去联系已经超过24小时,仍无任何消息。
一天以来,我们收到了大量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残疾人、律师、学者、记者的电话、短信和邮件,对李方平律师的人身安全表示关切,对李方平律师所从事的公益法律工作表示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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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方平律师是我国反歧视领域最著名的公益律师之一,长期关注乙肝病毒携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血友病患者、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平等权利。近期,李律师代理了中国艾滋就业歧视第一案,协助了安徽的一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起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因为这位感染者在当地教师招聘考试中被抽血化验出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后遭淘汰。该案被当地法院一审、二审判决败诉后,4月25日又向安徽省检察院提起了申诉。除此之外,李方平律师还代理了中国乙肝隐私侵权第一案、中国基因歧视第一案、全国首起无障碍设施诉讼案、河北邢台输血感染艾滋病案等多起公益诉讼,发起中国反垄断第一案,并曾发表多篇“公民建议书”,建议消除乙肝歧视、城乡差别待遇等问题。李方平律师的公益诉讼工作,受到了公众的广泛赞誉,国内媒体对李律师的采访报道多达几千篇。
李方平律师代理的公益诉讼,通常是代理弱势群体起诉强势单位(如:大企业、事业单位、行政部门等),因而得罪的强势单位很多,我们对于李方平律师是否遭到打击报复感到极为忧虑、我们对李方平律师当前的人身安全状况极为忧虑,我们期待李律师家人的报案能够引起治安部门的重视,使得李律师能够尽快安全回到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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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黄铮关于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派出所警员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投 诉 信
尊敬的深圳市福田区公安分局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市局警务督察大队:
我叫黄铮,男,**岁,家住********。
2010年4月5日,本人和其他4位义工为了在清明节悼念死于乙肝歧视的青年周一超和同一事件中死去的公务员张文伟,于当天10时始在深圳市莲花山公园内手捧鲜花和两人的照片,开始登山做纪念活动,登山沿途向市民赠送乙肝公益科普资料《乙肝十问十答》。登上莲花山顶后,我们5人先后向小平铜像敬献了鲜花,表达了对伟人的纪念之情。献花后5人向市民赠送乙肝传染途径和防治方法的科普资料,此时三名莲花派出所的警察(其中一名警号为056675,姓冯)出来阻止我们的公益活动,并要求我们去派出所接受调查,我们到达莲花派出所后,三名警察无视法律的规定和人民警察的办案规则,在没有任何口头或者书面的传唤决定的情况之下即把进行公益科普的5人当作犯罪嫌疑人对待,除了长达三个小时的笔录调查工作外,还强行要求采集5人的十指指纹和正侧面照片信息,完全把热心公益的义工当作犯罪嫌疑人和违法分子对待。
本人认为:
一、莲花派出所警察非法限制义工人身自由,严重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指纹信息工作规定》等法律文件。
莲花派出所三名警察办事程序违法,没有向公民出示警察证,没有出示合法的口头或者书面传唤手续,把正常公民当作犯罪嫌疑人对待,采用对犯罪嫌疑人才需要采集的指纹和照片信息,严重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指纹信息工作规定》等法律文件,属于知法违法、执法犯法,严重侵害了宪法和法律赋予5名公民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的基本权利,对我们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违反了公安部门警风警纪的要求。如果对此种行为不加以处罚,显然将严重损害公安部门塑造良好警察形象的努力。
二、莲花派出所警察阻挠乙肝公益科普工作,公然破坏中央政府的乙肝政策。
本人长期义务从事公益科普活动,事迹多次被省内外媒体报道,本人对政府的乙肝政策比较熟悉。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乙肝歧视问题,2010年2月10日,国家人保部等国务院三部门联合发布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宣布禁止乙肝歧视。在该《通知》中还明确宣布:“加强乙肝防治知识和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
本人响应中央号召开展公益科普活动,本应受到各级政府工作人员的支持和鼓励,然而,深圳莲花派出所警察不但不以实际行动拥护政府的政策,反而采取阻挠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来对待公益志愿者,公然破坏中央政府的乙肝政策和科普政策。如果对此种行为不加以处罚,显然将使党和政府的政策变成一纸空文。
三、莲花派出所警察阻止正常的悼念活动,破坏公序良俗,破坏中央政府提倡传统祭祀节日的方针政策。
4月5日清明节是中国传统祭祀节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这一传统节日,在这一天组织祭拜黄帝、祭奠革命先烈,悼念赴海地维和牺牲的警察官兵。而且,中央近年来还专门在清明节这天放假,以提倡传统祭祀节日。我们响应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这一天举行正常的悼念活动,本应得到政府工作人员的支持和鼓励,然而三名警察和莲花派出所不但不支持鼓励,反而滥用职权无理阻挠。如果这种行为不予以处罚,显然将大大有损党和政府弘扬传统节日的方针政策。
综上所述,鉴于警号为056675的冯姓警察等三名警察严重违反相关法律,破坏中央政府加强科普工作的政策,破坏中央政府提倡传统祭祀节日的方针,对我们造成严重伤害。经咨询法律人士意见,特此向贵部门举报,希望贵部门能查清楚事实,严肃查处三名警察违法执法、侵权执法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对三名警察进行处理,并责令其对我赔礼道歉。
同时三名警察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莲花派出所作为所在单位也要承担单位责任,派出所领导应该承担领导责任。望贵部门责令莲花派出所对我赔礼道歉。
本人将保留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投诉的权利。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公安分局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市局警务督察大队
投诉人:黄铮
2010年 4月11日
联系电话:137********
附一: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人大常委会2005年8月28日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公安机关指纹信息工作规定》
公安部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九日印发,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十指指纹信息的采集范围:
(一)经人民法院审判定罪的罪犯;
(二)依法被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人员;
(三)依法被行政拘留或者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出入境管理行为被依法予以其他行政处罚的人员,但是被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除外;
(四)依法被强制戒毒的人员;
(五)依法被收容教育的人员;
(六)依法被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七)依法被继续盘问的人员;
(八)公安机关因办理案(事)件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采集指纹信息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起施行
第九条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到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附二:新浪网相关报道
“愿天堂没有乙肝歧视”
来源:新浪网-深圳新闻
http://gd.news.sina.com.cn/news/2010/04/06/863016.html
摘要:昨日,在莲花山公园山顶广场,五名年轻人用散发乙肝病毒常识传单并低头默哀的方式,悼念因遭受乙肝歧视而逝去的人们。活动参加者一度被警方带走,做完笔录后获释。
深圳读本见习记者文婷 报道
昨日,在莲花山公园山顶广场,五名年轻人用散发乙肝病毒常识传单并低头默哀的方式,悼念因遭受乙肝歧视而逝去的人们。活动参加者一度被警方带走,做完笔录后获释。
这群年轻人都来自于民间反乙肝歧视领军网站———“肝胆相照”,现实中他们也是乙肝病毒携带者。组织者黄诤说,纪念逝者最好的方式就是进行科普维权,让正确认识乙肝的人多一点,受到歧视的人少一点。只要坚持不懈,歧视终将消失,这是对逝者最好的告慰。
在悼念活动进行到一半的时候,数名警察出现将五名年轻人以及记者带去莲花派出所。截至当天下午3时30分,记者收到黄诤的短信:“只是做了些笔录,态度还好。现在让我们各自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