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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

业绩对赌

上市过程困难

特殊权利条款


在资本市场中与私募股权投资(PE) 签署对赌协议已成为多数企业为快速融资发展的重要途径,对赌协议是对企业未来发展的正反两种或然性的约定,达到预期目标则双赢、未达目标则可能面临两败俱 伤。对赌标的一般有财务业绩、非财务业绩、上市时间和企业行为四种形式,如协议到了约定执行的期限,融资方无法达到对赌标的设置的指标,则融资方需对投资 方进行相应的补偿,包括现金补偿、股份补偿、股份回购等形式。俏江南与鼎晖的“上市对赌”是个比较经典的案例,因俏江南连环触发了股份回购条款、领售权条款和清算优先权条款而导致张兰一手创办的公司完全易手他人。可见,签署对赌协议需对其条款严格把控,否则看似简单的条款都可能成为导致企业翻天

投资人为什么选择向PE投资,而不是其他的投资或理财形式,原因可能林林种种,但任何一个投资人都不会否认的原因是,基于对私募基金提供超额收益率的预期。虽然这种预期因投资人和投资领域而异,但不应低于其他近似无风险的投资的收益率。因此,在PE有限合伙协议的分配条款中,普遍约定了优先收益(Preferred Return)或门槛收益率(Hurdle Rate)。国外统计数据显示,PE的协议条款中出现优先收益约定的比率比在VC中高的多。根据2009年道琼斯PE合伙协议条款分析统计的数据,只有6%的PE不给LP优先收益(不设定Hurdle Rate)。老牌私募KKR原先也属于这少数派,但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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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境外并购与普通境外并购的区别

按收购主体是否是上市公司为标准,境外并购可简单地划分为上市公司境外并购和非上市公司境外并购(普通境外并购)。与普通的境外并购相比,上市公司境外并购除了需要符合发改委、商务部、外管局和国资委等多个部门的常规监管要求外,同时还需要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信息披露的要求;若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或者上市公司在整个境外并购交易中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则整个审批流程和信息披露要求相对更加复杂和严格。除此之外,两者在工作方式上亦有所区别,普通的境外并购,从尽职调查到收购协议的谈判、签约,通常由国外中介机构牵头,国内律师仅负责配合国内审批环节,而在上市公司的境外并购中,整个交易方案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的审批,境外标的资产的信息披露是否充分、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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