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者均有破产的含义。在破产法中,这些术语的用法因各国规定不同而各有差异。
在美国,bankruptcy可适用于个人与公司,可指作为资不抵债者,即债务人或破产人的个人可据此调整债务,获得重新开始机会之司法程序。
在英国和香港,bankruptcy只适用于个人或无限责任公司,而并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在香港是规定在CAP
6的BANKRUPTCY ORDINANCE。适用于公司的破产为另一套程序,即 winding up,规定于CAP
32的公司条例之中。
公司的winding-up(破产)程序与bankruptcy
有很多类同处,其差异仅在于bankruptcy最终是以解除债务人的债务为目的,而 winding-up(或
insolvency)则导致公司解散(dissolution),终止其在法律上的存在。
而
insolvency是破产过程中的一个程序,即“资不抵债”,指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法院宣布其为insolvent,由此开始破产的正式程序。在表示“破产”时,其既可适用于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