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未能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义务 校园内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应担责
【案情】
2003年6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谢某(15岁)在仙游县泉山初级中学与该校学生林某(15岁)发生口角后,便从从校园内随手捡到的镀锌管殴打毫无反抗的林某头部,致左眼受重伤。被害人林某在仙游县医院和厦门眼科中心住院治疗41天,并到北京同仁医院门诊就诊,共花医疗费34514.50元,经仙游县公安局鉴定,林某左眼部受伤后眼球结构基本破坏,经积极手术治疗,四个月后视力无法恢复,经检OS光感,其的损伤为重伤,属七级伤残。案发后,谢某的父母支付给受害人父母赔偿款11000元。
【审判】
仙游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在校园内与同学发生口角后,持械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谢某作案时未满十六周岁,在持镀锌管殴打被害人林某身体时,伤害其左眼致重伤具有偶然性,且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