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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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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文
(2018-01-21 17:32)
由于不明原因,判决书次序出现混乱,在未改正之前,请大家按循序阅读,对此不便,恳请谅解!
(2017-02-28 11:30)

开庭通知

北京市高院将于3月6日上午九时开庭审理季承诉北京大学“原物返还案”。请大家关注,市高院是如何判处一中院制造的“葫芦案”的,看高院能不能将这个葫芦案变为正确的判决,将公平和正义归还于民!

季承将在庭上发表上诉词,彻底揭穿一中院的'葫芦案”。这是他打破沉默首次在庭审上发言。​

很有看点!


市高院:建国门外南大街十号​

(2016-11-24 14:31)

 

王如诈骗大侠的新花样——

                        香港注册的“季羡林基金会”

 

王如在北京制造的所谓“季羡林基金会”,被北京市民政局于20164月宣告取缔(见北京日报2016.4.1310版公告)。没多久,她又以同样手段,骗得了香港人士曾昭询先生的信任,在香港警务处注册了一个“季羡林基金会”(0057477号)。当然,这个港牌“季羡林基金会”同样也是不合法的。

可悲的是,曾昭询先生虽然被骗,却执迷不悟,对王如的骗局深信不疑。他没有进行任何调查核实,就对王如称赞有加。他说,王如是仗义的“大侠”,说北京民政局是“制造敌人”,说季承是“国家级败家子”,说北京一中院是“枉法裁判收监”王如,等等。在王如的蛊惑下,曾昭询先生竟写了一篇所谓檄文“季羡林大师遗产必须全部归基金会

(2016-09-30 09:42)

满园银光闪闪

                                             

透过我居室的窗户,透过层层树木的遮挡,我看到小区院子里闪闪的银光。

那是什么东西在发光?

定睛看时,知道那是老年人的头发。一丛丛,一丛丛在游动。

我知道是老年人在散步。前面一从速度尚快,估计也得有七十岁上下了吧。

接下来的一从,速度就慢了下来。细看是一位年纪较大的男士,手里拄着拐杖,一颠一颠地、艰难地在走动。有八十岁了吧?应该的。

再看过来的一从,行进速度较前者为快,可是却不见她走动。原来,她是坐在轮椅里的,由黑发人推着。猜来应该有九十岁上下。啊哦,不一定,有些较年轻的人早早地就已经坐在轮椅里了。

银光闪闪,满园里闪烁着银色的光。

是季羡林先生自己改变了捐赠字画的意向

 

季羡林先生改变捐赠字画的意向,并不是偶然的,也不是季承我挑唆的,而是他自己的决定。他从来也没有提出要撤销捐赠协议。

怎么证明?请看我和他于2008117日见面后事情的发展,就可证明。以下事实,都根据我的日记整理。

0810月份发生了张衡举报季羡林先生文物流失事件。北大怀疑季承是张衡的背后指使人,进行暗地司法调查。此事引起季羡林先生对于暂存在北大的字画流失和个人安危的高度警觉。

08117  当日见面时,季羡林先生就说,不让人家父子见面于人情不和,天理难容。我不明白他们是怎么想的。

接着就说,偷画他几年前就觉察到了。他们当着你的面叫爷爷,后面就偷你的画。不用成立什么调查组,很清楚嘛。他感到自己人身安全受到威

反思“无奈的选择”

 

2010827日,我写了一篇博文,如下:

无奈的选择

——我不想和北大打官司,但这可能是他们的愿望,对他们也最有帮助

 

遗产事件已经快走到尽头了。

我对北大在处理这件重要事件上的态度,真是只有“无奈”二字可以形容!堂堂的最高学府,竟成了最官僚的衙门。他们像大象,刺不痛,推不动。它们像独立王国,任意作为,不讲信义。

对我们党政有关部门在这件事情上的作为,同样也只有“无奈”二字可以奉送!它们只有禁令,却不管是非曲直,不做化解矛盾的任何工作。

这里,我不想再次叙述事情的内容和经过,仅就

“葫芦案”中的北大

 

既然称之为“葫芦案”,北京大学作为被告一方,当然难免其咎,其违法之处多多。然而,法庭对此视而不见,一概不予追究,袒护包庇之情显而易见,令人不能容忍。

北京大学违法之处,兹举数例如下:

违法之一,在李玉洁等人的蛊惑下,不征求继承人的意见,不做析产,就和季羡林先生签订所谓捐赠协议;协议并不成立,硬说它合法有效;

违法之二,没有任何手续,就把季羡林先生的大量物品以保管的名义当作捐赠物纳入囊中;

违法之三,没有征得季羡林先生和我的同意,就把他的存款单(唯独没有现金,连一分钱的现金都没有)、工资卡、身份证、户口本以及三处住宅的钥匙,包括内部物品等统统掌握在自己手中;

违法之四,归还钱财时,没有任何帐目;

违法之五,归还三处住处时,竟要进屋清点,造册,随意选取他们想要的物品,并借口安全问题,以代为保管的名义取走大量珍贵文物,硬说是捐赠品,至今拒绝归还;

违法之六,在北京大学所谓代为

季羡林之子说开

 

近日,在一次售书活动上,主持人问了我一个问题:“您如何看待‘季羡林之子’这个称呼?”

问题有点突兀。

“季羡林之子”有什么特殊含义吗?我脑子里的思维在活动。

但凡是男人,一定是“XXX之子”,难道在我这里,这种称呼就会有特殊的含义吗?

很快,我就有了结论。是的,对于我来说,这个称呼确有特殊含义。于是我就做了以下的回答。

我说,首先我应该为得到大家给我的这个称呼感到荣幸,因为这个称呼把我和季羡林先生连在一起,沾光呀,如何不荣幸?如果简直称呼“季承”,那谁知道是哪个鬼季承!

可是,细想一想,“季羡林之子”虽然明确无误地指的是我,难道它就一定是一个好称呼吗?用这个名称称呼我的难道都是善意的吗?

再细想一下,是的,肯定有善意者。为了方便,又为了明确其人的身份,使用这个称呼比较好。

(2016-09-19 11:00)

“葫芦判决”的硬伤

 

北京市一中院对我诉北京大学“原物返还”案做出的判决,我称它是“葫芦判决”。判决书太长,有25页之多,看似振振有词,实则虚弱不堪,有许多硬伤,隐藏其中,避实就虚,掩人耳目,把一份不合法、不成立、无效、没生效的合同,强词夺理,硬说成合法有效。把一桩本应该民胜官败的官司硬判成民败官胜。用“葫芦判决”形容它绝不为过。

请看它的硬伤:

硬伤之一,违背公益法,硬说一般捐赠是公益捐赠,谁都不能撤销;

硬伤之二,违背继承法,硬是回避析产这一问题,那就是说说不析产也合法;

硬伤之三,违背合同法,硬是把没有捐赠目录说成是有细目;

硬伤之四,违背合同法,硬说没有生效是生效;

硬伤之五,违背捐赠法,硬是把保管说成是交付;

硬伤之六,违背公安法,硬是把私自清点民宅,用欺骗手法拿走的物品当做捐赠物品,强行并入捐赠物之中;

硬伤之七,违背事实,硬说季承要求撤

“葫芦案”背后的惊天秘密

 

北京一中院判出了一个“葫芦案”,我有明确的根据,这并不是他们的初衷。

话从何说起?请我为你道来。

在开庭宣判之前3天,主审法官找我、我的律师和北大分别做了谈话,这应该看作是“打招呼”,是法院工作周到细致的表现,是应该做、应该肯定的事。

法官说,你不要期望过高,不能说什么“全胜”,怎么会有全胜?但是,你也没有败诉,你有50%胜诉的可能。法官说,他也向北大严肃地说明了,不要太过于强调公益捐赠。等等。

然而,3天后的判决却判我败诉,而且是100%败诉!

奇怪的是,事后法院立即表示他们压力太大,不得不如此判决,歉疚之意明若观火。

那么奇迹是如何发生的?压力又从何而来?

据了解,谈话第二天,上面(北京市委、市高院)有人来到法院,示意法院要如此判决。法院于是只得改变初衷做出如此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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