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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后利润分配

杂谈

按照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缴纳了所得税之后,其税后利润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3.提取公益金;

     4.支付优先股股利;

     5.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6.支付普通股股利。

     上述利润分配各项目的具体内容分述如下:

     (一)弥补拿业以前年度的亏损

     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可以用亏损年度后连续5年的税前利润弥补。在5年内未能弥补的亏损,从第6年起只能用税后利润弥补,以体现企业作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法定盈余公积是企业按照一定比例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资金。它既是保全企业资本、防止因滥分利润而损害债权人的需要,也是企业为了扩大再生产而通过内部积累资金的需要。具体而言,法定盈余公积金的用途是:(1)弥补亏损;(2)转增资本金。法定盈余公积按照税后利润减去用于罚没损失和弥补亏损后余额的10%提取,当其累计金额已达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转增资本金以后,其余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三)提取公益金

     公益金是企业按照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用于职工福利设施支出的资金。这是鉴于企业的利润创造与企业全体员工的努力和奉献密切相关,并且企业经营效益的进一步提高也有赖于人力资源的再生产考虑的。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有必要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部分资金,用于改善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条件。但是,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这项分配支出不应再由企业负担。

     公益金的提取比例为5%~10%。

     (四)支付优先股股利

  优先股股利是指企业按优先股发放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约定的股息率或金额发放给优先股股东的报酬。由于优先股股东拥有股息分配的优先权,因此,普通股股东分派股利时,要以付清当年或积欠的优先股股利为条件。优先股股利的分派必须在普通股股利的分派之前。

     关于优先股的股利率、是否参与企业分红、是否累积计算等具体内容,一般必须在优先股发行章程、协议的条款中作出明确规定。

     (五)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任意盈余公积是指企业出于未来发展的需要,或基于比较谨慎的财务策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资金。相对于法定盈余公积而言,任意盈余公积没有规定的提取比例,不受外力强制,体现了自愿性。也就是说,计提与否及计提多少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财务人员可以随心所欲地计提任意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的提取必须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或根据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进行。

     任意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较灵活,但其性质属于已拨定用途的资金,这样就减少了对普通股股利分配的数额,起到控制向普通股股东分配股利及调整各年股利分配波动的作用。而对普通股股利分配的这种限制来自企业管理部门,目的是为了使企业在未来能更好地发展,其意义是重大的。

     (六)支付普通股股利

     普通股股利是指企业按照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股利率或每股股利金额,向普通股股东发放的投资报酬。普通股股利的实质是企业财富中属于普通股股东的那一部分盈余收益。因此,股利的来源是企业的盈利,即会计账面上必须要有税后盈余,这是股利分配的前提。

     根据我国股份制企业的规定,若企业当年无利润,一般不得向股东分配股利。但是,企业盈余弥补亏损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按股票面值的较低比率用盈余公积金支付股利,以维护企业信誉,避免股价发生大幅度波动。===============================================================================

 

亏损弥补和利润分配的顺序管见

 

亏损弥补和利润分配是财务与会计中的重要问题之一。但是,我国现行会计法规对于亏损弥补和利润分配的规范或者不明确,或者容易产生歧义,影响了会计信息的质量。

  一、亏损弥补的来源和顺序

  我国关于亏损弥补的会计法规主要有《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企业会计制度》等。

  《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这条规定没有阐明亏损弥补的顺序,但可以从行文中推断,法定公积金补亏在当年利润补亏之前。该条规定应注意的问题是,亏损弥补的对象不是上一年度亏损额,而是上一年度末(累计)未弥补亏损额,因为上一年度亏损额显然首先用上一年度期初未分配利润弥补,这样弥补后上一年度末可能不但没有亏损,而且有未分配利润。

  《公司法》第179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该条规定说明,公积金可以弥补亏损,但是并没有明确公积金是单指法定公积金,还是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和资本公积之和。从《公司法》行文的顺序推断,似乎应是后者。但问题是,对这三个公积金弥补亏损的顺序仍未交待清楚。另外,《公司法》中的“法定公积金”与《企业会计制度》中的“法定盈余公积”用词不一致。

  《企业财务通则》第31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五年内用所得税与利润延续弥补。延续五年未弥补的亏损,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这条规定很容易使人产生误解,因为它没有明确指出,此条所规定的年度亏损是指缴纳所得税后出现的亏损。会计上出现年度亏损不一定就会出现纳税亏损,会计上有年度利润也不一定就不会出现纳税亏损,因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以年度利润为基数按照税法调整得出的。会计上的年度亏损显然首先用本年度期初未分配利润弥补;会计上亏损弥补的对象应当是上一年度末(累计)未弥补亏损额,即现行会计制度中“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账户的年初借方余额。

  《企业财务通则》第31条所规定的内容应该由税法规范。《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11条对年度纳税亏损弥补的规定是:“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财务通则》第32条规定:“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按照国家规定转增资本金等。”但在此没有提到任意公积金,也没有说明资本公积、法定公益金是否可以弥补亏损,若与《公司法》第179条相对照,则对此仍有疑问。可以看出,《企业财务通则》对会计亏损弥补的来源和顺序的规定并不明确。

  《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第65条指出,盈余公积金(包括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但同样没有说明资本公积、法定公益金是否可以弥补亏损。可见,该规定对弥补亏损的来源和顺序的规定也不明确。

  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3号-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程序及信息披露》(以下简称《问答》)对上市公司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和顺序作了规定,即:①公司当年对累计亏损的弥补,应按照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的顺序依次弥补。法定公益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②公司采用上述方式仍不足以弥补累计亏损的,可通过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及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部分加以弥补。

  《问答》明确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累计亏损弥补的来源和顺序,解决了《公司法》及财务会计制度没有明确规范的问题。但是《问答》仅对公开发行证券公司有效,而对于其他公司仍然没

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问答》规定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可以弥补亏损,也值得商榷。因为股本溢价是股东对公司投入资本的一部分,我国计入股本的投入资本仅是股票股数乘以股票面值,而股票面值仅是1元,因此大部分投入资本被计入股本溢价。用股本溢价弥补亏损等于是用投入资本弥补亏损,会产生不良后果。

  笔者对弥补亏损的来源和顺序的理解如下:

  1.如果本年度有年初未分配利润(“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贷方有期初余额),那么本年度的会计亏损自然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账户,由年初未分配利润弥补。弥补结果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出现贷方余额,即为年末未分配利润;若该账户出现借方余额,即为年末未弥补亏损。

  2.对于上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在本年度应按照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的顺序补亏,但弥补亏损后的法定盈余公积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3.若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仍不足以弥补亏损,再用资本公积中的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货币资金折算差额等非准备项目弥补亏损。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或资本)溢价、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等项目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4.若上述项目仍不足以弥补亏损,则用计提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前的本年度利润弥补亏损。

  5.不应将会计亏损的弥补和年度纳税亏损的弥补混为一谈。年度纳税亏损的弥补应在税法中规定。因年度纳税亏损弥补情况不能在《企业会计制度》所设置的会计账户中清晰地得到反映,所以建议在账户外设置“年度纳税亏损弥补登记簿”,详细记录年度纳税亏损的弥补情况。

  二、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按照该条规定,公司应直接分配当年税后利润,并且直接根据税后利润的规定百分比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而实际情况却是:如果公司有年初未弥补亏损,应先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的税后利润才可以作为基数提取法定“两金”;如果公司有年初未分配利润,那么年初未分配利润与本年税后利润之和才是可供分配利润,当年税后利润才是计提“两金”的基数。

  《企业财务通则》第32条对企业利润分配的顺序作了如下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①被没收财物损失,违反税法规定支付的滞纳金和罚款。②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③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④提取公益金。⑤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上述规定存在如下问题:

  1.企业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的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应计入营业外支出,在税前列支。这一点已经在《企业会计制度》等法规中得到了纠正。

  2.企业的税后利润并非直接用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而是先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的某些项目弥补亏损,若仍未能弥补,才用税后利润弥补。

  3.该条规定尚不能明确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的基数。

  《企业会计制度》第110条对利润分配的顺序有如下规定:“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可供分配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①提取法定盈余公积;②提取法定公益金。”

  上述利润分配的顺序仍不清晰。按照条文理解:可供分配的利润=本年度净利润+年初未分配利润+其他转入,或者=本年度净利润-年初未弥补亏损+其他转入。前一等式不正确,因为在年初有未分配利润的情况下,没有“其他转入”;后一等式正确,但仍未明确利润分配的顺序。

  笔者对利润分配顺序的理解如下:

  1.如果年初有未分配利润,并且本年度有净利润,那么,年初未分配利润加本年度净利润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可供分配利润的分配顺序是:①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按净利润的规定比例提取);②提取法定公益金(按净利润的规定比例提取);③可供分配的利润减去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后,为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再按下列顺序分配:①应付优先股股利;②提取任意盈余公积;③应付普通股股利;④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2.如果年初有未分配利润,本年度有亏损,且两者相加为正数,即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公司可视具体情况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如果两者相加为负数,即为年末未弥补亏损,待下一年度继续弥补。

  3.如果年初有未弥补亏损,且本年度有净利润,那么应按照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有关项目)的顺序弥补亏损,若仍不足以弥补亏损,再用本年度净利润弥补。本年度净利润减去弥补亏损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可供分配利润的分配顺序与第一种情况相同,但计提“两金”的基数不再是净利润,而是可供分配的利润。

  4.如果年初有未弥补亏损,且本年度有亏损,那么两者合计数为年末未弥补亏损,待下一年度继续弥补亏损。

  《公司法》规定,法定公益金从年度净利润中提取,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因此,法定公益金在未使用前不能用于弥补亏损。但法定公益金被用于职工集体福利从而转入一般盈余公积以后,可以用于弥补亏损,因为法定公益金同样来源于利润的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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