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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 > 财会实务类 > 会计技能辅导 > 记账技能

对于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根据捐赠物的不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三种不同的规定:

  (1)接受捐赠物为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2)接受捐赠物为无形资产时,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3)接受捐赠物为未限定用途的财物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应区分货币资金捐赠和物质资产的捐赠分别进行处理。

  一、接受货币资金捐赠的核算

  事业单位接受的如果是非限定用途的货币资金捐赠,根据现行会计处理规定应当将其直接记入“其他收入——捐赠收入”贷方,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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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cview.net/3/03/01/01/acview124344.html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通知对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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