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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表于《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
自康德提出自律的道德理论以后,经皮亚杰、科尔伯格的推动,自律理论已经在道德教育理论体系中占据了重要的位置。康德把自律作为道德教育的唯一法则,“意志的自律是一切道德法则所依据的唯一原理,是与这些法则相符合的义务所依据的唯一原理。”[1]35科尔伯格把道德自律作为道德发展中的一种类型,认为道德判断有一个从他律到自律的发展过程,道德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促使儿童的道德达到自律水平。对于自康德到科尔伯格的自律道德理论,诸多学者对其内在逻辑以及实现的可能性提出质疑,有学者认为,这种道德自律论尽管有着深刻的合理性,但其内在逻辑是自相矛盾的,严重地背离了道德生活内在规律,不但使个体所背负的道德责任严重超载,而且使道德建设路径过于偏狭,严重地阻碍着道德建设绩效的根本提升。[2]有学者认为,自律仍然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只不过是用内在强制取代了他律的外在强制。自律中的强制因素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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