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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中对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等待遇的规定
信息来源:法务部 更新时间:【2011-9-23】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各地原有政策通常均规定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用人单位负担,此规定无疑可以直接减轻企业负担,是绝对的利好消息。但《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对此规定的实际执行情况并不乐观。笔者认为,目前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亟待解决:
一、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具体标准问题
通常理解,“丧葬补助金”是职工死亡后安葬和处理后事的费用,“抚恤金”是职工死亡后给予其家属的经济补助和精神安慰。
《社会保险法》没有规定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目前,上海市明确由养老基金支付,但具体支付标准等仍在制定中;北京市则直接明确“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笔者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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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工持股会社团法人内部职工持股南通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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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职工持股会的性质及其相关问题
职工持股,是指公司职工依托于一定的法律主体而持有本公司股份而成为公司所有者的投资行为。我国现行的职工持股是与国际性有公司股份制改造相伴而生的,是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型向市场化转轨,公司改革由调节政、企之间的分配关系向公有公司的产权结构调整深化而产生的。如果说, 我国股份制的发展以1984年为第一波,那么,职工持股的初潮约在1992年形成。在这10年左右的时间中,职工持股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92年底到1995年底。该阶段以存在量折股、增量入股方式,将小型国企和集体企业的存量资产折价入股,同时吸收职工现金投资入股,将原企业改造成股份合作制公司(企业);在大中型国有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吸收内部职工参股,建立由国家股、法人股内部职工股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在此期间,1992年5月15日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生产办公室联合发布了《股份制公司试点办法》,为股份制公司提供了一个比较系统的制度供给。文件将股份制试点称为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的股份制试点,说明内部职工持股在股份制改革中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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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被保险人保险金第三者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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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新保险法。其中,第六十五条对原保险法第五十条关于责任保险的规定作了重大修改,第六十五条在原保险法第五十条两款规定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两款规定,所增加的内容理顺了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三者在责任保险赔偿上的关系,突出了对第三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使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规范更加完善,在网络上受到了广泛的好评。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就如何理解和适用新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谈两点认识。
一、明确赔偿保险金的请求权归属,理顺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在赔偿程序上的关系
新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保留了原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如下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实践中有些人认为,据此规定,第三者对责任保险的赔偿金有请求权,即第三者可以直接起诉保险公司。但这只是一个授权性质的规定,依据这个规定,保险人对第三者直接赔偿保险金的条件一是必须有相关法律规定,二是必须有投保人与保险人的约定。而上述条文本身,是不能作为第三者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保险金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