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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丰新融:虚拟货币洗钱风险分析

(2016-12-05 16:36:04)
银丰新融:虚拟货币洗钱风险分析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经济的快速发展, 网络环境中诞生了比特币等一系列虚拟货币。虚拟货币作为新型支付工具和交易媒介,有助于提升支付效率并降低交易成本,但在其功能不断完善的同时,交易中的各类风险也随之而生,从而引发网络环境下的洗钱及相关的赌博、偷漏税、诈骗、地下钱庄等违法犯罪活动。
一、虚拟货币
1、虚拟货币的概念
一般来说,虚拟货币是指在互联网环境下发行,以数字化电子信息为载体,持有者能够利用其在网上购买或交换一定种类和数量的物品,也可作为价值贮藏手段,但不具备法偿性。当前已有部分虚拟货币具备购买一些现实商品和服务的能力,并可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或地下“黑市”之类的途径或渠道转换成法定货币。
2、虚拟货币体系中的参与者
发行方(Administrator):是指发行虚拟货币并通过提供相关使用服务将其投入流通中的个人或实体,具有从流通中赎回虚拟货币的权力。在实际中多为网络游戏运营商、网络平台运营商。
交易服务方(Exchanger):是指为用户间交易虚拟货币提供平台化服务的个人或实体, 业务范围涵盖虚拟货币和法定货币、不同虚拟货币之间的交换等服务,通过从中收取佣金(即代理服务报酬)取得收入,其作用类似于提供经纪业务的证券交易所或交易专柜。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方可以隶属于发行方,也可以独立运营,或是通过第三方代理进行。
用户(User):是持有虚拟货币的个人或实体,通过使用虚拟货币来购买虚拟或现实的商品或服务,也可以将虚拟货币转移至其他用户账户,或是持有虚拟货币作为投资。用户获得虚拟货币通常有以下途径:使用法定货币从发行方购买、完成特定任务或活动获得报酬、他人的捐赠及奖励等。
3、虚拟货币的分类
按照有无集中发行方来区分,可以将虚拟货币分为集中式(Centralized)和分散式(De-Cetralized)两种。如 Q 币、百度币、新浪 U 币、魔兽币、Webmoney 属于集中式,其发行方为网络游戏运营商或网络平台运营商。而比特币以及莱特币等山寨比特币属于分散式,无集中发行方,比特币需要用户“挖矿”(Mining)或通过交易服务方获得。
按照虚拟货币能否实现与法定货币的双向可兑换来区分,可以将虚拟货币划分为可兑换(Convertible)和不可兑换(Non-convertible)两种。一般而言,法定货币可以兑换成虚拟货币,但反过来却并非如此。鉴于目前虚拟货币的兑换受到地域、法律、监管等各方面的限制,对此方面的问题难以做到一个统一的界定。为便于讨论,只要一种虚拟货币在特定地域、法律、监管背景下通过合法渠道可兑换成法定货币,本文即认为其可兑换,否则即为不可兑换。
二、虚拟货币的洗钱方法
1、洗钱风险
虚拟货币相比于传统洗钱载体或媒介,其交易具有虚拟性、匿名性、便捷性、高效性的特点。在目前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够健全完善的情况下,虚拟货币具备较高的洗钱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虚拟货币交易的隐蔽性使其易被洗钱利用。网络虚拟货币在发行和交易过程中虽采用众多加密技术保证了交易各方安全性和私密性,但由于交易在网络环境下进行,其隐蔽性、虚拟性特点突破了虚拟货币发行商、交易商及客户之间面对面交易的限制,部分交易环节更是可以匿名进行,使管理者疏于监控,难于追踪,从而使虚拟货币可方便用于实施洗钱活动。
2).虚拟货币全球范围内的高效便捷流动使其难于监测和跟踪。网络环境使虚拟货币可以实现其形态虚拟、全球流通和实时传输,虚拟货币体系的发行方、交易服务方、用户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分布,从而超越传统货币特定的国界限制和主权属性,其跨国支付的特点使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分散存储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域,单一主权国家范围内难以实现虚拟货币全球范围流动情况的监测和跟踪。在各个国家的反洗钱监管差异化特征明显的现实情况下,对利用集中式虚拟货币进行洗钱的用户而言,可以有针对性选择反洗钱监管薄弱的国家和地区,而对于利用分散可兑换式虚拟货币洗钱的用户,匿名非面对面交易则使其易于规避特定国家的反洗钱控制措施。
3).虚拟货币配套反洗钱法律制度有待健全完善。虚拟货币作为互联网创新金融产品,目前在市场准入、运作、实施方面的相关反洗钱法律制度还不够成熟和完善。虚拟货币发行方和交易服务方在市场准入阶段,未受到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法定义务的严格约束,在先天上存在被用于洗钱的风险和可能性。同时由于尚未完全纳入反洗钱监管范畴,导致其不能充分有效地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和大额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容易被洗钱犯罪分子用作洗钱的渠道,也导致虚拟货币洗钱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不能全面受到监控和制裁。
从定性角度分析看,分散式虚拟货币无集中发行方和管理者,其洗钱风险要高于集中式虚拟货币;类似的,可兑换虚拟货币由于能够兑换成法定货币,其洗钱风险要高于不可兑换虚拟货币。在所有的虚拟货币中,分散式可兑换虚拟货币洗钱风险最大。
从定量角度分析看,目前尚缺乏对虚拟货币洗钱风险进行计量的成熟方法。一般而言,在评估虚拟货币洗钱风险大小时,虚拟货币的易用程度、清洗给定数量黑钱所耗费时间、能够被清洗黑钱的数量、洗钱耗费成本、洗钱活动被监测到的机率这5个要素是重要的衡量指标 同时这5个指标也是防范和控制虚拟货币洗钱风险时的重要控制变量。
2、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一般原理
洗钱通常包括放置、离析和融合三个阶段。在利用虚拟货币洗钱过程中,在放置阶段,法定货币形式的犯罪所得或收益即“黑钱”通过虚拟货币发行方或交易服务方将其转换为虚拟货币形式;在离析阶段,“黑钱”以虚拟货币形式通过虚拟货币发行方或交易服务方来购买虚拟或现实的商品或服务,以掩饰“黑钱”的性质和来源;在融合阶段,虚拟或现实商品及服务通过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方最终转换为法定货币形式的 “白钱”,实现形式上合法化,从而完成洗钱过程。图1描述了虚拟货币洗钱原理的示意图。
图2 以四账户为例进一步模拟和揭示了通过虚拟货币在全球范围内跨境洗钱的情形。此处的账户是一个宽泛概念,可理解为用户为完成与虚拟货币发行方、交易服务方、其他账户之间的交易而在银行、支付机构、虚拟货币发行方、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方开立的单一账户或是其组合。
http://s6/mw690/004mu0bszy76X3VsgIt15&690
       三、结论与建议
就虚拟货币反洗钱监管情况,从国内来看,国内虚拟货币发行方、交易服务方尚未明确纳入反洗监管范围,未有专门涉及虚拟货币反洗钱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是相关部委就特定方面的虚拟货币管理发布的一般规范性文件,有部分条文虽然与反洗钱相关,但其规范和约束力度与反洗钱工作要求仍有距离。从国外来看,目前世界范围内各国对于虚拟货币的反洗钱监管并不统一,但各国对虚拟货币洗钱风险问题的关注度由于比特币的出现而进一步提升。这与前面定性分析中做出的分散式可兑换虚拟货币洗钱风险最大的结论是吻合的。为有效控制虚拟货币的洗钱风险,建议如下。
1、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 ,从根源上加强虚拟货币管理。应尽快制订国家层面的虚拟货币管理办法,建立完善虚拟货币发行方、交易服务方的监管体制,对相关企业的机构性质、业务资质、注册资本金、客户及交易隐私控制技术运用、账户数量和交易限额及审批程序等方面建立严格规范的准入制度。应突出反洗钱监管的前置,在市场准入环节即对虚拟货币发行或经营机构提出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的要求。
2、将虚拟货币市场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 应尽快将虚拟货币发行方和交易服务方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范畴,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其应当履行的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和可疑交易报告等义务,尤其要加大对虚拟货币洗钱交易的监测分析力度,加强防范和打击虚拟货币洗钱犯罪国际范围内的合作。
3、遵循“鼓励创新、风险可控、平衡规范”的原则实现虚拟货币的平稳发展。虚拟货币作为金融创新工具,是技术和经济发展到特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提升了支付效率并降低了交易成本, 推动了社会和经济金融的良性发展,应当在政策方面对其采取鼓励和支持,但对虚拟货币引发的洗钱及与之相关网络赌博、偷漏税、诈骗、地下钱庄等违法犯罪活动,应提升风险防控水平和打击力度,使虚拟货币得到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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