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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某的丈夫姚某生前系某银行工作人员。2008年11月,姚某向原告某公司借款30万元,并出具一张借条。原告某公司也于当日通过银行将30万元的现金转给了姚某。2009年9月,姚某为规避政策,与原告协商,以其妻子伍某的名义重新出具借条,载明伍某向某公司借款30万元,姚某作为担保人,该借条上的签名均为姚某书写。同时原告出具一张30万元的收款收据给姚某,冲抵原30万元借款。2011年4月,姚某因病去世。原告持借条向伍某索要欠款,伍某以不知情为由,拒绝偿还。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的丈夫姚某生前向原告某公司借款人民币3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姚某辩称对借款用途不知情,不应承担夫妻共同债务责任,因其不能举证证明属姚某个人债务,故法院未予采纳。中国法院网讯
(郑承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