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与已婚男同居,分手后以借款纠纷起诉被驳回
(2020-09-10 10: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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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赵某称,2016年1月至3月四次借钱给陈某,每次借款5000元,且均为银行转账,共计20000元。赵某请求法院判令陈某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赵某提交了借条1份。
陈某辩称:自己没有向赵某借钱,自己与赵某在一起生活时,有自己的家庭,赵某要求其离婚未遂,为摆脱赵某纠缠,才出具了20000元的欠条,不存在借款的事实。
利川市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赵某主张借贷关系,陈某辩称不存在借款的事实,赵某作为提起诉讼的一方,首先应证明与陈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及借款的金额,而事实上,赵某只提交了欠条,而并不能证明自己借钱给陈某的事实,双方未形成借贷关系,故赵某要求陈某偿还借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遂依法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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