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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约定不明能否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

(2020-09-04 16: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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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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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青岛离婚律师
【案情】

2009年3月5日陈某、秦某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双方在协议离婚后仍共同生活在一起,婚后财产双方虽已约定但未进行实际分割。2010年7月陈某向银行借款20万元,用房屋担保,因需要秦某签字,故秦某提出她要10万元,陈某同意转10万元给秦某,所以待陈某收到银行放款后,陈某就转了10万元给秦某,秦某未出具借条,后陈某向秦某主张还款,秦某以没有钱推诿不还,双方就还款问题产生纠纷。       

【分歧】

本案中陈某能否要求秦某偿还10万元借款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与秦某已经离婚,两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奏某理应向陈某还款10万元借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与秦某虽已离婚,但双方在离婚后仍共同生活在一起且对婚前财产未进行实际分割,秦某未出具借条,借贷关系不成立。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陈某与秦某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民间借贷系实践性行为,以达成借贷合意为成立要件,以款项交付为生效要件,两者缺一不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故陈某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提起诉讼,其首先应当对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举证或者所举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则应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陈某与秦某在2009年协议离婚后仍共同生活对婚后财产未进行实际分割, 10万元双方未签借条,十多年间也未补签借条对借贷关系进行确认,此外,陈某与秦某离婚协议后,仍共同生活在一起,双方存在财产混同情形,本案陈某只能证明向奏某交付了10万元,不能证明陈某与秦某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双方成立借贷关系不成立。

综上所述,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刘瑛  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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