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一方给自己小孩买房子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020-03-27 18:3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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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该房产是王某和李某再婚后购买的,购房款是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所以该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予以分割。该房产已经登记在李某儿子名下,视为对李某儿子的赠与,王某和李某无权对该财产进行分割。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1、“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李某出钱为其儿子购买房产,并写其儿子的名字,是对其儿子的赠与;王某知情后没有表示反对,说明王某对该行为是认可的,对该赠与行为是默认的。故该赠与行为是有效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2、赠与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除非存在受赠人未履行义务或者其他法定可撤销的情形,赠与人不享有撤销权。李某为儿子购买房子时,购房合同签订的是其儿子的名字,并已经办理了登记,该房屋的产权为李某儿子所有,李某和王某均不具有所有权;同时李某赠与其儿子时候,并未附加条件和义务,因而,王某也不具备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综上,该房屋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予以分割。
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王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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