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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4年1月,刘玫与黄洪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同居期间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二人自1996年开始分居生活至今。2019年3月4日,刘玫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黄洪解除事实婚姻关系。
石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刘玫与被告黄洪共同生活在一起,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同居关系始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件》公布实施以前,并且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当按事实婚姻处理。双方婚后虽然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并生育一子一女,但后因二人感情不和导致长期分居,现刘玫起诉离婚,黄洪也表示双方分居长达几十年并同意离婚,可见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刘玫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准允,遂判决准予原告刘玫与被告黄洪离婚。中国法院网讯
(喻自力 夏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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