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离婚时法院如何处理
(2019-05-28 1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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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撤销黄清江与叶芳结婚登记问题的答复》(民办函【2002】129号)中,就安徽省民政厅请示的关于婚姻当事人一方办理结婚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均系伪造,另一方因此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应如何处理的问题中指出:“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材料不具备真实性审查的条件和能力,《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登记的’是指当事人不符合结婚登记的实质性要件,通过弄虚作假而骗取的登记。因此,对黄清江要求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登记的请求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已函复民政部(法研【2002】81号),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可见,婚姻登记的程序性瑕疵不影响婚姻的效力,双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仍应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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