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偷拿同事手机盗取钱款获刑三年
(2019-03-21 17: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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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周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口腔诊所工作,趁同事汪某工作忙时,擅自拿汪某的手机登录支付宝和微信,陆续向自己的支付宝和微信转入钱款,共盗取汪某100700元。
2018年10月23日,周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次日,周某的家属赔偿汪某100700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手机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多次秘密窃取被害人钱财人民币1007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