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餐店卖“毒油条”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两店主获刑
(2019-03-15 19: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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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程某某、李某某曾于黄石港区富民菜场、天虹小区经营早餐店、小吃店,并制作油条对外销售。2017年4月,黄石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向二人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的通知》,该通知规定铝含量控制在100mg/kg之内。此后,两被告人继续按照传统配方,在油条生产过程中违规超量添加含铝明矾。同年5月,该局对两店制作的油条进行抽样检查,实测值均超出国家安全标准。
黄石港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李某某在明知生产的油条含铝量不能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情况下,仍然制作铝含量超标的油条,并销售给他人食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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