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照担保小额放贷放贷者被判敲诈勒索罪
(2018-07-20 15: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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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3日,洪某通过QQ联系到在网上放贷的叶某,向其借款。二人经过协商,洪某提供裸照、通讯录等资料作为担保后,叶某向其提供贷款本金11000元,贷款周利息为10%。
当晚,叶某提前扣除了1100元周利息,通过支付宝先后汇款9900元给洪某。
至2018年1月2日,洪某及其父母通过微信、支付宝陆续转帐给叶某14860元,但叶某仍要求洪某偿还本金及没有按时支付的约定利息。
2018年1月3日上午,在洪某未继续支付的情况下,叶某将洪某的裸照通过手机彩信的方式,发给了洪某的父亲、大姨和朋友的手机上,并威胁以后将随机群发,胁迫洪某继续偿还本金。
洪某迫于无奈,于当日下午又支付给叶某1100元。收款后,叶某依然要求洪某于2018年1月15日前支付13000元了结此事,后洪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8年1月13日,叶某被安徽省石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经审讯警方发现,和常人对放高利贷人员的想象不同,叶某出生于1994年,有着大学文化。
2018年3月21日,石台县检察院将叶某提起公诉。案件审理期间,叶某家属代为赔偿洪某6000元及精神抚慰金5000元,取得了洪某的谅解。法庭上,叶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第2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叶某在提供贷款本金时提前扣除一周利息1100元,同时约定贷款周利息为10%,均已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其以向被害人亲友发送裸照的方式,胁迫被害人继续偿还不受法律保护的高利贷款,数额较大,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叶某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8年4月3日,安徽省石台县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近年来,“裸条贷款”频频被媒体报道,此类事件在国内大量存在,甚至还曝出过女孩被要求卖淫还贷后多次试图自杀的恶性事件。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表示,叶某一案具有很强的判例效应,如有借贷者被放贷者以散布裸照相威胁索要本金和高额利息,借贷者可直接报警,按照法律规定,放贷者的行为显然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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