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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强行与女网友发生性关系辩称:她主动联系我

(2018-05-16 06:18:15)
标签:

青岛离婚律师

电话15053214579

即墨平度莱西胶州律师

崂山区市北区市南区

李沧区城阳区黄岛区

分类: 青岛崂山区离婚律师
  原标题:男子强行与女网友发生性关系 辩称“她主动联系我”

  一对男女通过微信相识,

  随后以处对象的名义聊得火热。

  两人一起到男方姐姐家吃饭,

  当晚9时许,女子跟着男方回家。

  男子欲发生性关系,遭到女子的拒绝,

  结果。。。


  男子强行发生关系

  刘某1984年出生,

  2017年9月下旬,

  刘某和女子杨某成为微信好友,

  随后的一段时间,

  两人以处对象的名义聊得热火朝天,

  并很快相约见面。

  2017年10月4日下午

  杨某如约来到刘某位于

  金州某小区的家中吃饭

  期间,刘某的姐姐邀请两人吃饭,

  于是杨某和刘某一起到刘某姐姐家吃饭。

  当天21时许,

  两人吃完饭返回刘某家中,

  刘某想和杨某发生性关系,

  但遭到了对方的拒绝。

  于是刘某采取按压、殴打杨某等方式,

  使得杨某无法反抗,

  随后,

  刘某在客厅沙发上

  强行与杨某发生性关系。

  犯强奸罪被判三年四个月

  2018年1月29日,

  检察机关以犯强奸罪对刘某提起公诉。

  刘某辩称:

  是杨某主动联系他的,他是强奸未遂,另外他是事后打的杨某,不是因为杨某不同意而打的。

  刘某的辩护律师称:

  刘某在本案中是犯罪未遂,应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两人以对象名义交往,杨某提出索要费用,刘某采取的暴力轻微,故犯罪情节轻微;刘某对杨某所造成的伤害并非欲与其发生性关系时造成的。

  法院审理认为:

  刘某采取暴力手段,强奸妇女1人,其行为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奸罪的罪名成立。刘某能如实供述其部分犯罪事实,对此酌情从轻处罚。

  近日,金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刘某犯强奸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原标题:男子强行与女网友发生性关系 辩称“她主动联系我”

  一对男女通过微信相识,

  随后以处对象的名义聊得火热。

  两人一起到男方姐姐家吃饭,

  当晚9时许,女子跟着男方回家。

  男子欲发生性关系,遭到女子的拒绝,

  结果。。。


  男子强行发生关系

  刘某1984年出生,

  2017年9月下旬,

  刘某和女子杨某成为微信好友,

  随后的一段时间,

  两人以处对象的名义聊得热火朝天,

  并很快相约见面。

  2017年10月4日下午

  杨某如约来到刘某位于

  金州某小区的家中吃饭

  期间,刘某的姐姐邀请两人吃饭,

  于是杨某和刘某一起到刘某姐姐家吃饭。

  当天21时许,

  两人吃完饭返回刘某家中,

  刘某想和杨某发生性关系,

  但遭到了对方的拒绝。

  于是刘某采取按压、殴打杨某等方式,

  使得杨某无法反抗,

  随后,

  刘某在客厅沙发上

  强行与杨某发生性关系。

  犯强奸罪被判三年四个月

  2018年1月29日,

  检察机关以犯强奸罪对刘某提起公诉。

  刘某辩称:

  是杨某主动联系他的,他是强奸未遂,另外他是事后打的杨某,不是因为杨某不同意而打的。

  刘某的辩护律师称:

  刘某在本案中是犯罪未遂,应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两人以对象名义交往,杨某提出索要费用,刘某采取的暴力轻微,故犯罪情节轻微;刘某对杨某所造成的伤害并非欲与其发生性关系时造成的。

  法院审理认为:

  刘某采取暴力手段,强奸妇女1人,其行为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奸罪的罪名成立。刘某能如实供述其部分犯罪事实,对此酌情从轻处罚。

  近日,金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刘某犯强奸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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