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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以婚前存款购买并登记自己名下的房屋归谁?

(2017-12-16 18:31:31)
标签:

青岛离婚律师

电话15053214579

即墨平度莱西胶州律师

崂山区市北区市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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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胶州离婚律师
 【案情】

  郑某于2014年3月与王某登记结婚,同年6月郑某用自己婚前存款30万元购买房屋一套并登记在自己名下。2017年7月王某因感情不和离婚,并要求分割该房屋。郑某认为房产是自己的,不同意分割。

  【分歧】

  关于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房屋系婚后购买并取得产权,当然是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形态转化,应当视为郑某的个人财产。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也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到婚后仍属于其个人财产,而本案涉及的房屋系郑某使用自己婚前存款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虽然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时间发生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但该房屋是其婚前存款通过购买房屋的形式在婚后发生了形态转化,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故该套房屋应属张某的个人财产。

   综上,夫妻一方婚后以婚前存款购买并登记于自己名下的房屋应认定为购买方的个人财产。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方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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