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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探望权能否得到支持?

(2017-10-23 21:2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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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离婚律师

电话15053214579

即墨平度莱西胶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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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即墨离婚律师
 【案例】

  周老夫妇的儿子周某婚后与妻子王某生育一儿子小周,因周某夫妻两人生育小孩之后就一直在外务工,故小周一直由周老夫妇抚养照顾,2017年4月,周某因交通事故身亡,之后小周被王某带往外地一起生活。周老夫妇因思念孙子,多次上门去探望孙子,均遭王某拒绝。周老夫妇迫于无奈诉至法院。

  【分歧】

  对周老夫妇是否享有探望权存在以下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周老夫妇不享有探望权,不应当得到法律支持。探望权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而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的探望权主体中并没有祖父母及外祖父母,所以隔代探望权不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周老夫妇享有探望权,应当得到法律支持。小周从小跟随爷爷奶奶一起生活,与爷爷奶奶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如果禁止周老夫妇探望孙子,对其身心会造成极大的影响,而且爷爷奶奶的探望,对小孩的成长也是有益的,所以应当得到支持。

  【分析】

  对于本案周老夫妇是否享有探望权,能否得到法律的主张,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

  首先,虽然祖父母、外祖父母不是我国《婚姻法》第38条中规定的探望权的主体,但是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虽然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在探望权的范围内,但正常的亲属之间的往来,有利于未成年人感受亲情的温暖和良好品行的培养,有利于你不单亲家庭对子女父母爱的缺失,利于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

  其次,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在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未成年人的第一顺序监护人。我国《婚姻法》第28条规定了在子女已经死亡或者无赡养能力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由此可见,在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者无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与后辈之间存在着抚养或赡养的义务,如果不让隔代长辈享有探望权,确要求隔代亲人之间享有权利、互尽义务是很难得到保障的。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作者:宜黄县人民法院 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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