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收养行为未登记确认无效 亲生父母应履行职责

(2017-10-17 10:34:10)
标签:

青岛离婚律师

电话15053214579

即墨平度莱西胶州律师

李沧区城阳区黄岛区

崂山区市北区市南区

分类: 青岛婚姻家庭律师
收养行为未登记确认无效 亲生父母应履行职责
作者:严小光   
现年12岁的郑某某偶然得知自己并非“父母”亲生,从此开始不服从“父母”管教。身为养父母的郑某夫妇在与其亲生父母张某夫妇协商未果后,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请求确认收养行为无效的诉讼。
张某夫妇于2005年1月26日生育一子张某某,因张某某系二胎,违反了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罚款。恰巧郑某夫妇婚后没有生育小孩,希望领养一个小孩。在第三人徐某的介绍下,张某某交由了郑某夫妇收养,并改名为郑某某。双方当时未签订书面收养协议,郑某夫妇二人也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2015年5月,郑某某无意中得知自己并非郑某夫妇亲生子,郑某某遂以无血缘关系为由拒绝养父母的抚养教育。郑某夫妇为此曾通过介绍人徐某与张某夫妇协商,希望张某夫妇将郑某某接回抚养,但双方一直未达成协议。郑某夫妇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收养郑某某的行为无效,并判决张某夫妇对郑某某履行抚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收养自向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时生效,若收养行为未登记,由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无效。本案中,郑某夫妇的收养行为因欠缺登记要件,属于瑕疵收养行为,经郑某夫妇申请,法院确认无效后,该收养行为自始无效。至于郑某夫妇要求张某夫妇二人将郑某某接回抚养的请求,由于郑某某系未成年人,收养行为无效后,其亲生父母依法应履行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职责。
来源:南川法院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