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与前夫保持联络 男子纵火烧伤情人受审
(2017-10-15 20: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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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公诉机关公诉称,2015年,胡某和王某(女方)相识并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王某丈夫发现后与王某离婚。离婚后,胡某发现王某仍与前夫联系,遂心生怨恨。2016年12月16日,胡某在朋友处借得一辆摩托车,并取出车内部分汽油用塑料瓶装好,藏在某网吧的楼梯道内。2016年12月19日,胡某在街上看到王某和前夫一起逛街,遂决定用汽油烧王某。胡某从某网吧楼梯道内取出汽油,步行至南漳万山路某银行门前,见王某正在万山路某手机店上班,便进入店内,将汽油淋在王某身上并用打火机点燃,见王某身上着火后逃离现场。2016年12月20日凌晨1时许,胡某在其亲属韩某的规劝下,到南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之后,法医暂定,王某此次烧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公诉机关认为胡某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伤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在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内量刑。
辩护方认为,胡某与王某均有过错,胡某案发后能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胡某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并且积极愿意赔偿,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王某请求胡某赔偿其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36万余元。
此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