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青岛离婚律师
青岛离婚律师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0
  • 博客访问:94,062
  • 关注人气:350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妻子不愿生侵犯丈夫生育权?专家这样回应

(2017-09-26 09:22:55)
标签:

青岛离婚律师

电话15053214579

即墨平度莱西胶州律师

李沧区城阳区黄岛区

崂山区市北区市南区

分类: 青岛婚姻家庭律师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章程)女子黄某和男子戴某婚后因为经济纠纷,导致婚姻失和,妻子偷偷将胎儿引产,导致丈夫戴某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最终法院判决,不采纳戴某的赔偿要求。妻子不愿生育,是否侵害了丈夫的生育权?

  对此问题,今年的司法考试也出现了相关题目。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近日在中国普法网公布,此前备受关注的涉民生考题有了正式解答。

  男性究竟有没有生育权?女性单方面决定生育是否构成对男性生育权的侵犯?这个备受社会关注的话题出现在今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中,依据试题给出的案情显示:乙女与甲男婚后多年未生育,后甲男发现乙女因不愿生育曾数次擅自中止妊娠,为此甲男多次殴打乙女。乙女在被打住院后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请求损害赔偿,甲男以生育权被侵害为由提起反诉,请求乙女赔偿其精神损害。

  这是一道多选题,依据中国普法网公布的参考答案显示,该题正确选项为“法院应支持乙女的赔偿请求”“法院不应支持甲男的赔偿请求”,可见,乙女并未侵害甲男的生育权,也没有侵害甲男的人格尊严。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妻子怀孕后是否生育应当由其本人来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进一步明确了虽然男方也享有生育权,但却是以女方自愿为前提的。

  广东尚之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霍永基进一步解释说,考题中,甲男对乙女实施家暴致其住院,根据婚姻法规定,乙女在提出离婚诉求时有权要求甲男赔偿。至于乙女是否侵犯了甲男的人格尊严?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严格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试题中,女方终止妊娠,并不构成对男方的人格尊严的侵害。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