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脆弱的“黄昏恋”,应该如何来维系?
(2017-08-10 08:3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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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脆弱的“黄昏恋”,应该如何来维系?
作者:乌苏市人民法院 程诗娟
近日,乌苏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87岁高龄的原告王某将76岁妻子被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耄耋之年的二人本应安享晚年,但缘何对簿公堂?
原告王某、被告李某系老年丧偶后于2010年重新组建的家庭,婚后二人相互扶持,本来生活得平静幸福,但因王某突发的疾病,打破了这一切。王某患有高血压、多发性脑梗死、脑萎缩等老年病多年,但2017年3月中旬又因肺气肿、哮喘等住院治疗,在病床上的王某只能依靠呼吸机来勉强度日。出院后,王某搬到长子家中,并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李某认为,王某与其离婚,系王某子女干涉,并非其真实意愿。
考虑到王某卧病在床,本着了解案情及方便当事人的原则,承办人将开庭地点选择在了王某长子家中。王某的家人一见到李某便发生激烈的争执,承办人遂即让无关人员回避,仔细询问王某离婚的缘由。原来,王某之所以坚持离婚,是因为自己重病,且李某的身体也不好,无法照顾对方,不想李某被其拖累。考虑到被告李某与原告王某的家人关系恶劣,且王某坚持离婚,承办人调解无效后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到底是因为子女对这样的婚姻缺乏感情上的认同,还是因为不想让老父亲高额的退休工资落入他人之手?我们无从得知。重组家庭改变了原有的家庭结构,不论老两口单独生活还是和子女一方共同生活,各种矛盾总是不可避免。为何老年人的“黄昏恋”如此脆弱?大多与双方的子女有直接的关系,而财产原因往往是婚姻破裂的导火索。
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丧偶或离异的老年人日益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群体,对于他们来说,要勇敢的牵起另一双手,就得面临重重的困难与压力。承办法官提醒,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和财产自由都是其自身权利,婚后因为财产分割产生的麻烦不能成为限制、干涉老年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理由。老年人可以选择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明确双方在婚前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合法处分个人遗产,也可以以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财产的归属,比如各自婚前财产及各自婚后个人名下的财产,在自己死后均归各自子女继承等等,用法律的手段来为自己的“黄昏恋”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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