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子女抚养义务,婚内抚养费获支持
(2017-08-05 14:5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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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1日,刘某(女)与徐某(男)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06年生育一子朋朋(化名),2009年生育一女梦梦(化名)。2015年8月,被告徐某与刘某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后,到江苏省常熟打工,婚生子女朋朋、梦梦跟随母亲刘某共同生活。自2016年2月份至今,被告徐某未给付两子女的抚养费,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徐某自认每月工资2800元。但认为双方尚未离婚,应共同抚养子女,拒绝给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对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有抚养的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两原告的母亲刘某与被告徐某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现两原告跟随刘某共同生活,故被告徐某应给付相应的抚养费。被告每月的固定收入为2800元,被告给付两子女的抚养费数额应按照其工资40%的比例为宜。综上,法院遂判决被告徐某每月给付两原告的抚养费各560元,分别至朋朋与梦梦年满十八周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