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易 子女抚养难
(2017-07-26 09: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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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易 子女抚养难
作者:孙朝辰 编辑:贾曼丽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每月的第三周周六上午,原告杨某将方某乙从被告方某甲处接到其娘家探望,于次日下午前将方某乙送回方某甲处。杨某在行使上述探望权时,方某甲有协助的义务。
杨某与方某甲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10月14日生育一女,取名方某乙。2016年9月8日,杨某与方某甲在寿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在寿县民政局备案的双方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婚后育有一女,方某乙抚养权归男方方某甲,抚养费由男方自己负责,女方杨某会给女儿应有的帮助,女方享有探视权。离婚后,女儿暂时跟随女方生活,跟随女方生活期间男方每月支付800元生活费。”现杨某与方某甲因探视子女发生争议,其去接孩子被拒,去探望孩子也被以各种理由拒绝协助其行使探望权。另查明,方某乙现在方某甲处生活,在瓦埠幼儿园上学。杨某起诉前在合肥市生活、工作,方某甲在寿县瓦埠镇生活、工作。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杨某与方某甲离婚后,婚生女方某乙由方某甲抚养,杨某作为母亲,有看望、了解方某乙的生活、学习和成长状况,以及培养与方某乙的亲情关系的权利,故杨某要求行使对方某乙的探望权,并由方某甲予以协助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探望的具体时间和方式,鉴于方某乙尚年幼,频繁行使探望权孩子较难适应,本院结合杨某、方某甲双方的实际情况,并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予以酌定确定。关于杨某提出每年节假日接方某乙居住二分之一的时间的诉请,因该项诉请具有不确定性,双方可再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另行主张。法官多方协调,并从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