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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妻子争遗产 家事法庭断纠纷

(2017-06-23 11: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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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青岛婚姻家庭律师
女儿妻子争遗产 家事法庭断纠纷
作者:李勇杰 编辑:贾曼丽    
  安徽法院网讯  男子因病离世,女儿妻子为争遗产对簿公堂。法官厘清线索,原告被告依法获得房子份额。5月26日,青阳县人民法院家事法庭审结一起继承纠纷,依法判决被继承人方某的妻子林某、女儿李某对方某遗产的继承份额。
  原告李某系被继承人方某与其前妻的婚生女。2007年7月,被继承人方某与前妻协议离婚。事后,被继承人方某于2009年5月与林某结婚,李某随被继承人方某与林某一直共同生活,被继承人方某与林某均系再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2017年4月4日,被继承人方某因病去世。事后,李某认为位于青阳县一处房屋系被继承人方某生前与林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就该房产继承问题与林某产生纠纷,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青阳法院家事法庭法官受理该案后,立即对该案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得知被继承人方某的父母早年死亡,其所购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方某和林某名下。方某死亡后,李某的母亲将方某生前使用的红木家具床一张搬走,林某认为该床价值15000元,系其与被继承人方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在李某所继承的份额中予以抵扣,但其对该床现实际价值及权属性质未能举证证明。林某还主张其与前夫的婚生女杨某应该也继承部分遗产(林某与前夫于2008年5月离婚,并约定杨女随其父生活,由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
  法院审理认为,登记在被继承人方某和林某名下的房屋,应属被继承人方某和林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方某死亡后,该房屋一半的产权依法归林某所有,另一半产权为被继承人方某的遗产。由于被继承人方某生前没有立下遗嘱,故其遗产部分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分配。由于被继承人方某的父母早年死亡,本案李某、林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各均等继承该遗产二分之一的份额即该房屋产权四分之一的份额。林某与其前夫离婚后,其女杨某随父生活,林某既无证据证明其与方某结婚后,杨某与方某形成继子女法律关系,又无证据证明杨某系依靠方某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故林某关于杨某应作为本案继承人参与分割遗产的辩解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林某主张本案红木家具床应当在李某所继承的份额中予以抵扣,但其对该床现实际价值及权属性质未举证证明,法院对此不予处理。故判决房屋产权由原告李某继承四分之一的份额,由被告林某享有四分之三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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