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哪些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7-05-12 12:35:13)
标签:

青岛离婚律师

崂山区市北区市南区

电话15053214579

即墨平度莱西胶州律师

李沧区城阳区黄岛区

分类: 青岛城阳离婚律师
      哪些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应包括:
  (1)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
  (2)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3)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
  (4)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1、工资、奖金
  这里的“工资、奖金”应作广义的理解,泛指工资性收入,目前我国职工的基本工资只是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资之外,还有各种形式的补贴、奖金、福利等。
  2、生产、经营的收益
  这里的“生产、经营收益”,既包括农民的生产劳动收入,也包括工业、服务业、信息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因发表作品取得的稿费,因转让专利获得的转让费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
  夫妻一方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带来财产性的收益,根据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财产的其他形式,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审判时,可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2)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收益
  只有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