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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有财产未分割,当事人一方能否要求再分?

(2017-04-30 10:4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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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青岛李沧区离婚律师
离婚后发现有财产未分割,当事人一方能否要求再分?

作者:温宿县人民法院 龚海波   

    宗某与向某于1992年1月7日结婚, 2016年12月13日,宗某与向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实验林场五队居民点地号02-04-217号住宅归宗某所有,位于实验林场五队的苹果园归向某所有。离婚后宗某得知,向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田某签订了一份场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向某承租位于实验林场五队柏油路东侧长34米的空地及林地,租赁期限20年,宗某与向某多次协商,均没有解决。无奈,宗某将向某起诉至温宿法院,要求分割其34米的空地及林地的使用权。

    庭审中向某辩称,位于实验林场五队柏油路东侧长34米的空地及林地是与果园一起的不同意给宗某分割。

    经过实地查看及法庭调查,承办法官认为向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租赁的空白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据此,宗某依法应分得34米的空地及林地的使用权的一半。为将宗某与向某的矛盾纠纷更快解决,承办法官在双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拉尺测量空白场地实际米数,除去双方认可的果园补偿的1亩地和宗某、向某离婚后向某自己租赁的13米归向某个人外,剩余的1.16亩由宗某、向某双方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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